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订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乡村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权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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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乡村规划
【第九条 乡村规划】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乡村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乡村: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乡村绿化、乡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做》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
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乡村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做!好乡村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乡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乡村规》划的变?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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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乡村建!设
第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乡村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未经核》实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乡?村规划给《。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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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村民住!宅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房】。屋位置、房》屋结构?、通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沼气!设施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在适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广建设—坡屋顶式的村民住】宅,
第三十六》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
村庄《规划编制和村民【住宅设?计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结合!当,地的地域风貌和民俗!文化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规划和设计【村民:住宅
第三十七【条 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并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乡!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禁止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处理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乡】村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阻》挠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农【林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