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财政部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白银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公有《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以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及非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经济适用房及【廉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宅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所有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白,银区、平川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归》集、管理
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业主应该】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足额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公】开的投诉《管,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三章 交 存!
第十一《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住宅(不带电!梯)、非住宅(不带!电梯)为40元/平!方米;
(二—)高层及多层—住宅(?带电梯?)、非住宅》(带电?梯)为6《0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带电梯)售房款【的20%、》高层及?多层:住宅(带电梯)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应当【及时续?交,
第十五条 续交和!未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其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归【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委托《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归【集住宅及非》住宅用房每月—按0.2-》0.3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
第十?六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的2】-3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银行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账》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维修资金一般!由住户直《接交纳?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售:房单位代《收的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已售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应!统一移交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售【出的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时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
第》十九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身份证原》件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已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业主应按规定】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在房地】产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下!仍,未交纳?的可以收取滞纳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之:前所涉及到的所有房!。屋必须按标准—足额交纳否则不【。能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六!条 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公开选择维修施工】企业签订《维修施?。工合同后报以下【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支《。用申请和备案—手,续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决议;
2、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
3、物业维!修方:案及费用预算;
!4、维修施工合同书!;
?。5、维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施工进度—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工《。程总造价《。的25%支付施工】单位剩余款》项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
(五】)维修工程完工后由!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明确保修期限后【办理工程决算(须】审计:的应审计《),并经维?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结清工?程费用有保修期的必!须留存保修金
】(六)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工程决?算金额进行维—修资金的《分摊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并《无,争议后?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八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报经《市相关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生的存储》收益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业主的》活期利息;
(二)!用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的补充及》聘用人员《的工资;
》(三:),用于物业管理—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
第三十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活期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外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办理灭失登记【后应将住户个人帐户!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退—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有关:证明、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第三十三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1—2月份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帐,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五【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每》月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帐—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无异议的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对帐—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帐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交存或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交纳—的每日加收应—交纳:额1‰的滞纳金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及,自管:公有住房由相关【业主及公《有住房出售》单位自?行负责维《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有?政策收取的首—期,维修资金不再实施】补,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7日白】银市:政府发布的白银市】城,镇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发{》2,007}《6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