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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订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乡村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权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乡村规《划 第九条》 乡:村规划?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乡村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乡村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乡村绿?化、乡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做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 :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乡村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做好乡村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乡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乡村规划的变【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乡村建设 】第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乡村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未经核实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乡村规划给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村民住【宅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房屋【位置、?房屋结构、》通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沼气设施—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在》适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广建设坡屋顶式!的村民住《宅 第三十六—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 ,村,庄,规划编制和村—民住宅设计》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结合当地的地】域风貌和《民俗文化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规划和设计村民】住宅 第三十七条】 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并】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五章 ?乡,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禁止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处理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乡【村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阻挠: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农林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