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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订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乡村—。。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权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乡村规划 第【九,条 乡?村规划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乡村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乡村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乡:村绿:化、乡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做》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 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乡》村,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做好乡村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乡—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乡村《。规划的变《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乡村建设【 第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乡【村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未经核实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乡村!。规划:。给,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村民住!宅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房屋位】置、房?屋,结构:、通: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沼,气设施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在适: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广建设》坡屋:顶式的村民住宅 第!三十六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 村《庄规划编制和—村民住宅设计—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结合当地的》地域风貌和》。民俗文化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规划—。。和,设,计村民住宅 第三】十七条 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并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乡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禁止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处,理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乡,村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阻】挠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农林《。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