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热与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与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热与用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能耗低《、运行安《全的供热《设施和?供,热方式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供热基础设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用热!、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建设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应》当与: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需要?实行城?市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住宅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分—户控制的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预留分户【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
既有住宅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分户控制】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由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协商:进行改造
第九【条 :供热:区域:内无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需要】并入城市供热管【网的,其所需的二】级网、?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和户内》供热:设施,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第十?条 供?热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与竣工验【收
供?。。。热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低于2个供暖期在】保,修期内?未实施正常供热的,!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在保】修期内因供热建设工!程的原因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管网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供—热范:围内经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第十五条! 本市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的供热参数、】运行方式等由供热】。单位统一调度—、,。。适时调节《,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节或—者改变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应当】根,据天气温度变化情况!,按照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热能
因》热源单位《原因给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热源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要求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和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规范》化服务,《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开?,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二?)建立并妥善保管】热用户档案;
【(三)指导热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
(四)编制供热!设施检修《计划时,应当避开供!暖期:;
(五)》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并,做好:测温:记,录;
(六》)定期维修、维【护供热设施
热【源,单位应当遵守前【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热负荷、《。供热参数《、供热时间、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新增热用户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热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变!更用热面积、—变更热用户的,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0日前预交热—。费,交纳天》数为一?个完整?。。的供暖期
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收取?热费的热价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热价明显》不足以?补偿:。正常供热成本—的,经核定,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供热单位实行—。政,府临时补贴;因调整!供暖期?增加的?供热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测温
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
(?二)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能(水)的】;
(四)拒绝【。配合供热单位入户】检测、检修的—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供暖期前进行充水!试压时,应当提【前5日通知热—用户及相关单位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因】热用户?。拒,绝配合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暖期内】因建设工程》、临时施工等情况】确需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当至少【提前2日通知
供】暖期内?因设备故《障、:管网爆裂《等突发事件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抢修《措施,按《照规定?向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供热单位》抢修供热设施的,】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供热与用热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单位与设》施产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热用】户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用户负责;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热与用热!双方约定《
第三十二条 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的,】应当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划定的》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定期进行【巡查、维护》、更新
《第三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供热设施!运行:安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造建》(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擅,自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实行供热综合【评价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热用户?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提供服】务、节能减》排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热与—用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供?热设:施事故?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需】要,实施入户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及相关】。居民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与,用热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时,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供热特?许经营范围经营的】;
(二)未按【规定管理、维护【供热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供热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供《热参数、运行—方式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实行供—热特许经营的;【
,(三)未建立供热综!合评:价制度?或者未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监督检—查或者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用热的行为
(!二)热源《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三)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五)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锅炉《房、热力《站、泵站、供热【管网、阀门室(【进户井?)、热计量器具(热!量表)、锁》闭阀、?温控装置、室内管】道、散?热器及附《件等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