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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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订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乡村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权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乡村》规划
第九》条, 乡村规《。划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乡村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乡:村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乡村绿化、乡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做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
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乡!村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做【好乡村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乡【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乡》村规划的变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乡村建设
第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乡!村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未经核实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乡村规划给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村,民住宅?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房屋位置、】房屋:结构、通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沼气设施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在适?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广建设坡《屋顶式的村民住【。宅
第?三十六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
村《。庄规划编制和村民住!宅设计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结?合当地?的地域风貌和民俗文!化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规划和设—。计,村,民住宅
第三十七】条, 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并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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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乡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禁止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处理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乡村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阻挠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农—林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