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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热!。与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与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热】与用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能耗低—。、运行安全的—供热设施和供热方式!。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供热基!础设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用?热,、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建】设,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应,当与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需要实行城!市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住宅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分户控制的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预留分户》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 》既有:住,宅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分户控制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由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协商进行—。改造 第九条 供热!区域:内无: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需要并入【。城市供热管网—。的,其所需的二级网!、,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和户内《供热设施,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第十条 供热!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与竣》工验收 供热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低于2!个供暖期《在,保修期?内未实施正常供【热的,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在保修期!。内因供热建》设工程的原因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管网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供热范围内【经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第,。十五条 本市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的供:热参:。数、运行方》式等由供热单位统】一调度?、适时调节,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节或者改变【。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应当根据!天气温度变化—情况,?按照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热能 因热源单!位原因给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热源》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要求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和《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规范化】服务,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开,》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二《)建立?并妥善保管热用户】档案; (三)指导!热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 :。(四)编制供热设施!检修计划时,应【当,避开供暖期;— (五)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并做好】测,温记:录; (六》)定期?维修、维《护供热设施 热源】单位应当《遵守前?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热,负荷、供热参数、供!热时间、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新增热用户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热】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变更【用热面积、变更【热用户的,》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0日前预交—热费,?交纳天数为》一个完整的供暖期 !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收取热费的热价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热!价明显不《。足以补偿正》常供热成本》的,经?核定,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供热单【。位实:行政府临《时补贴;因》调整供暖《期增加?的供热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测温 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 (二《)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能(水)的; (四!)拒:绝配合?供热单位入户—检测、检修的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供暖期—。前进行?充水试压《时,应?当提前?5日通知热用户【及,。相,。关单位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因—热用:。户拒绝配合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暖?期,内因:。建设工程、临时施】。工等情况确需—。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当《至少提前2日通知】 供暖期内因—设备故障、管网爆裂!等,突发事件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抢修措施!,按照规定向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供—热单位抢修供热设】施,的,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供热与用—热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单位与设《施产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热用户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用户负责;!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热与用热《双方:约定 第三十二条 !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的,应当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划定的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定期进行巡查、维!护、更新《 第三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供热设施【运行安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造建(?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擅自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实行供热综合评【。价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热用户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提供服务》、节能减排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热【与用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供热设》施,事故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需要实》施入户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及相关居民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与用热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时,《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供热特许经营范围】经营的;《 (二)《未按规定管》理,、维护供热》。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供热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供热参数、运】行方式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实》。。行供热特许经营的;! (三)未建立供】热综合评价制度【或者未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监督检查或者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用热的行为》 (二)《热源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三)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五)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锅炉房、热—力站:、泵站、供热管网】、阀门室(进户【。井)、热《计量器具(热—量表)、锁闭阀、】温控装置、室内管】道、散热器及—。附件等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