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热与》。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与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热与用】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能:。耗低、运行安全的】供热设施和供热方】式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供热基础《设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用热、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建设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应当与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需:。要实:。行城市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住—宅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分户:控,制的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预留分户【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
既有?住宅: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分户控制《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由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协商进行!改造
第九条 供】热区域内《无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需要》。并入城市供》热管网的,其所需】的二级网、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和】户内供热设施—,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第十条 》。。供热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与竣工验收】
供热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低于【2,个,供暖期在保》修期内未实施—。正常供热的,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在保修期内因—。供热建设工程的【原因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管《网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供热范?。围内经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第十五条 本市!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的供热参】数、运行方式等由】供热单位统》一调度、适时调节,!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节或者改!变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应当根据天》气温度变《化,情况,?。按照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热能
因热源单位!原因给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热源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要求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和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规范化服!务,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开,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二!),建立并妥善保—管热用户档案—;
(三)指导热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
(:四)编制供热设【。施检修计《划时,?应当避?开供暖期;
(五】)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并做好测温》记录;
(六)定期!维修、维护供热设施!
热源单位》应当遵?守前: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热负—荷、供?热参数、供热时【间,。、,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新增热用—户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热—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变更》用热面积、变—更热:用户的,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0日前预交热费!,交纳?天数:为一个完整》的供暖?期
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收取《热费:的热价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热价明显不足【以补偿?正常供?热成本的,经核定,!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供热!单位实行政府临【。时补贴;因调整供】暖期增加的供热【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测温
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
(!二)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能(水【。),的;
(《四)拒绝配合—供热:单位入户检测—。。、检修?的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供暖期前进行充水试!。压时,应当提前【5日通知《热用户及相》关单位?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因热》用户拒绝配合—。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暖:期内因?建设工程、临时施】工等情况确需—。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当至少提前2日】通知:
,供暖期内因设—备故障、《管网爆裂《等突发事件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抢【修措施,《。按照规定《向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供热单位抢—修,。供热设施的,—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供热与用【热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单位与设施产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热用?户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用户负责;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热与用热!双方:约定:
第三十二条 【。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的,:应当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划定】的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定期进行巡查、维护!。、更新
第》三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供热:。设施运行安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造建—(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擅自?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实行供—热综合评价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热?用户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提供服务、节能减!排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热与用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供!热设施事故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需要【实施入户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及相关—居民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与【用热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时,!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供热《特,许经营范围》经,营的;
《(二)未《按规定管理、维护供!热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供!热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供热参数、运行方!式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实,行,供热特?许经营的《;
(?三)未建立》供热综合评价—制度或者未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监督《检查或者《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用热的!。行为
(二》)热:源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三)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五)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锅炉房、热力站、!泵站:、供热管网、阀【门室(进户井)、】热计:量器具(《热量表)、锁闭阀】。、温控装《置、室内管道、散热!器及附件等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