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热【与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与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热》与用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能:耗低、运行安全【的供热设施和供【热方式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供—热基础设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用热、!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建《。设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应当与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需要实—行城市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住宅】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分—户控制的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预留分【户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
既有【。住宅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分户控】制,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由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协:商进行?改造
第九条 【。供,热区域内无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需要并《入,城市供热管网的,其!所需的二级网、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和】户内供?热设施,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第十条 !供热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与竣工验收
供热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低》于2个?供暖:期在保修期内未【实施正常供热的【,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在保修】期内:因供热?建设工程的原因【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管网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供热!范围内经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第十】五条 本市》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的供】热,参数、运行方式【等,。由供热单位统一调】度、适时调节,【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节或者改!变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应【当根据天《气温:度变化情况》,按照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热能
因热【源,单位原因给》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热源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要求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和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规范化—服务,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开,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二)建立并》妥善保管热用户档】案;:
(三)指导热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
【(四)编制供热【设施检?修计划时《。,应当避开供暖期】;,
(五)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并做好—测温记录;
(六)!定期维修、维护供热!。设施
热《源单位?。应当遵守前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热】负荷、供热参—数、供热《时间、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新增热!用户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热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变更【。用热面积《、变更热用户的,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0日前预交!热费,交纳天数为一!。个完:整,的供暖期
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收《取热费的《热价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热价明《显不:足,以补偿正常》供热成?本的:,经核定,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供热单位!实行政府临时补【。贴,;因调整供暖期增】加的供?热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测温
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
(《二,)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能(水【)的;
(》四)拒绝配合供【热单位入户检测、检!修的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供暖期前进行充水试!压时,应《当提前5日》通知热用《户及相?关单:位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因【热用户拒绝配—。合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暖期内因建!设工程、临时—施工等情《况确需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当至少【提前2日通知
【供暖期内因设备故】障、管网爆裂等【突,发事:件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抢修措施!,按照?规定向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供热单位抢修供热】设施:的,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供!。热与用热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单—位与设施《产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热用户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用户:负责;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热?与用热双方约定【
第三十二条 【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的】,应当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划定的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定期进—行巡:查、:维,护、更?新,
第三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供热设—施运行安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造建(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擅自【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实行供热《综合:评价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热用户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提供服务、【节能减排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热与!用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供热设—施事故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需要实施入户【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及相关居】民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与用热》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时,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供》热特许经营范—围经营?的;
(二)未按】规定:管理、维《护供热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供热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供热》参数、运行》方式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实行供热特许经!营的;
(三)未】建立供?热综合评价制度或者!。未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监督检查或者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用热的行为】
(二)热》源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三)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五—)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锅炉房、热力!站、泵站《、供热管网、—阀门室(进户井【。)、热计量器—具(热量表)、【锁闭:阀、温控装置—、室内管道》、散:热器:及附件等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