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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公共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绿地—是指按照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发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发挥休闲游憩【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绿地》包括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建设项目中代—征,绿地绿地系统—规划确定为公共绿地!的纳入公共绿—地管理 第三条 】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 第四条 公共绿】地建设?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于公》共绿地?工程招标公告—。发,布30日前将绿地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局进行论!。证绿地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共绿【地建:设中责任主体履责】、工程质量、施工】资料:、工程验收》等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实体质量、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以及工【程质量文件管理【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规!定 第七条  【公共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或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跨区县建》。设的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及列:入当年市政府—重大项目的》公,共绿地?由市园林绿》化局组织验收;【其它公共绿地由区、!县园林绿化局—组织验收 第—九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完成质—量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绿地工程建设验!收申请; (二)公!共绿地?工程设计方案、市】和,区关于?绿,地方案批复文件、】竣工图(含电子文件!); (三)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第十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局受理验收申!请后5工作日内【应组:织验收组按下列【程序进?行验收 (一)听】取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 (二】)审核工程图纸及资!料; (三)实【地,勘,验,;, (:四)有关部门—及专家评《价; (《五)出具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市或》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当下发公共绿】地验收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可另行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公共?绿地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按—。照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7:12-2010)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共绿【。地验收?合格后公《共绿地建设工程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中市属或跨区【、县项?目将下列资料纳入市!。城建档案馆管理;】其他项目将下列【。资料纳?入区城建档》案馆管理《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 (二】)初步设计审核文】件,(,方案论证意见)及】附图; 《(三)?工程概?况表;? (四?)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 【(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 公共绿地验收合!格后其竣工图应报】市,园林绿化局登入【全市园林绿化地【理信息?。系统并由市园林【绿化局将公共—。绿地建设成果—在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公共绿地验收【后市:属或:跨区、县公共绿【地由市园林绿化局报!请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他公共绿地】由,区,、县园?林绿化局《。报请区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