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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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宝鸡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2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 【 》 ? — 宝?鸡市人民政府—
《 《 》 【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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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所造!成的:污染
所称“黄标】车”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对此类机—动车:发放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简称【“黄:标车”
!第三条 成—。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物价局、—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协调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及,实施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为
: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管【理和核发《机动车排气污染【减排指标的核定和】分配;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减排?及防治情况
(二)!市公安局负》责,。落,。实淘汰“黄》标车”的相关—政策;禁止无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数》据,报告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逐步划定“!黄标车?”,禁行路线和禁入【区域禁?止“黄标车》”在限?定区域内行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执法:检查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鼓励营运—车辆淘汰更》新对超过尾气排【。放标准的营运—车辆交通运》输部门?。在年:度审验时不予继续核!发道路运《。。输证
(四)】市物价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市质监局负责!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车进行查处;负【责,对无:检验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查处;负!责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对车用燃《。料及:燃油添加剂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不合格车用】燃料、?燃油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六)市《工商:局负责对汽车零部】件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销售市场《;对机动车》辆销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七)市!商务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拆:解车辆档案
(【八)市?财政局落实省“【黄标车”淘汰奖补】政策及机动车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监管及财务档—案管:理和补贴发》放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改善《交通环?境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推广清洁能源】,防治环境污染
第!五,条, 我市机动车实行!全国统一的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对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合格标》。志公安交警》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六》条 新购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在注册登【记后可直接》。。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和》环保:标志外地转入机【动,车达:不到国Ⅳ标准的不】能转入我市》
外地机《动车在本《市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进口、销售污染】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在销售》机动车时《应,当附有生产厂家提】供的污染排放合格】。证明资料
第八条 !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第九条? , 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检测费用—
第十?条 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符《合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布点规划依【。。法取得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资?质,和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检测】委托:资质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按照全省!统,一检测标《准、统一检测方法实!施检测并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必须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排气检测数据同】时上传必《须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在检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日常检测活!动的监管和技术【指导并?对其检测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也可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机动!车抽检?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超标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车辆维?修后经重新检测达标!方,可,领取车辆《环保合?格标志
《经环:境保护部门路检或】者抽检超标》车辆应暂扣》车辆环保《合格标志将》该机动车的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保养、维修后—经检测达标后返还车!辆环:保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 ?维,修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的企业应当配【置必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将】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并接受质!监及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鼓励、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电《。力或混合动力等清】洁燃料的新能—。源机动车
》第,十八条 《 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商务、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出台政策—加大淘汰《。“黄:标车”力度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检测!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排气污染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 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现《场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二条 !环保、?公安、交通、物价、!质监、工商》、商: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相关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月3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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