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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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订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乡村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权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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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乡村规?划
第?九条 ?乡村规划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乡】村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乡村《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乡村!绿化、乡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做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
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乡村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做好乡村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乡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乡村规划的变【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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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乡《村建设
第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乡村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未经核实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乡村规划《给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村民住宅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房,。屋位置、房》屋,结构、通《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沼气设施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在适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广建设坡屋【顶式的?村民:住宅
第三》十六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
村:庄规划编制和村民住!宅设计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结?合当地的地域—风貌:和民俗文化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规?划和:设计村民住宅
【第三十七条 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并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乡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禁止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处理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乡《村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阻挠》。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 则
第五》十八:条 :农林: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