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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热与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与】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热与用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能耗低—、运行安全的供【热设施和供热方式】。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供【热基础设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用!热、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建设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应,当与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需要?实行城市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住宅!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分户控《制的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预留分户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 既有住宅【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分户》控制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由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协,商进行改造》 第九?条 供热区域内无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需要并入城》市供热管网的,【其所需的二级—网、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和户内供热设!施,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第十条 供热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与竣工验收 供热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低—于2个供暖期在【保修期内未实施正】。。常供热的,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在保【修期内因供热—建设工程的原因【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管网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供热:。。范围内经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第十五《条, 本市?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的供热参数、运!行方式等《。由供热单位统一调度!、适时调《节,: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节或者改变】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应当根】据天气?温度变?化情况,按照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热能 !因热源单位》原因给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热》。源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要求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和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规范化!服务,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开,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二)建—立并妥善保》管热用户档案; 】(三)指导热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 (四)编!制供热设施检—修计划?时,,应:当,避开供暖期》; (五)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并做好测》。温记录; (六【)定:。期维:修,、维护供热设施【 热源单位应当遵守!前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热负荷》、供热参《。数、供热时间、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新》增热用户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热【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变更!。。用,热面积、变更热用】。户的,?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0日前预《交热费?,,交纳天数为一个完整!的供:暖期: 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收取热费的热价!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热价明!显不足以补偿正常】。供热成本的,经【核定,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供热单?位实行政府临—。时补贴;因调—。整,供暖期增加的—供,热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测温 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 :(二)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能(—水)的?; (四)拒绝【配合供热单位—入户检测、检修的】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供暖?期前进行充水试【压时,应当提—前5日通知》热用户?及相关单位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因热用户—拒绝:配合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暖期内【因建设工程、—临时施工等情况【确需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当!至少提前《2日通?知, 供暖期内》因设:备故障?、管网爆裂等突发事!件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抢【修措:施,:按照规定向》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供【热单位抢修》供热设施的,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供—热与:用热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单位与设!施产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热用户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用户负】责;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热【与,用热双方约定 【第三十二条 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的,应—。当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划定的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定期进行《巡查、维护、—更新 第三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供—。热设施运行》安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造建(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擅自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实行供热综】合评价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热用户】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提供服务、节能【。减排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热与用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供热设施事故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需》要实施入户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及相》。关居民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与用《热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时】,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供》热特许经营范—围经营的; (【二)未按规定管【理、维护供热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供热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供,热参数、运》行方式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实行供【热特许经营的; 】(三)未建立—供热综合评价制度】或者未?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监督?检查或者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用】热的行为 》。(二)热源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三)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五)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锅炉房、热力站【、泵站、供热—管网、?阀门:室(进?。户井)?、热计量器具(热量!表)、锁闭阀、【温控装置、》室内管道、散热器及!附件等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