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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违反城乡规划问题的!快速反馈和处置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甘肃省城乡规划!督察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督察和层级监—督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市—政府派至县(—区)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城乡规划—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督察日常工作对督】察员进?行指导?和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将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有效开展  !  第四条  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督察意】见建:议促进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  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不得妨碍、替【代,当地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运用遥感监!测等信息化技—术支撑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提高!城乡规划督察效能强!化规划管控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流:程, 第七条  城乡】规划督?察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 (:一,),县(:区)城镇体系—规划、县《(区)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及程序;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及程序;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规划条件】的确定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定权限及程序【;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许可!要件及程序;— (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和法定《要求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国:家及省? 传:。统村:。落的保护、建—设及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规划;   !(七)变更已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定权限及程【序;   (—八)村镇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定权限及程!序; ?(九)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政府确定的—相关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督察县(区—)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解决群【众关心的城乡规划热!点、难点《问题方面《。履职情况;受—理群众关于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投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城》乡规划督察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 城乡规《划督察可以》采取专项督察—、专案?督察、巡查和督察员!驻点督?察等方式进行督【察员应当《。。组成3?人以上(含3—。人)的督察组依【。法开展督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姓名、督察》内容、?联系电话、举报【信箱:等相关?信息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县(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组织专案【。督察和专家评—议 第?九条 ? 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席县(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县—。。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召,开的:。涉,及督察事项的会议;! ,(,二)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文件和资料;! (三)《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的说明;!。 ,(四:)踏勘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五)【利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督察?信,息; (六》)利:用遥感监测发现【督察线索; (七】)通过媒体报道【。发现督?察线索; (八)】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发出督?察工:作文:书对其他需要—与有关方面进行书】面沟:。通的事宜可采用信】函的交流方》式; (九)—跟踪落实督察—。意见建议; (十)!其他必要的督察措施! 第十条《  督察《工,作文书包括庆阳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建议书(以!下简称?督察建议书)—和庆阳市城乡规划督!察组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督察】意见:书) (《一)督察工作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依—据,说明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性质及危害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二)《督察工作文书中应要!求被:督察对象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措施? (三)督察—工,作文书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  对于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问题督】察员应?起草督察建议书征】求督察组组》长意见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由督察员盖章签!字后:向,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发,出并: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二)《。。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造成较《大影响的《。问题督?察组应集体研究起】草督察意见书—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由督】察,组组长盖章签字后】向,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发出并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三)对特别重大【的,城乡规划违法—。违规问题督察组【应提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专题报告!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意见建议!的跟踪?落实 (一)—通过督察意见书【督察建议书提出督察!意见建议后督—察员应督促县—(,区)和?相关部门反馈整【改措施 (二)对县!(区:)和相关部门—反馈的整改措施督】察员:应跟踪落实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三)对未按照】。。督察意见建议进行】整,改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督办 第】十三条 《 被督察《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依法?开展的督察》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对与督察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应当及】时如实提供不得【。推诿、?拒绝、隐匿和伪造对!于蓄意阻挠和妨【碍督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督察:组应提?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被督察》单,位和部门应在收【到,督察意见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督察员反!馈意见特殊情况【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迟反馈意见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被督察—单位:和部门对督察意见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督察!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对于未及时落实督察!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督察】组应提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中】发现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转有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对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责】任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督察员遴!选与管理 》第,十,。六条: , 督察员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科研和设计单位的】规划工作者中—遴选 第十》七条  督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规定和—实施要?求;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专业【。水平和行政》管理经验; —(,三):在规划管理岗位担任!过科:级以上?职务5年或》具有国家注册规划师!资格等相关技术资】格(职称)或从【事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督察员】实行:。异,地派遣原则上不派】至原工?作单位?或督察员出生—地所在县(区—。) 第十《九,条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自律;?。 (二)《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对派驻【地违反权《限和程序批》准、调整城》乡,规划在城市》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水体》蓝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基础设施黄线及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重】大违法建设活动的】督察:员发现后应》及时报?。告所在督察组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四)不得干预!或妨碍县(区—。),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 (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漏涉密信】息; (《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报酬》等不得向督察对象报!销任何费用 对违反!以上:工作纪律的督察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程序解》。除聘任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提【出督察员候选—人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督察员《。的聘任?、派驻?、轮换、解聘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督!察员每届聘期3【。年聘任期满》后经考核称职的【可,。续聘续聘一般—异地派驻督》察员:在同:一地区连续派驻【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二条  督察员!应接受任前培训【任职期内《应接受不定期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纪律》及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期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情况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市人!民政府的评议— 第二十五条  县!(区)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应!。当,征询城乡《规划:督查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