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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热与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与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热与用!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能耗低、运行安全!的供热设施和供热】方式: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供热!基础设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用热、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建设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应当与》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需要实行—城市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住宅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分户控】制的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预】留分户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 既有住】宅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分户控》制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由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协商进—行改造? 第九条 供热区】域内无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需要并入城市供】。热管网的《,其所需《的二级?。网、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和:。户内供热设施,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第十条 供热】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与竣工验收】 供热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低于!2个供暖期在保修】。期内未实《施正常?供热的,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在保《修,期内因供《热建设工程》的原因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管网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供热范围【内经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第十五条 —本市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的供热?参,数、运行方式—。。等由供热单》位统一调度、适时】调节,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节或者!。改变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应当根据!天,气,。温度变化情况,【按照: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热能 因热源!单,位原因给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热《源,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要求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和》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规【范化服务,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开《,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二)建《立并妥善保管热【。用户档?案; ?(三)指《。导热:。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 (】四):编制供热设》施检修计划时,【应当避开供》暖,期;: (五)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并做好》。测温记录;》 (六)定期维修】、维护供热设施 热!源单位应《当遵守前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热负荷、供!热参数、供》热时间、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新增热用户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热?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变》更用热面《积、变更热用户【的,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0:日前预交热费,【交纳:天数为一《个,完整的供暖期 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收取热费!的热价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热价明显不】。足以补?偿,正常供热成》本的:,经核定《,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供热单位》实行政府临时补【贴;因调《整供暖期《增加的供热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测温 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 《(二)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能(水)的【; (四)拒—。绝配合供热单位【入户检测、检修【。的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供暖期前进】行充水试压时,【应当提前5日通知热!用户:及相:。关单位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因热用户拒绝配!合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暖期?内因建?设工程、临时施【工等情况确需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当至少提前2】日通知 供暖—期,内因设备故障、管】网,爆裂等突发事—件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抢修措施!,按照规定向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供热单位抢修供!热设施的,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供热与用热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单位与—设施产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热用户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用—户负责;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热与用热双【。方约定 第三十【二条: 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的,应当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划定的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定?期进行巡查、维护、!更新 第三》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供热设施运行安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造建(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擅自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实行】供热综合评》价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热用户—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提供服务、—。节能:减排: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热与用【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供热设》施,事故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需—要实施入户》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及相关《居民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与—。用热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时,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供热】特许经营范》围经营的; (二)!未按规定管理—、维护供《热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供热!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供热】参数、运行方式【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实行供【热特许经营》的; (三》)未建?立供热综《合评价制度》或者未?。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监?。督检查或者》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用?热的行?为 (?二):热源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三!)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五)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锅炉》房、热?力站:、,。泵站、供热管网【、阀门?室,(,进户井)、热计量】器,具(热量《表)、锁闭阀、温控!装置、?室内管道《、散热器及附件等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