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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财政部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白银?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公有—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以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及非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经济适用房【及廉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宅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所有!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白银】。区、平?川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归集、【管理 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业主》应该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足额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公开的投诉管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三章 交 !存 第十一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住宅(【不带电梯)、—非住宅(不带电【梯):为40元/平方米】; (?二)高?层及多?层,住宅(带电梯)、非!住宅(带电梯)为6!0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带电】梯):售房款的20%【。、高层及多层住宅】(带电梯)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应当及时续交 第!十五条?。 续交和未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其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归《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委》托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归集住》。宅及非住宅用房每月!按0.2-》。0.3?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 第十六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的2-3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银:行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账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维修资!金一般?由住户直接交纳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售:房单位代收的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已售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应统》一,移交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售《。出,的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时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 第十【九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身份证原件》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已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业主应按规定【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在房地产—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下仍未交纳的可【以收取滞《纳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之前所涉及到的!所有房屋必》。须按:标,准足额交纳否—则不能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六条 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公开?选,择维修施工企业签】。订维修施工合同后报!以下: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支用申?请和备案手》续,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决议; 【2、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 3、物业》维修方案及费用【预算; 4、维】修施工合同书;】 5、维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施工进!度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工程总造》价的25%支付施工!单位剩余款项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 (五)维修工】程完工后由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明确保修期限】后办理?工程决算(须审计】的应审计)并经【维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结清工程费!用有保修期的—必须留存保修金【 (?六)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工程决算金】。额进行?维,修资:金,的分摊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并无争?。议后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八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报经市相—关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生的存储收益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业主的活期利息】。;, (二)《用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的补充及聘》用人员的工资—; (三)用于物】。业管理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 第三十【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活期》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外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办—理灭失登《记后应?将住户个人帐—户,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退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有关证】明、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第三十三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12月份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帐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五【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每:月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帐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无异议《的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对帐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帐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交存或】。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交纳的每日【加收应?交纳额1《‰的滞纳金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及】。自管公有《住房由?相关业?主,及公有住《房出售?单位自行《。负责:维,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有政策收《取的首期《维修资金不再实施】补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7日《白银市政府发布的白!银市城?。镇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发?{,2007}6—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