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财,政部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白银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公有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以【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及非】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经济》适用房及廉》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宅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所有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白银区、平川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归集、》管理
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业主应—该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足额: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公开的投诉管—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三—章 :交 存
第十一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住宅(不》带电梯)、非住【宅(不带电梯)为4!0元/平方米;
(!二)高层及》多层住宅(带电梯】。)、非住宅(带电】梯)为60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带电梯)售房款的!20%、高》层及多层住》宅,(带电梯)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应当及时续交
【第十五条 》续交和未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其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归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委托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归集住宅及—非住宅用房每—月按0.2-0.】3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
第—十六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的】2-3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银行—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账!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维修资金一般】由住户直接交—纳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售房》单位代收的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已售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应统一移!交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售出的【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时《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
第【十九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身份证原!件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已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业主应!按规:定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在房地?产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下仍未交纳的【可以收取滞纳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之前所涉【及到:的,所,有房屋必须按标准】足额交纳否则不能】。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六?条 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公开?选择维修《施工企业签订维修施!工合同后报》以下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支用申请—和,备案手续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决议;
2—、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
3【、物业维修方案及费!用预算;
—4、维修施工合同】书;
《。5、维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施工进《度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工,程总造价的25%支!付施工单《位剩余款《项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
(《五,)维修工程完—。工后由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明确》保修期限后办理工程!决算(须审计—的应审计)并—经维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结清工程费用—有保修期的必须留存!保修:金
(六)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工程】决算金额进行维修】资金的分《摊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并无争议后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八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报经市相关【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生的《存储收益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业主的活期利息;】
(:二)用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的补?充及聘用人员—的工:资;
(三)用于】物业管理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
第三?十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活期?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外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办理灭》失登记后应将—住户个?人帐户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退》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有关证明、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第三十三《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12月份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帐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五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每月《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帐,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无异议的【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对帐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帐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交存或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交纳的!每日加收《应交:纳额1‰的滞纳金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及自管公有住—房由相关业主及公】有住房出售单位自行!负责:维,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有政策收取【的首:期维修资金》不再实施补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7日白】银,。市政府发《布的白?。银市城镇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发{2《007}6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