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绿化工作步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
, 第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第六【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款、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经《批准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并—及时补充绿》化用地面积》 ,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已】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
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城,市绿地建设》责任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 (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各类开发住》宅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投资绿化的【资金计入建设成【本;
? (三)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建设?;
(四)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完成绿化【工程: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地栽种树木!花草注重发挥生态功!。能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园林小》品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明《确养护和维护—责任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管【。理;
(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自建公园》由该单位管理;
! (四)居住区】和开发住《宅区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 (五)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六)铁路、公【路两侧的绿化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和管理
!各类绿?。地的:管理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第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各类建】成,绿地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无力恢复!原状或者造成—绿地和树《。木花草损《毁的:由,占用:单位按所占》面积绿化建》设的实际《造价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补偿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原址重建 !
第十九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随意向《绿地内抛撒果皮、纸!屑、易?拉罐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在绿地上便溺】的;
》 (二)在树木上】楔钉、刻划、攀折】花木、剥皮、挖根、!采花摘果《、践踏绿地或因【停放车辆、生火、】铲草、采集籽—种或:标本而损坏》绿地、损坏花—坛、绿篱的》;
《 (三)在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宠?。物打鸟捕《猎,的; ?
: (四)擅自依【树搭棚建《房或:者在:。行道树树冠》投,影,外,1.5米《。范围:。内,设置煎、烤、—蒸、煮摊点或者未经!。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五)在?树,木、绿?篱上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
!。 (六)在树木和园!林建(构)筑物【或其他绿《化设施上《刻画:、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或标语的;】
《(七)在公》共绿地内挖坑、【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的《;, ,
(八)—在公:共绿地上《擅自设置广告牌【、指路牌和其他招牌!的; ?
(九)损坏绿!化护栏等绿化设【施、禁令标志—、公益广《告标志、绿地—建筑物、《雕塑:物及其他美化物的;!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植物病虫《害的测?报、:防治制?度,和,苗,。木、种籽检疫制【度引进种籽》、苗木应当》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并《取得合格证件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在《设,计或者施工时—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或施工《前,相关部门应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 第二十三条 【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所有单位负责!承担:
: :第二十四条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管线安全、】交通安全的》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有】关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的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所有权确认!
? (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内种植的》树木和城市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其单位所—有; ?
(三》)铁:路、:公路、水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其部门所有;【
(》四)居住《区范围内由建设单位!种植和管护的树木花!草归建设单位所有其!。中已移交的归—。被移交单《位或部门所有—并享有收益权;
! (五)个人在】其庭:。院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 ,第二十六条 — 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绿篱、草坪》、,。花坛、花带不—论其权属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移植:或拆除确需砍伐【、移植或拆》除的必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砍伐城市【树木和毁坏绿化【。种植的必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自然】衰老:。须,更新:的树:木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并予以补栽
!第二十?八条: :。城市古树名木—的管理应按》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在—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范围内以及影响园林!景观的地带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五县县城的绿!。化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1《2月4日印发—的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天—政发〔2《014〕《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