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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订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乡村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权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  第?二,章 乡?村规划 第九条【 乡村规划》。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乡村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乡村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乡村绿化、乡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做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 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乡村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做【好乡村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乡: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乡村规划的变【。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乡:村建设 《第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乡》村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未经核实】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乡村规》划给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村民住宅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房屋位?置、房屋结》构、通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沼气设施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在适》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广】建设坡屋顶式的村】民住宅 第三十六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 村:庄规划编制和村【。民住:宅设计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结合:当,地的地域风貌和民】俗文化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规】划和设计村民住宅 !第三十七条》 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并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乡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禁止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处理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乡村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阻挠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农林!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