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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热与》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与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热:与用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能—耗低、运行安全的】供热设施和供—热,方式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供热《基础设?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用热、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建设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应当与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需要实—行城市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住宅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分户控制的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预?留分户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 既有住宅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分户控!制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由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协商进《行,改造: ,第,九条 ?。供热区域内无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需要】并入城市供》热管网的,其所【需的二级网》、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和户内供热》设施,?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第十条 供【。热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与竣—。工验收? ,供热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低!于2个供暖期在保】修期内未实施正常供!热的,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在】保修期?内因供热建设—工程:的原因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管【网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供热范围内经—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第十五条 】本市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的供热参数】、运:行方:式等由供热单位统一!调度、适时调节,】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节或者改变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应当根据》。天气温?度变化情况,—按照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热能— ,因热源单位原—因给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热源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要求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和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规,范化服务,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开,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二)建立并妥善保】。管热用户档案; 】(,。。三)指导热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 (四)编制供【热设施检修计—。划时,应当避—开供暖期; (五)!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并《做好测温记录;【 (六)定期—维修、维护》供热设施 热—源单位应当遵守前】。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热,负荷:、供热参数、供【热时间、《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新增?热用户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热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变更用?热面积、变更热用户!的,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0—日,前预:交热费,交纳—天数为一个完—整的:供暖期 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收【取热费?的热价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热—价,明显不足以补偿正】。常供热成本的,【经核定,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供热单—位实行?政府临时《补贴;因调》整供暖期增加的供】热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测温 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 《(二)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能(水【)的; (四)拒绝!配合供热单位入【户检测?、检修的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供暖期—前进行?充水试压《时,应当《提前5日通知—热用户及《相关单位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因热用户拒绝【配合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暖期内因】建设工?程、临?时施工等《情,况,确需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当至少提前》2日通知 供暖【期内因设备故障、】管网爆裂等突—发事件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抢修》措,施,按照规定—向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供热单》位抢修供热设施【的,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供热与《用热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单位与设【施产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热用户!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用户负责;】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热与用《热双方约定 —第,三十二?条 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的,应当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划定的】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定期进行》巡查、维《护、更新《 第三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供热设施运行安【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造【建(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擅自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实行供热综合评【价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热用户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提供服《务、节能减排—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热与用!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供热设施事故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需要实施入户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及相关居】民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与用热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时,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供热特!许经营范《围经营?的; (二》)未:按规:定管理、维护供【热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供热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供热参数、—运行方式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实—行供热?特许经营的》; (三)》未建立?。供热综?合评价制《度或者?未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监督检查或者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用热》。的行为 (二)热源!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三)】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五)【。。。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锅炉房、热力站、泵!站、供热管网—、阀门室(进户井】)、热计量》器具(?热量:表)、?锁闭阀、温控装【置、室内管道—。、散热器及附—件等: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