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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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宝》鸡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2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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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宝鸡市人民政府【。
【 】 】 ,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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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所造】成的污染《
所称“黄标车【”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对此类机动车发放】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简称“黄—标车”?
第【三条 成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物【价局、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协调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及实施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为,。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管理《和核发机动车—排气污染《减,。排指标的核》。定和分配;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减排及防治情况
】(二)市公》。安局负?责落实淘汰“黄【标车”的相》关政策;禁止无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数据报告》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逐步划【定,“黄标车《”禁:行,路线和禁入区域【禁止“黄标车”在限!。定区:域内行?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执法检查【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鼓励营运车》辆淘汰更新》对超过尾《气排放标准的—营运车辆交通—运输部门在》年,度审验时不予—继续核发道路运【输证:
: (四?)市物价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市质监!局负责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车进行查《处;负责对无检验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查?处;负责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对车用燃料及燃油】添,加剂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不合格车—用燃料、燃》油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六)市工商局负责对!汽,。车零部件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销售市场》;对机动《车辆销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七)市—商务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拆解车辆《档案
(《八)市财政局落实省!“黄标?车”淘汰奖补政【策及机动车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监管及财务档案管理!和补贴发《放工:作
第四条 — 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改善交通环境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推广清洁能源,防!治环境?污染
第五条 我!市机动车实行全国】统,。一的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对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合格标志公安交警】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六条》 新购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在注册》登记后可直》。。接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和环保《标志外地转入—机动车达不到国Ⅳ】标准的不能转入【。我市
外地机—动车在?本市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进口、销售污】染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在销售机动车时应】。当附有生产厂家提供!的污染?排放合格证明资【料
第八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第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检测费用【
,第十条? :。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符合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布点规划依法!取得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资》质和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检测委托资质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按照全《省统一检测标准、统!一检测方法》实施检?测并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必须?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排气检】测数:据同:时上传?必,须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在!检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日:常检测活动的监【管和技术指导并对】其检测?。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也可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机动车《抽检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 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超标】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车辆维修—后经重?新检:测达标方可领取车辆!。环保合格《标志
经环境保【。护部门路《检或者抽检超标车】辆应暂扣车辆环【保合格标志将—。该机:动车的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保养、维《修后经?检测达标后》返,还车辆环《。保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 维】修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的企》业应当配置必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将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并接受质监及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鼓励》、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电力或—混合:动力等清洁燃料【的,新能源机动》。车,
第十八条》。 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商务、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出:台政策加大淘—汰“黄标车》”力度
第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检测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排【气污染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 ,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现场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环保、公】安、:交通:、物价?、质监?、工商、商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相关【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月3:。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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