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下列基坑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1 基坑设计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
2 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下列基坑:
1)土质基坑;
2)极软岩基坑、破碎的软岩基坑、极破碎的岩体基坑;
3)上部为土体,下部为极软岩、破碎的软岩、极破碎的岩体构成的土岩组合基坑。
3 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3.0.2 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对监测范围、监测项目及测点布置、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等做出规定。
3.0.3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方、设计方等认可,必要时还应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3.0.4 监测工作步骤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踏勘,收集资料;
2 制定监测方案;
3 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布设与验收,仪器设备校验和元器件标定;
4 实施现场监测;
5 监测数据的处理、分析及信息反馈;
6 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和报告;
7 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完整的监测资料。
3.0.5 监测方案编制前,委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基坑支护设计文件;
3 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4 周边环境各监测对象的相关资料;
5 其他所需资料。
3.0.6 监测单位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阶段应包括下列主要工作:
1 了解建设方和相关单位对监测的要求;
2 收集并分析岩土工程勘察、水文气象、周边环境、设计、施工等资料;
3 了解相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情况;
4 通过现场踏勘,复核相关资料与现场状况的关系,确定拟监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3.0.7 监测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
3 监测目的;
4 编制依据;
5 监测范围、对象及项目;
6 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的布设要求及测点布置图;
7 监测方法和精度等级;
8 监测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
9 监测期和监测频率;
10 监测数据处理、分析与信息反馈;
11 监测预警、异常及危险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12 质量管理、监测作业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
3.0.8 基坑工程监测范围应根据基坑设计深度、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情况以及支护结构类型、施工工法等综合确定;采用施工降水时,尚应考虑降水及地面沉降的影响范围;采用爆破开挖时,爆破振动的监测范围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通过爆破试验确定。
3.0.9 现场监测的对象宜包括:
1 支护结构;
2 基坑及周围岩土体;
3 地下水;
4 周边环境中的被保护对象,包括周边建筑、管线、轨道交通、铁路及重要的道路等;
5 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3.0.10 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项论证:
1 邻近重要建筑、设施、管线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2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基坑工程;
3 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4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5 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
3.0.11 监测单位应按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方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3.0.12 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向建设方及相关单位进行反馈。
3.0.13 监测期间,监测方应做好监测设施的保护。建设方及总包方应协助监测单位保护监测设施。
3.0.14 当符合下列规定时,宜实施自动化监测:
1 需要进行高频次或连续实时观测的监测项目;
2 环境条件不允许或不可能用人工方式进行观测的监测项目。
3.0.15 实施自动化监测的基坑工程,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化监测系统应包括监测仪器设备、数据自动采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数据存储管理系统及实时发布系统等;
2 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精度和量程应满足工程要求;
3 自动化监测系统应能进行数据异常情况下的自动预警或故障显示。
3.0.16 监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建设方提供监测总结报告,并将下列资料组卷归档:
1 监测方案;
2 基准点、监测点布设及验收记录;
3 阶段性监测报告;
4 监测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