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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订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乡村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权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乡村规划 第—九条 乡村规—划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乡村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乡村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乡村绿化、乡】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做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 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乡村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做好—。乡村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乡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乡村规划的变【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乡村建设— 第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乡村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未经核实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乡村规划给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村—。民住宅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房—屋位:置、房屋结构、通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沼【气设施?。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在适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广建设坡—屋顶式?的村民住宅 第三十!六,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 村庄》规划:编制和村民住—宅设计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结合当地的地】域,风貌:和,民俗文化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规划和设计!村民住宅 第三【十七条 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并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乡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禁止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处理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乡村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阻挠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农林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