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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财!政,部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白银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公—有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以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及非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经《济适用房及廉—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宅: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所有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白银!区、平川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归集、管理 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业:。主应该?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足额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公开的投诉管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三章 交 存 !第十一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住宅(不带电!梯)、非住》宅(不带电梯)【为4:0,元,/,平方米;《 (二)高层—。及多:层住宅(带电—梯)、非住宅(带】电梯)为60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带电!。梯)售房款的—20%、高层—及多层住《。宅(:带电梯)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应当及时续交 !第十五条 》续交和未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其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归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委托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归集住宅及非住宅】。用房:每月按0.2-【。0.3?。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 《第十六?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的2-3【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银:行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账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维修—资金一般由住—户直:接交纳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售房单位代!收的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已售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应统一】移交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售出的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时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 第十【九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身《份证原件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已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业主应按规》。定,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在房地产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下仍未】交纳的可以收—取滞纳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之前所涉及到的【所,有房屋?必须按标准足额交】纳否则不能》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六条 】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公开选择—维修施工企业签【订维修施工合同后报!以下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支用申《请和备?案手续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决议;》 2、?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 3、物业维修【方案及?费,用预算;》 4、维《修施工合《同书; 》5、维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施工!。进度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工程总?造价的25%支付施!。工单位剩余》款项: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 (五)《维修:工程完工后由—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明《确保:修期限后《。。办理工程《决算(须审》计的应审计)并经】维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结:清工程费用有保修】期的必须留存—。保修金 》(六)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工】程决算?金额进?行维修资金的分摊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并无争议后—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八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报经市相关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生【的存:储收:益,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业主的活】期利息; (二【),用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的补充及聘用人员!的工资; (三)】用于物业《管理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 第三十—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活期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外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办理灭失登记【。后应将住户个—人帐:户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退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有关证明、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第三十三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12月份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帐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五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每,月,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帐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无异议的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对帐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帐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交存《或,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交纳的每》日加收应交》纳额1‰的》滞纳金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及自管公!有住房由相关业【主及公有住房出售】单位自?行负责维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有政策【收取的首期维修【资金不再《实施补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7日白银!市,政府:。发布的白银》市城:镇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发—{,20:07}6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