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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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绿化》。工作步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 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
第五条 【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第】六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款—、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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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经批准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并及时补充绿化用!地面积
》 第八条 —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已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执【行 :
第十条 【 城市?绿地建设责任—。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 (: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各类开发住宅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投资绿化《的资金计入》建设成本《。;
(》三)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建设;
(!四)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完成绿化工程】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地—栽种树木花》草注重发挥生态功能!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园林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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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 :。第十六条 》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明】确养护和维护—责任 ?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管理; 》
?(,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自建公园由!该单位管理; 【
(四)居【住,区和开发住宅区【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五:)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六)铁路、公路两】侧的绿化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和管理
【 各类绿地的管理!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各类建成绿【地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无力恢复原状或者!造成绿地和树木【花草损毁的由占用单!位按所占面积绿化】建设的实际造价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补偿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原址重建 》
第《十九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随意向《绿地内?。抛撒果皮《、纸屑、易拉—罐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在绿地?上便溺的; —
(二)在树木!上楔钉、刻》划、攀?折花木、剥皮、挖】根、采花《。摘,果、践踏绿地或因停!放车辆、生火、【铲,草、采集籽种—。或标本而损坏绿【地、损坏花坛、绿】篱的;
— (三)在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宠】物打鸟捕猎的; 】
, (四)擅自依树!搭棚建房《或者在?行道树树冠》投影外1.5米【范围内设《置煎、烤、蒸、【煮摊点或者未经【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
(五)—在树木、绿篱上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
(六】)在树木《。和园林?建(构)筑物或【其他绿?化设施?上刻画、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或《标语:的,; :
(七》)在公共《。。。绿地:内挖坑、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的;
【 (八)在公共【绿,地上擅自设置广告牌!、指路牌和其他【招牌的;
【 (九?),损坏绿?化护栏等绿化设施、!。禁令标志、公益广告!标志、绿地建—筑物、雕塑物及其他!。美化物的;》
: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植》物病虫害的》测报、?防,治制度和苗》木、种?籽检疫?制度引进种》籽、苗木应当—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并取得合格证件 】
第二十—二条 ?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在设:计或:者施工时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或施工前相关部】门应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所有单位】负责承担
】第二十四条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管线安全【。、交通安全的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有关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的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所有《权确:认
《 (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内种植的树木和城市!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 《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其单《位所有?;
(三)铁!路、公?路、水?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其部门所有; 【。
(四》)居住?区范围内《由建设单位种—植和管?护的树木花》草归建设单位—所有其中《已移交的《归,被移交单《位或部门所有并享】有收益权《;
(五)个!人在其庭院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绿篱!。、草坪、花坛、花带!不论其权属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移植或拆除确—需,砍伐、移《植或拆除的必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砍伐城市树木和】毁坏绿化种》。植的必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自然衰《老须更新的树木【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并予以补栽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古树名木的—管,理应按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九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条 — ,在,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范,。围内:以及影响《园林景观的地带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
, , 第三?。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五县县【。城的绿化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12月4日印发!的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天政发〔2【014〕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