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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订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乡村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权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乡村规【划 第九条 乡村规!划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乡村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乡村!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乡村绿!化、乡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做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 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乡村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做,好乡村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乡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乡村规划的变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乡村建设 》。。第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乡村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未!经核实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乡村规划【给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村民:住宅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房屋位【置、房?屋结:构、通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沼气—设施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在适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广—建设坡屋顶式—的村民住宅 第三】十六: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 村:。庄规:。划,编制:和村民?住宅:设计: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结合当地【的地域风貌和民俗】。文化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规划—和设计村民》住宅 第三十—七条 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并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乡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禁止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处理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乡村》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阻挠》。。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农林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