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订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乡村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权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
第二章 乡村【规划
第九条 【乡村规划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乡村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乡,村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乡村绿》化、乡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做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
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乡村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做好乡【村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乡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乡村规划的变】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乡村建设
第】。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乡!村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未经核—实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乡,村规划给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村民住宅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房屋】位置、房屋结—构、通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沼气设【施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在适《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广【建设坡屋顶式的【村民住?。宅
第三十六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
—村庄规划编制—。和村民?住宅设计《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结合当】地的地域风貌和民】俗文化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规划:和设计村民住—宅,。
第三十七条 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并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乡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禁止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处理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乡,村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阻:挠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农》林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