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白银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财政部】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白》银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公有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以【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及非:。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经》济适用房及》廉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宅【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所有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白银区?、平川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归集:、管理 《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业主应该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足?。。额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公?开的投诉管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三章 交 》存 第?十一: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住宅(不带电梯)】、非住宅(不带电】梯)为40元/平方!米; ?(,二)高层及》多层住宅(带电【梯)、非住宅(带】。电梯)为60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带电?梯)售房款的20%!、高:层及多层住》宅(带电梯)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应:当及时续交》 第十五《条 续?。交,和,未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其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归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委【托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归集住】。宅及非住《宅用房?每月按0.2—-0.?3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 第】十六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的2-3【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银行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账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维修资金一》般由住户直》接交纳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售房单!位代:收的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已售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应统】一移交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售:出的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时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 第十九》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身】份证原件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已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业主:。应按规定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在房地!产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下】仍未交纳的可以收】取滞纳?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之前所》涉及到的所有—房屋必须《按标准足额交—纳否则不能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六条 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公开选!择维修施工》企,业签订?维修施工合同后【。报以下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支用》。申请和?备案手?续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决议; 【2、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 《3,、物:业维修方案及费用】预算;《 4、维修施—工合:同书; 》5、维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施—工进度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工程总造价【的25%支付施工单!位剩:余款项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 (五)维修工【程完工后由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明确保修《期限后办理》工,程决算(须审计【的,应审计)《并经:维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结清工程】费用有保修》期的必须留存保【。。。修金 (六)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工程决算金额进行维!修资金的分摊—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并无争》议,。后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八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报经市相关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生的存储收》益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业主的活期利!息; (二)用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的补充及—聘用人?员,的工资; (三【)用于?。物业管理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 第】三十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活期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外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办理灭失!登记后应将》住,。户个人帐《户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退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有关证《明、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第三十三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12《。月,份,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帐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五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每?月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帐?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无异议的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对帐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帐】。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交存!或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交纳!的每日加收》应交纳额1‰的滞纳!金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及自管公有—住房由相关》业主及公有住房【。出售单位自》行,负责:。维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有】政策收取《的首期维修资—金不再实施补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7日白银市【政府:发布:的,。白银市城镇》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发{?2007}》6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