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宝鸡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2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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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01:3年1月15日【
宝鸡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所,造成的?污,染
所?称“黄标《车”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对此类机动—车发放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简称:“黄标?。车”
— 第三《条, , 成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物价局》、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协】调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及实施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为
!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管】理和核发机》动车排气污染—减排指标的核—定和分配;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减:排及:防,治,情况
(二》)市公安局负责落实!淘汰“黄《标车:”的:相关政?策;禁止无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数据报告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逐步!划定“黄标》车”禁行路线—和禁入区域禁止“】。黄标车”在限—定区域内行》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执,法检:查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鼓励营【运车辆淘汰更新对】超过尾气排》放标准的营运车【辆交通运输》部门在年《度审验时不》予继续核发》道路运输证
】(四)市物价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市!。质监局负责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车进行查处;负责对!无检验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查处:;负责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对车用燃《料及燃油添加—剂,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不合格【。车用燃料《、燃油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六)】市工商局《。负责对汽车》零部件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销售市场;对机!。动,车辆销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七)?市商务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拆解车》辆档:。案
(八)》市财政局落实—省“黄标车”淘汰】奖补:政策及机动》车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监!管,及,财务档案管理和补贴!发放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改善交通环【境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推广》清洁能?。。源,,防治环境》污染
第五条 【 ,我市机动车》。实行全?国统一的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对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合格标志公】安交警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六:条 新购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在《注册登记后可直【接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和环保!标,志外地转《入,机动车达不到国Ⅳ】标准的?不,能转入我《市
外地《机动车在本市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进,口、:销售污染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在?销售机动车时—应,当附有生产厂—家提供的污染排放】合格证明资料—
,。第八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第】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检测费《用
第十条 — 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符:合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布点规划依!法取得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资质?和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检测》委托资质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按照全【省统一检测标准、】统一检?测方:法实施检测》并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必须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排气检测数据同时】上传必须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在?检,。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日?。。常检测活动》的监管和技术—指导并对其检测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也可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机动车—抽检: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 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超标》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车:辆维修后经重—新检测达标方—可,领取车辆环保合格】标志
经环境保护部!门路检或者抽检超】标车辆应《暂扣车辆环保—合格标志将》该机动车的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保养、维修后】经,检测达标后返还车】。辆,环,。保,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 《 维修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的企业应》当,配置必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将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并—接受质监及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鼓励、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电力或《混合动力《。等清洁燃料的新【能源机动车
—第十八条 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商—务、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出台政策加】大淘:汰“黄标车”力【度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检测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排,气污染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现场: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二条? :环保:、公安、交通—、物价、质监、工】。商,、商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相,关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月3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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