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订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乡村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权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乡村规划
—第九条 《乡村规?划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乡村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乡村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乡村》绿,化、:乡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做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
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乡村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做?好乡村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乡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乡村规!划的变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三章 乡【村建设
《第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乡》村,。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未经核实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乡村】规划给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村民住宅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房屋位置、房屋结构!、通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沼【气设施?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在适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广建设坡屋—顶式:的村民住《宅
第三《十六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
村庄规划编制!和,村民住?。宅设计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结合当地!的地域风貌和民【俗文化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规划和设】计村民住宅
—第三十七条 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并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乡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禁止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处】理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乡》村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阻挠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农林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