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绿化工作步—。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
第五条 【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第六条 《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款、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经批准》。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并及时?补,充绿化用地面—积,
第八条 】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已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市绿】地建设责任 —
,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各类开发住宅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投》资绿化的资金计入建!设成本;《
, (三)》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建设》; :
, , ,(四)?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完》成,绿化:工程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地,栽种树木花草—。注重发挥生态功【能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园》林小品
—第三章? ? 管理和保护
!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明确养护和维—护责任 《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管理;
【(,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自建公园!由该单位《管理;
》 (四《)居住区《和开发?住宅区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
(《五)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 :(六)?铁路、公路两侧的】绿化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和管理
》 各类绿地的管理!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各类》建成绿地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无力恢复!原状或者造成绿地】和树木花草损—毁,的由:占用单位按》所占面积绿化建设的!实际造?价,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补偿》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原《。址重建
【。第十九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随意向绿《地内抛撒《果皮:、,纸屑、易《拉罐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在绿地上便溺的】; :
(二)—在树木上楔钉、【。刻划、攀折》花木:、,剥皮、挖根、采花摘!果、践踏绿地或因】停放车辆《、生火、《铲草、采集籽种或标!。本而损坏绿地、【损坏花坛、绿—。篱的; 《
(三)—在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宠物打鸟捕猎的】;
(四【)擅自依树搭棚【建房或者《。在行道树树冠投影外!1.5?米范围内设》置,煎、:。烤、蒸、《煮摊点或者未—经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五)在树木、【绿篱上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
! (六)在树木和园!林建(?构)筑物或其—他绿化设施》上,刻画、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或标语的;
【 (七)在公共】绿地内?挖坑、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的; ?。
(八)—在公共绿地上擅自】设置广告牌》、指路牌和其他【招牌的;
— (九《。)损:。坏,绿化护栏等绿化【设施、禁令》标志、?公益广告标志、绿】地建筑物《、雕塑物及其他【美化物的;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植物病虫害的测!报、防治《制,。度和:苗木、种籽检疫制度!。引进种籽、苗木应当!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并取!得合格证件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在设:。计或者施《。工时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或施工前相关】部门应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所有单位负责【承担
》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管线安全、交—通安全?。的,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有关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的: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所有权》确认 ?
:。 (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内【种植的树《木和城?市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 《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其单位?所有;
【(三)铁路、—。公路、水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其部门所有;
! (四)居住区范】围内由建设单位种植!。和管护的《。树木花?草,归建:设单位所《有其中已移交的归被!移交单位或部—门所有并享有收益权!。;
》(五)个人在其庭】院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 第二十六条 】 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绿篱、!草坪、花坛》、,。花带不论其权属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移植或拆除】确需砍伐、移植【或拆:除,的必: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砍伐城市—树木和毁坏绿化种】植的必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自然衰老须更新!的树木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并予以补栽!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古树名木的管理】应按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九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在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范围内以及影响园林!景观的地带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 五县县城的绿【化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12月4日印!发的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天政:发〔201》4〕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