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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细部》构造
》
1—1.3?.1 ? ,檐沟部位构造—(,图11.3.—1,)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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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建装配】式轻:。型坡屋面宜采用【成品轻?型檐沟?;
《。
《 ? 2 檐口!部位构造应》按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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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平【改,坡屋面构造层次宜】为瓦材、防水垫层】和屋面?板(图11.3.2!)防水?垫层应铺设在屋面板!。上瓦材应铺设—在防水垫层上—并固定在《屋面板上
》
?
11.3.【3 : 既有屋《面新增?的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构件的!两端应搁置在原【有,承重结构位》置,上平:改坡屋?面檐沟可利用既有】建筑的檐沟或新设】置檐沟(图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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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的山墙宜采用【轻质外挂板材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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