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绿化覆!盖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市!容,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平凉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的》。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林【地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绿化管】护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市、县(【。区)建设、规划、市!政,、行政执《法、环卫、》。环保、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绿—化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安】排,相应的投入经费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合,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建设—规划,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据此审核、》审批: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的绿地规划和建设!规划:,,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越?级设计和施工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该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绿化?建设工程竣工—。图应送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开发?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设计,?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建设】项目工程《概算中必须包括【绿化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审批】手续时,应向—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保证金【,使: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或—审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进行建设,建设】项,目,绿化指标达不—到要求或不能按期】完成的?,所缺面积》的绿化?建设资金从所缴纳】的绿化保证金中扣】。除,由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统一》安排易地《绿地建设的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铺《设通讯、《输电、燃气》、给排水和架设公】安,、公交指示信号【、标牌、广告牌等公!用设施?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采取《避让办法妥善解决】。无,法,避让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参【加绿化?。、,美化城市的活—动,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占、危害、破坏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树木和园!林设施的管理责任分!别是: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树【木及设施,由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专业单位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及!。设施,由《该单位管《理;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和养护,由》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的绿?化,及设施,由该居住】区,产,权单位?或者: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管理【。单,位,管理;
(四)铁】路、公路《、河道两侧的绿化】,由铁路、公路和河!道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和管护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范》围内所有树木,【均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向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移植、砍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按树【木的价?值和生态效益等【综合进行补》偿
第十五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古树和珍》。稀、名?贵树木?及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应列为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严禁砍伐—。和擅自迁移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时,必?须经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形:成一定规《模或者占据重要【位置,代表城—市,形象的重点绿地,应!采取特殊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擅自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并?补缴占用绿地费【;改变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责令恢!复原状;确实无【法恢复原《状的:,按:所占面积绿化—建设的?。实际造价和生态效益!等综合?。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禁止将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出—租或者用作抵押;】禁止侵占公》共绿地搞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或特殊原因》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用—地单位应《持有关文件》及规定比例的平面】定位图,向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并,落实补?。偿措施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向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与其签订《恢复绿?地保证书,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第十九条 】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单位应对行】道树和干《道绿化带的树木适时!修剪,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为保】证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或!。移植的,由》其管理单位向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要:求进行修剪或移【植,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单位,要—做好管辖范围内城市!绿地、树木花草的】养护管理工作—,适时松土、—浇水:、施肥、修》剪、去?除死树?、枯枝对遭受意外】伤,。。害的:树木: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和责任要加强—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各种树!木、花?卉和种子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调入、调出本【市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绿,地及其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准折?枝攀:树,伤?害树:木、绿?篱,践踏绿地草【。坪;
(二》),不准依树搭》棚盖房,《或在行?道树树冠范围和距绿!地,、绿篱、花坛1.】5,米范围?内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
(三)不》准在树上钉钉—、栓绳?挂物、栓系》牲畜;
《(四)不准在绿【。地放:牧,捕猎,焚烧》枯枝落叶,》生火取暖或野炊【;,
(五?)不:准倾倒垃圾、—污水:;
(六)》不准设置影响—园林景观的》标牌等;
(七)不!准堆放物料,硬化】。树坑;
(八)【不准驾驶车辆—等作业撞《伤、撞倒树木,
】损,坏园林?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园林绿化》建设设计方案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逾期不归还的,】责令其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九: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补栽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实际损失5至10!倍的罚款;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失或者死亡—的,从重《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情—节严重?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九)项【规,定的,除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外,处!以30?00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 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处以】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赔偿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妨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绿?化管护任务,—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及时【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制止和查处有损【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违法行为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异—地绿化建设费、绿化!补偿:费、占用绿地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后:。,报市、县》(区)物《价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平凉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平政发〔1998!〕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