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xml:【namesp—ace pr—ef:ix = o /-!->
宝鸡!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2—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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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宝鸡市—人,民政:府
【 》。 ! 《 :2013年1月【。1,5日
》宝鸡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所—。造成的污染
—所称“黄标车”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对此类机动》车发放?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简称?“,黄标:车”
【 第三条 成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物价局【、,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协调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及实施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为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管理和核发机动【车排气?。污染减?排指标的《核定和分配》;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减排及防治情况!
(二?)市公安局负责落实!淘汰“黄标》车”:的相关政策;禁止】无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数据报告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逐步《划定“黄标车”禁行!路,线和禁入区域禁【止“黄标车”在限】定,区,域内行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执》法检查?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鼓励》营运车辆淘汰更【新对超过《尾气排放标》准的营运车》辆交通运输部—门在年度《审验时?不予:。继续核发道》路运:输证
(—四)市物价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市质监局《负责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车进行查—处;负责对无检验】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查!。处;负责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对车用燃《料及燃油添加剂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不合!格车用燃料、—燃油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六)市—工商局?负责对汽车零部件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销售市场;】。对机:动,车,辆,销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七)市商务】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拆解车《辆档案
(八—)市财政局落实【省,“黄标?。车”淘汰奖补政策】及机动车《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监?管及财务档案管理和!补贴发放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改善交通环境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推广清洁能源,【防治环境污染—
第五条 我【市机动车实行—全国统一《的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对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合格标志公—安交警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六条 新购】。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在注册登】记后可直接》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和!环保标志外地—转入机动车达不【到国Ⅳ标《准的不能《转入我市
外—地机动车在本市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进口、销售污染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在销售?机动车时《应当附有生》。产,厂家:提供的污染排放合】格证明资料》
,第八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第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检测费用
第十条】 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符合《。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布点规划—依,法取得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资质和【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检测委【托资质
第十一条 ! 检测机构应按照】全省:统一检测标准—、统一检测方—。法实施检《。测并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必须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排气【。检,。测数据同时上传必须!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在检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日常检测【活动的监管和技术指!导并对其《检测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也可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机动车抽检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超标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车:辆维修后经重新【检测达标方可领取车!辆环保合格》标志
?经环境保护部门路检!或,者,抽检超?标车:辆应:暂,扣车辆环保合格标志!将,该机动?车的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保,养、维修后经检测】达标后返还》车辆环保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 维修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的《企业应当配》置必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将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并接受质—监及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 : ,第十七条《 , 鼓励、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电—。力或混合动力等清】洁燃:料的新能源机动车
!第十八条《 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商?务、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出台政策加大【淘汰“黄标》车”:力度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检测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排气污染《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现,场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二条 !。环保、?公,安、交通《。、物价、质监、工商!。、商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相关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月3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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