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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订!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乡村】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权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乡村规【划 第九《条 乡村规》。划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乡村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乡村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乡?村绿化、乡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做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 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乡村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做】好乡:村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乡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乡村规划的】变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乡】村建设 第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乡村】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未,。经核实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乡村规!划给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村民住—宅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房屋位置、房屋结】构、通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沼气设?施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在适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广建设坡—屋顶式?的村:民,住宅 第《三十六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 村庄【规划编制和村民住宅!设计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结合当地的!地域风貌《和民俗文化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规划【和设计村民》住宅 第三十—七,条 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并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乡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禁止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处理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乡村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阻挠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农林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