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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13〕》1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x—ml:names】pace 》p,refix —= o /-—。->     宝】鸡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2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      —   ? ,      —      —宝鸡市人《民政府   —。     》         !   ?   ?  : 2013》年1月15日—   ?宝鸡: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所造成》的污染? 所称“黄标车”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对,此类:机动车发放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简】称,“黄标车” — , ,   ?第三条  》成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物价局、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协调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及实《施,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为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管理和核》发,机动车排气污染减排!。指标的?核,定和:分配;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减排及防《治情:况 (二《。)市公安局》负责落实《淘汰“黄标车—”的相关政策;禁】止无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数据报告】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逐步:划,定“:黄标车”禁行—路线和?禁入区域禁止“黄】标,。车”在限定》区域内行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执法检】查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鼓励营运车辆【淘汰更新对》超过尾气排放标【准的营运车辆—交,通运输?部门在年度审—验时不予继续核【发道路运输证 【  (四)》市,物价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市质监局负》责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车进行!查处;负责对无检验!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查处;负责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对?。车用:。。。燃料及燃油添加剂】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不合格车用!燃料、燃油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六)市工商局】负责对汽车》零,部,件,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销售市场!;对:机动车辆销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七)!市商务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拆解车》辆档案? (八?),市财:政,局落实省“》。黄,。标车”淘汰奖补政】。策及机动车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监管及【财务档案管理和补】贴发放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改—善交通环境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推广清《洁能源,防治环境】污染 第五条 【 我市机动车实行全!国,统一的?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对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合格?标志公安交警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六!条,  新购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在注册—登记后可直接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和环保标志】外地转?入机:动车达不到》国Ⅳ标准的不能转入!我市 ?外地机动车在本市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进口、!销售污染《。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在销售机动!车时应当附有—。生产厂家提供的污】染排放合格证明资料! 第八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第【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检测【费用: 第十条  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符合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布点规划依法】取得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资质和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检测委托资质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按照全省》统一检?测标准、《统一检测方法实施】检测并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必须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排】气检测数据同时【上传必须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在检】。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日】常,检测活动的监管和技!术,指导并对其检—测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也可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机动车【抽检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超标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车辆【维修后经重新检测】达标方可领取车辆环!保合:格标:志 经环境》保,护部门路检或者抽检!超标车辆应》暂扣车辆环保—合格标志将该机动车!的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保《养、:维修后?经检:测达标后返还车【辆环保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  维修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的企《业应:当配置必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将!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并接受质监及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鼓励、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电《。力或混合动力等清洁!燃料的?新能源机动车— 第十八条》。  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商务、】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出台!政策加大淘》汰“黄标车”—。力,度 第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检?测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排气污染《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 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现场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环保【。、公安?、交通、物》价,、质监、工商、商】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相关》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月3!1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