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订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乡《村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权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乡村规—划
第九条 —乡村规?划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乡村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乡村】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乡:村绿化、乡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做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
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乡村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做好乡!村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乡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乡村规【划的变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三?章 乡村建设
第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乡村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未经核《实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乡:村规划?给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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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村【民住宅?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房屋位置、房!屋,结构、通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沼气设施—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在适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广:建,设坡屋顶《式的村民住》宅
第三十六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
村庄】规,划编制?和村民住宅设计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结合当】地,的,地域风貌和民俗文化!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规:划和设计村民住宅
!第三十?七条 ?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并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乡?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禁止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处理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乡村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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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阻挠【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农【林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