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订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乡村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权,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乡村规划《
第九条《 乡村规划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乡村【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乡:村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乡?村绿:。化、乡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做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
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乡村【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做好乡村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乡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乡村规—划的变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三《章 :乡,村建设
第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乡村!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未经核《实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乡村规】划给: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村【民住宅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房屋位?。置、房屋结构、通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沼气设】施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在适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广》建设坡屋顶式的【。村民住宅
第三十六!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
村庄】规划编制和村民【住,。宅设计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结合当地—的地域风《貌和民俗文化—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规划和《设,计,村民:住宅
第三十七条 !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并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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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乡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禁】止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处】理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乡村《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阻挠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农?林,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