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绿,化工作步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 第六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款、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经批准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并【及,。时补充绿化》用地:面积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已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 :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市绿地建设责!任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
(《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各类开发住!宅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投!资,绿,化的资?金计入建设成本;】
, (三)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建设;
】 (四)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完成绿化工程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地栽种树木》花草注?重发挥生态》。功,能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园林小《品,
第三章— , :。 管理和保护
【
: 第十六条 【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明确养护和维】护责任
—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管理;
— (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自建公《园由该单位管理;】。
?。 ,(四)居住区和【开发住宅区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五)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六)铁《路、公路《两侧的绿《。化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和管理 》
, 各类《。绿地的管理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各类建?。成绿地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无力恢?复原状或《。。者,造成绿地和》树木花草损毁—的由占用单位按【所,占面积绿化建设的】实际造价《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补偿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原址重建
【 第十《九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向绿【地内:抛撒:果皮、纸屑、易拉】。罐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在绿地上便溺【的;:
: (?二)在树《木上楔钉、刻—划、攀折花木、剥】皮、挖根《、采花摘果、践踏绿!地或因停放车辆【、生火、铲草、【采集籽种或标本而损!坏绿地、损坏花坛】、绿篱的;
【 (三)在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宠物?打鸟捕?。猎的;
》 (四)擅自【。依树搭?。棚建房或者在行道】树树冠投《影外1.5米范围】内设置煎、烤—、蒸、煮摊点或者未!。经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
(五)—在树木、绿篱上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 】
(六)在树木!和园林建(构—),筑物:或其:他绿化设施上刻画、!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或标语【的;
《 (七)在公共】。绿地:内挖坑、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的;
【(八)在公共绿地上!擅自设置广告—牌,、指路牌和其他招牌!的;
(【。九):损坏绿化护》栏等绿化设施—、禁令标志、—公益广?告标志、绿地建【筑物、?雕塑物及其他美化】。物的;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植!物病虫害的测—报、:防治制度和苗—木、:种籽检疫制度引【进种籽、苗木应当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并取得合《格证件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在设:计或者施工时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或施工前!相关部?门应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所有】单位负责承担—
? 第二十四条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管线安【全、交通安》全的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有关《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的】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所有权确认】。
? (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内种植的树木和!城,。市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
》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其单位所有;
! (三)铁》路、公路、水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其部门所有; 【
: (四)居住区范】围内由建设单位种植!。和,管护的树《木花草归建设单位所!有其中已移交的归被!移,交单位或部》门所有并享有收益权!;
(五【。)个人在其庭—院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绿—篱、草坪、花坛、花!带不论其权属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移植或拆】。。除确需砍伐、—移植或拆除的必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砍伐城?市树木和毁坏—绿化种植的必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自然衰老《须,更新的树木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并予【以补栽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古,树名:木的管理《应按: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九》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条 在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范围内以及影响园林!景观的地带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 ,五县县城的》。绿化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12月4日印【发的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天政发〔20—。14:。〕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