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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订》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乡村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权,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乡村—规划 第九条 乡村!规划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乡村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乡!村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乡村绿化、乡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做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 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乡村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做好乡【村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乡?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乡村规划的变】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乡村建设 —第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乡村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未》经核实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乡村规划给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村民】住宅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房屋:位置、房屋》结构、通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沼气设《。施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在》适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广建:。设坡屋顶式的—村民住?宅 :第,三,十六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 村庄规划编制】和村:民住宅设《计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结合?当地的地《域风:貌和民俗文化—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规《划和设计《村民住宅 第三【十七条 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并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乡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禁止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处理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乡村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阻挠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农林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