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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热与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与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热与用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能耗低!、,运行安全《。的供热设施和供【。热方式?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供热基础设】。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用热、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建设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应当:。与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需要实行】城市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住—宅,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分户控》制,的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预留分户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 既有住宅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分户!控制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由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协商进行改—造 第九条 供热区!。域,内无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需要并》入,城市供热管网的,其!所需的二级网、【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和户内?供,热设施,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第十条 供】热,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与竣工验收 供热!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低于2个供》暖期在保《修,期内未实施正常【。供热的,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在保修期内因—供热建?设工程的原因—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管》网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供热范—。围内经?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第《十,五条 ?本市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的供热》参数、运行方—式等由供热单位统】一调度?、适时?调节,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节或《者改变?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应当:根据天气温度—变化情况,按—照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热能 因热源【单位原因给》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热源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要求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和,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规:范化服务《,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开,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二)建立【。并妥善保管热用【户档案; (三)指!导热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 (—四):编制供热《设施检修计划—时,应当避开供【暖期; (五—。),。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并《做好测温记录;【 (:六)定期维修、【维护供?热设施? 热源?单,位应:。当,遵守前?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热负荷—、供热参数》、供热时间、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新?增热用户《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热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变【更用热面积、变【更热用?户的,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0?日前预交热费,交纳!天数:为一个完整的—供暖期 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收取热费【的热价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热价明显—不足以补偿正常供热!成本的,经》。核定,?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供热单《位实行?政府临?时,补贴:;因调整供暖期【增加的供热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测温 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 (【。二)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能(水)】的,; (四)》拒绝配?合供热单《位入户检测、检修的!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供暖】期前进行充水试压时!,应当提前5日通】知热用户及相关【单位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因《热用户拒《绝配合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暖期内因建设】工程:、临:时,施工等情况确需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当至!少提前?2日通知《 供暖期《内,因设备故障》、管:网爆裂等《突发事?件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抢修措施》。,,按照规定向》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供热!单,位抢修供热设施的】,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供热与!用热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单位:与设施产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热用户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用户负】责;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热与用热双—方,约定 第《三十二条《 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的,应当《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划定】的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定期进行巡查、维】护、更新 第—。三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供热设!施运行安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造建(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擅自!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实行【供热:综合:评价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热用户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提供!。服务、节《能,。减排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热与:。用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供】热设施事故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需要【实,施入户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及】相关居民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与用热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时,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供热《特许经营范围经【营的; (二)【未按规定管理、维】护供热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供热—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供热参数、运行方式!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实】行供热特许经营的】。; (三)未—建立:供热综合评价制【度或者未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监督检查—或者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用?热,。的行为 (二)热源!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三)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五)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锅!炉房、?热力站、泵站、供】热管网、阀门室(进!户井)、热计量器具!(热量表)、—锁闭阀、温控装置】、,室内管道、散—热器及附《件等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