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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财政部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白银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公有: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以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及非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经济适—用房及廉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宅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所有》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白银区、平川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归—。集,、管理 《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业主!应该: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足,额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公开:的投诉管《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三章 !交 存 第十一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住,。宅(不带电》梯):。、非住宅(不—带电梯)为40元】/平:方米;? (二)高层—及多:层住宅(带电—梯,)、非住宅(—带电梯)为6—0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带电》梯)售房款的2【。。0%、?。高层及多层》住宅(带电梯)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应当及时续交 【第十五条 续—。交和:未,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其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归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委托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归集住宅】。及非住宅用房每月按!0.2-0.3【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 第十六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的2-3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银】行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账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维修资金一—般由住户直接交【纳,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售房单—位代收的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已!售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应统】一移交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售出的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时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 第十九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身!份证原件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已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业主应按》规定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在房地产—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下仍未《。交纳的可以收取滞】纳,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之前所涉及》到的所有房》屋必须按标准足额】交纳:否,则不能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六条 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公开选择维修施】工企业签订维修【施工合?同后报以《下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支用申请和】备案手?续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决议; 2、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 3【、物业?维修方案及费—用预:。算; 4、维修施!工合同书; 【5、维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施工进度!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工?程总造价的25%支!付施工单位剩余【款项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 (五)维修—工程完工后》由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明确保修】期限后?办理工程决算(【。须审:计的应审计)并【经维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结:清工程?费,用有保修期》的必须?留,。存保修金》 (六)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工程决?算金额?进行维修资金的分摊!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并无争议后》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八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报经市相关【。。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生的存储收》益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业主的活期》利息; (二)用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的补充及聘用】人员的工资; 【(三)?用于物业管理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 第三】十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活期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外—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办理灭失》登记后应将住户个人!帐户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退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有关证明》、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第三十?三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12:月份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帐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五【。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每《月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帐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无【异议的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对》帐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帐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交【。存或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交纳的每】。日加收应交纳额1】‰的滞?纳金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及—自管公有住房—由相关业主及公有】住房:出,售单位自行负责【维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有!政策收取《的首期维修》。资,金,不再实施补》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7日白银市】政府发布的白银【。市城镇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发{2007}6!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