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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订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乡《村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权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 第二章《。 乡村规划 第九条!。 乡村规划》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乡村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乡村—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乡村绿化!、乡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做—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 】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乡【村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做好乡》村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乡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乡村规划的【变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三章 乡村【建,设 第?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乡村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未经核实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乡村规划《给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村】民住宅?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房屋位置、房【屋结构、通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沼,气设施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在适—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广建设坡屋》顶式的?村民住?宅 第三《十,六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 !村庄规划编制和村民!住宅设?计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结合当地—的地:域风貌和民》。俗文化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规划和设计村!民住宅 第》三十七条 》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并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乡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禁止》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处理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乡村【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阻挠: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农林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