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绿】。化工作步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五条 】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第—六条 ?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款、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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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经:批,准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并》及时补充绿化用地】面积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已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 第九条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执,。行 :
第十条 【 城市绿地建—。设责任
》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
(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各类—开发住宅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投资绿化【的资金计入建设成】本;:
(三)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建设;— ,
(《。四)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完成绿化工程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地】栽种树木花草—注重发挥生态功能】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园林小】品
《第三章 — 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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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明确养】护和维护《责任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管理; 》
(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自【。建公园由该单位【管理;?
(四)【。居住区和开发住【宅区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 , (:五)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六【)铁路、公路两侧】的绿化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和管《理
《 各类绿地的—。管理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各类:建成绿地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无力恢!复原:状或者造成绿—地和树木花》草损毁的由占—用,单位按所占》面积:绿化建?设的实际造价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补!偿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原址!重建 ?
, 第十九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向绿《。。。地内抛撒果皮、纸屑!、易拉罐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在绿地《上便溺的;
!(二)在树木上【楔,钉、刻划、》攀,折花木、剥皮、【挖,根、采花摘果—、践踏绿地或因停】放,车辆、生火、铲草、!采集籽种或》标本而损坏绿地、】损,坏花坛、绿篱的;】。 ,
(三)在【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宠物打鸟捕猎的; !。
(四)擅自】依树搭棚建》。房或者在行道树树】冠投影?外1:.5米范围内设置】煎、烤、蒸》、煮摊点或》者未经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五):在树木、绿篱—上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
— , (六)在树木和园!林建(构)筑物或其!他,绿化设施上刻—画、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或标语【。的;
(七)!在公:共绿地内《。挖坑、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的; —
(八)—在公共?绿地上?擅自设置广告—牌、:指路牌和《。其他:招牌的;
(!九)损坏绿化护栏】等绿化设施、—禁令:标志、公益》广告标志、绿—地建:筑物、?雕塑物及其他—。。美化物的;
【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植物》病虫害的测报、防治!制度和苗木、—种籽检?疫制度引进》种籽、苗木应当【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并取得合格证件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在设:。计,或者施工《时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或施工前相【关部门应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所有单位》负责承担 》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管线安全、交【通安全?。的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有!关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的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所有权《确认:
? (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内种植的树木—。和,城市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 【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其单位!所有;
— (三)铁路、公】路、:水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其部!门所有;
(!四)居住《区范围内由建设单】位种植和《管护的树木花草归】建设单位所有—其,中已移交的》归被移交单位或部门!。所有:并享有收益权;
! (?五)个人在》。其庭:院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
第二》十六条 《 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绿篱、草《坪、花坛、花—带不论其权属—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移植或拆《。除确需?砍伐、移植或拆除的!必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砍伐城市《。树,木和毁坏绿化种植】的必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自然?衰,老须更?新,的树:木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并予《以补栽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古树【名木的管《理应按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在【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范围—内以及影《响园林?景观的?地带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
第《三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五县县城】的,绿化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12!月4日印发的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天政发〔2】01:4〕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