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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订】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乡村《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权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  :第二章 乡村规划 !第九条 乡》村规划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乡村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乡村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乡村绿?化、乡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做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 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乡村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做好乡村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乡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乡村规!划的变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三章 乡》村建设 第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乡村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未经【核实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乡村规划给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村民住宅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房屋位置、房屋结】构、:通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沼!气设:施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在适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广建!设坡屋顶式的—村,民住宅? 第三十六》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 村【庄规划编制》和村民住《宅,设,计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结合【当地的地域风貌和民!俗文化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规划和【设计村民住宅 第】三,十七条 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并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乡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禁止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处理【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乡村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阻挠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农林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