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省、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 第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 第八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陇南市境内投资建设!核准目录所列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项目》申请报告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进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项目单位情况;
】 (?二)拟建项目情【况;
?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等,其他文件《
? :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 ?第十三条 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陇南境内》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向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及法律法】规,规定附送的》文件并附下级—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加注意见
! (》一):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先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初步—。审核、经县区—政,府,同意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加注意!见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加注》意见后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审核)其中国务院】核准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国务【院核准
《 (【二):。由省政府及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初!步审核?、经县区政府同意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加注—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审核)【其中省政府核准项】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省,政府核准
】 (三)由【市政府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县区政》。府同:意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审核)其中市】政府核准《的项目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市政府核准—;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前应当征求【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四!)由县区政》府核:准的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确定权限【依法按规范》核准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 第十七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 第十九条 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初审—机关
《 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 (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 第二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履行核准权限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陇政?。办发〔?2006《。〕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