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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热【与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与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热与用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能耗低、《。运行安全的》供热设?施和:供热方式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供热基础设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用热、—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建《设,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应当与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需要实行城市【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住宅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分:户控制?的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预留分户—。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 既有住《宅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分户控【制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由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协商进行改造 第】九条 供热区域【内无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需】要并入城市》。。供热管网的,其所需!的二级网、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和户内供热设施,】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第十:条 供热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与竣工验收! 供热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低于2个《供暖期在保修期内未!实施正常《供热的,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在保修期内因供【热建设工程的原【。因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管网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供热范围内经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第十五】条 本市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的供热参数、运行!方式等由供》热单:位统一调度、—适时:调节,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节或者【改变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应当根据【天气温度变化情况,!按照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热能 因热源】单位:原因给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热源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要求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和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规范化—服,务,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开,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二)建立并妥善保管!。热用户?档案; (三)指】导热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 ?(四)?。。编制供热《设施检修计划—时,应当避》开供暖期; (五】),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并做!好测温记录;— (六)定期维【修、:。维,护供热设施》 热:源单位应当遵—守前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热:负荷、供热参数、】供热时?间、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新增热用户【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热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变更用【热面积、《变更热用户的,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0日前》。预交:热费,交《纳天数为一个—完整的供暖期— 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收取【热,费的:热价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热价明【。显不足以补偿正常】供热成本《的,经核定,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供热单位实【行,。政府临?时补贴;因调整供】。暖期增加的供热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测温 】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 (二)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能(水)的; 【(四)拒绝配合供】热单位入户》检测、检修》的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供暖期前进行—充水试压时,应当】提前5日通知热用】户及:相关单位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因热用《户拒绝配合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暖期》内因建?设工程?、临时施《工,等情况确需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当至!少提:前2日?通知 ?供暖:期内:因设备故障》、,管网爆裂等突发【事,件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抢修措施,】按,。。照规定向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供热单?位抢修供热设—。施的:,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供热与用热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单】位与设?施产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热?用户: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用》户负责;《。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热与用热双方约定】 第:三十二条 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的,!。应当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划定的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定期【进行巡查、维护、更!新 第三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供热设施运—行安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造建(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擅自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实行供热综!合评价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热用户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提供服?务、节能《减排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热与》用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供热《设施:事故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需要实施入户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及—相关居民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与用?热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时,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供热《特许:经营范围经》营的; (二—)未按规定管理【、维:。护供热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供—热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供热参数、运【行方:。式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实行供!热,特许经营的; 【(三)?未建立供热综合评】价制度或者未—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监《督检:查或者?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用热【的行为 (二—)热源?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三)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五)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锅炉房、热力站、!泵站、供热管网、】。阀门室(进户井)、!热计量器具(—热量表)《、锁闭阀、温控装】置、室内管道—、散热器及》附,件等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