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绿化工作步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 第四条 —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五条 】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第六!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款、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并及时?补充绿化用》地面积?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已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九条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 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市—绿,地建设?责任
《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各:类,开发住宅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投资绿《化的:资金计入建设—成本;
(【三)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建《设;
—(四)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 , 第十一《条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完成!绿,化工:程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 第十三条 —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地《栽种树木花草—注重发挥生》态功能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园林小品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
第十六条】 ,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明确养?护,和维护?责任: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管理;【
(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自:建公园由该单位管理!;
《 (四?。)居住?区和开发住宅—区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
, (五《)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 (六)铁路、【公路两侧的》绿化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和管理?。
? ,。各类绿地的管理【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各《类建成绿地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无《力恢复原状或—者造成绿地和—树木花草损毁—的由:占用:单位按所占》面积绿化建设的实际!造价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补偿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原!址重建?
第十九条 !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随意—向绿地内抛撒果【皮、纸屑、易拉罐】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在!绿地:上,便溺:的;
—(二:)在树木上楔钉、】刻划、攀折花—。木、剥皮、挖根【、采花摘果、践踏绿!地或因?停放车辆、生火、铲!草、采集籽种或【。标本而损坏绿—地、损坏花》坛、绿篱的; 【
(三)在【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宠物打鸟捕猎的【;,
(四—)擅自依树搭—棚建房或者在行道树!树冠投影外1—.5米范围内设置】。煎、烤、《蒸、煮摊点或—。。者,未经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 (五)《在树木?、绿篱上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
(六)在!树,木,和园林建(构)筑】物,或其:他绿化设施》。上刻画、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或标语【的,;
《。。 (七)在》公共绿地内挖坑、】。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的;
【 (八)在公共】绿地上擅自设—置广告牌、指路牌和!其他招牌的;
! (九)损坏绿【化护:。栏等:绿,化,设施、禁《令标志、公益广告】。标志、绿地》建筑物、雕塑物【及其他美化物的;】
?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植物—病虫害的《测,报、防治制》度和苗?木、种籽检疫制【度引进种籽、苗木】应当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并取:得合格?证件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在】设计或者施工时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或》。施工前相关》部门应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所有单位负责承】担
? 第二十》四条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管线安全、!交通安全的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有关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的:。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所有权确认 —
(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内种植》的树:木和城市《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
》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其单》位,所有:;
《 (三)《铁路、公路、水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其部:门所有;
— (四)》居住区范围内由建设!单位种植和管—。护的树木《花草:归建设单位所有【其,。中已移交的归被移】交单位或部门所【有并享有收》益权:;
(五)】个人:在其:庭院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绿篱、草坪、花坛、!。花带不论《其,权属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移植或拆】除确需砍伐、移植】或拆除的必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七条 《 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砍伐城市!树木和毁坏绿—化种植的必》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自然衰老须更—新的树木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并予以补栽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古树名木的—管理:应按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九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 ,在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范围内以及影】响,园林景?观的地带《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 第三十二条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
: 第三十三条— 五县县城的【绿,化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12月4!日印发的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天政?发〔2?014〕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