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订: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乡村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权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乡村规划
第九!条 乡村规划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乡村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乡》村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乡【村绿化?、乡: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做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
,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乡!村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做好乡村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乡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乡村规【划的变?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三章 乡村建设!
,第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乡村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未经:核实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乡村规划!给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村民】住宅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房屋位置、!房屋结?构、通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沼气—设,施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在适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广—建,。设,坡屋顶?式的:村民住宅《
第三十六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
村庄规划编】制和:村,。。。民住宅?设计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结【合当地?的地域风《貌,和民俗文化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规《划和设计村民住【宅
第三十七条【 ,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并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乡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禁止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处理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乡村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阻挠【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农林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