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13》〕1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宝鸡?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2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 , ,  :        】        】  :     宝鸡【。。。市人:。。民政府?  :       【        】         !2,01:。3,年1月15日   !宝鸡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所造成的《。污染: 所称“黄标车”】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对此【类机动车发放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简称“黄》标车”?     》 第:三,条  成《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物价】局、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协调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及实施【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为—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管理和核发】机动车排气污染减排!指标的核定和分配;!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减排及防治【情况 (二)市【公安:局负责落实淘汰“】。黄标车”的相关政】策,;禁止无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数据:报告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逐步:。划定“?黄标车”禁行路【线和禁入区域—禁止“黄《标车”?在限定区域内行【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执法检查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鼓励】营运车辆《淘汰:更,新对超过尾气排放标!准的营运车辆交通】运输:部门在?年度审?验,时不予?继续核?发道路?运输证 《  (四)市—物价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市质监局负】责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车进行?查处;负责》对无检验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查【处;负?责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对】车用燃料《及燃油?添加剂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不合】格车用燃料、燃油】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六)市《工商局?。负责对汽车零部【。件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销售市?场;对机动车辆销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七)市商务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拆解车辆档案 【(八)市财政—。局落实省“黄标【车”:淘汰奖补政策及【机,动车: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监管及《财务档?案管理和补贴发放】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改善交通环境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推广—清洁能源,防治环】境污:染 :第五条  我市机动!车实:行全:国统一的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对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合格标?志公安交《警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六条  新!购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在注册登记】后可直接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和环保标志外【地转入机动车—达不到国Ⅳ标准【。的不能?转,入我市 外》地机动车在》。本市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进口》、销售污染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在销售机动车时!应当附有生》产厂家提《供的污染排放—合格证明资》料 第八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第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检】测费用?。 第十条  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符合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布点规》划依法取得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资质和!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检:测委托资《质 第十一条 【 ,检,测,机构:应按照全省统一【检测:标准、统《一,检,测方法?实施:检测并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必须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排气检测数】据同时?上传必须《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在?检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日《常检测?活动的?监管和技术指导【。并对其检测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第十【四条: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也可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机!动车:抽检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超标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车辆:维,修后:经,重新检测达标方【可领取车《辆环:保合格标志》 经环境保护部门】路,检或者抽检超标车】辆应暂扣车辆环【保合格标志将该【机动:车的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保养:、维修?。后经检测达标后【返还车?辆环:保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  维修》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的企业应!当配:置必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将,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并接受?质,监及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鼓励、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电力或!混,合,动,。力等清洁燃料的新能!源机动车 第十八条!。。 ,。 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商务、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出台政策》加大淘汰《“黄标车”力度【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检测!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排气污!染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现场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二】条 :。 环保、公安、交】通、物?价、质监、工商【、商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相关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月【31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