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热与?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与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热与用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能耗低、《运行安全《的供热设《。施和供热方式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供《热基础?设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用热、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建—。设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应当【与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需【要实行?城市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住宅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分户》控制的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预留—分户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
既有】住宅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分户!控,制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由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协商进》。行改造?
第九条 供热【区域内无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需《要并入城市供热【管网的,其所需的】二级网、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和户内?供热设?。施,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第十!。条, 供热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与竣工验【收
:供热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低于?2个供暖期在保【修期内未实》施正:常供热?的,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在保修期内因供热】建设工程《的原:因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管《网,。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供热范围—内经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第十五条《 本市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的供热参数、运【行方式等由供—热单位统《一调度、适》时调节,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节《或者改变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应当:根据天气温度变化情!况,按照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热能
因热源单【位原因给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热源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要求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和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规?范化服务《,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开,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二《)建立并妥善保管热!用户档案;
(【三)指导热》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
(四)编制供热】设施检修《。计划时,应当—避开:供暖期;
(五)】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并做好测温记录】;
(六)定期维修!、维护供热设—施
热源单位—应当遵守前》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热负荷、供热参数】、供热时《。间、: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新增热用户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热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变更用热面》积、变更热用户的,!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0日前?预交热费,交纳【天数为一个》完整的供暖期
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收取热费的热!。价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热》价明显?不,足以补偿正常供热】成本的,经》核定,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供—热单位实《行政府临时补贴;因!调整供暖期增—加的:供热: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测温
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
(:二)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能(水【)的;
《(四)拒绝配合供热!单位:入,户检测、检修的【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供暖期前进—行充水试《压时,应当提前5】日,。通知热用户及相关】单位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因热用—户拒绝配《合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暖期内因建设工】程、临时施工等情况!确需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当:至少提前2》日通知
供》暖期内?因,设备故障、管网爆裂!。等突发?事件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抢修措施【。,按照规定向—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供热单位抢【修供热设施的,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供?。热与用热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单位与设施产!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热用【户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用户负【责;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热《。与用:热双方约定
—第三十二《条, 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的【,应当?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划定的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定—期进行巡查、维护、!更新
?第三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供热设施运行安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造?建(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擅自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实行供热综合评价!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热用—户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提供服!务、节能减排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热与》用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供热设施】事故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需》要实施入户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及相关—居民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与—用热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时,—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供:热特许经《。营范围经营的;【
(二)未》按,规定:管理、维护供热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供热》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供?热参:数、运行方式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实行供—热特:许经营的;
(三】)未建立供热—综合评价《制度或者未》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监督检》查或者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用》热的行为
(二)热!源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三)—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五,)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锅炉房、—热力站、泵》站、供热管》。网、阀门室(进【户井)?、热计?量器具?(热量表)、—。锁闭阀、温控—装置、室内》管道:、散热器及》附件等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