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93-2011 建标库

9  金属板屋面

9.1  一般规定

9.1.1  金属板屋面的板材主要包括压型金属板和金属面绝热夹芯板。

9.1.2  金属板屋面坡度不宜小于5%。

9.1.3  压型金属板屋面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坡屋面。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屋面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二级的坡屋面。

9.1.4  防水等级为一级的压型金属板屋面不应采用明钉固定方式,应采用大于180°咬边连接的固定方式;防水等级为二级的压型金属板屋面采用明钉或金属螺钉固定方式时,钉帽应有防水密封措施。

9.1.5  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四周接缝均应采用耐候丁基橡胶防水密封胶带密封。

9.1.6  防水等级为一级的压型金属板屋面应采用防水垫层,防水等级为二级的压型金属板屋面宜采用防水垫层。

9.1.7  金属板与屋面承重构件的固定应根据风荷载确定。

9.1.8  金属板屋面吸声材料和隔声材料的施工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9.1.9  金属板屋面防水垫层的设计和细部构造可按本规范第5.2节和第5.3节的规定执行。

9.1.10  金属板屋面防水垫层的施工可按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