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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热与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与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热与!用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能耗低、运行安【全的:供热设施和供热方】式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供热基础—设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用热】、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建?设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应当与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需,。要,实,行城市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住宅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分户【控制的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预留分户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 既有住宅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分户!控制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由:。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协商进行《改造: 第九条 供热区域!内无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需?要并入城市供热管】。网的:,其所?需的二?级网、?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和户内供热设施,】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第十条 》。供热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与竣工验》收 供热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低于【2个供暖期在保修】期内:未实施正《。常供热的《,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在《保修期内因供热建】设工程的原因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管网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供热》范围内经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第十五条 本市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的供《热参数、运行方式】等由供热单位—统一:调度、?适时调节,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节或者?改变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应当根据天气!温,度变化?情况,按照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热能 因热源单】。位原因?给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热源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要,求,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和】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规范化服》。务,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开,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二)建立并—妥善:保管热?用户档案; (三)!指导热?。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 (:四)编制供热—设施检?修计:划时,应当》避开供暖期》; :(五)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并《做好测温记录—; (六)定期维】修、维护供》热设施 热源单【位,。应当遵守前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热负】荷、供热《参数、供热时间【、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新?增,热用户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热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变更用热面积、!变更热?用户的,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0日【。前预交热费》。,交纳天数为—一个完整的供暖期】 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收?取热费?的热价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热:价明显不《足以:。补偿正常《供热成?本的,经核定,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供热单位实行政【府临:时补贴;因调整【供暖期增加的供热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测温:。。 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 (二!)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能(水【)的; (四)拒】绝配合供《热单位入户检—测、检修的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供暖《期前进行充水试压时!,应当提前5日通知!热用户及相关单【位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因热用—户拒绝配合》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暖期内因【建设:工程、临时施—工等情况《确需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当至少提前2!日通知 供暖期内因!设备故?障、管网爆》裂等:突,发事件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抢修《措施,按照规定向】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供热单位抢修!供热设施的,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供热与用】热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单位与设施产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热用户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用户?负责;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热与用热双方约定! 第三十《二,条 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的,应当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划定—的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定期进行巡查、【维护、更新 第三】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供热设施运行安】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造建《。(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擅自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实行供热综合—评价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热用?户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提供服务、》。节能减排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热?与用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供》热设施?事故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需要实施入—户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及相关居民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与用!热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时,【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供热特许经—营范围经营的—; (二)未按【规,定管理、维护—供热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供,热,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供热参数》、运行方式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实行供热特!许经营的; (三】)未建立《供热综合《评价制度或者未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监督检查或【者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用热的!行为 ?(二)热源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三)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五)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锅炉房、热力—站、泵站、供热管】网、阀门室(进户井!)、热计《量器具?(热量表)》、锁闭阀、温控装置!、室内管《道、散?。热器及附件等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