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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财政部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白银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公有《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以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及非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经】济适用房及廉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宅!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所:有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白银区、平川!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归:集、管理 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业:主应该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足额—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公开的投诉管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三章 交 存】 第十一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住宅《(不带电梯)、非住!宅(不?带,电梯)为40元/】平方米; (二)高!层,及多层住《宅(:带电梯)、非住宅】(带电梯《。)为60《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带电梯)售】房款的20》。%、高层及》。多层住宅(带电【。。梯)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应当及!时续交 第十五【条 续交和未—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其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归《。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委托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归集住宅》及,非住宅用房每—月按0.2-0.3!。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 第十六《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的《2-3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银行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账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维【修资金一般由—住户直接交纳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售房单?位代收的《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已售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应统【一移交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售出的】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时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 第十九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身份证!。原件: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已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业【主应按规定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在房地产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下仍未交【纳的可以收取滞【纳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之前?所涉及到《的所有房《屋必须按《标准:足额交?纳否则不能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六条 》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公】。开选择?维修施工企业签订】维修施工合同后报以!下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支》用申请和备案—手续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决议; 》2、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 3、物《业维:修方:案及费用预算;】。 4、维修》。施工合?同书; 5、【维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施?工进度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工程总造价的2【5%支付施》工,单位剩余《款项: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 (五?)维修工程完—工后由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明确保修期限后办】理工程决算(须审计!的应审计)并经维】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结清《工程费用有》保修期的必》须留存保修金 (!六)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工程?决算金额进行—维修资金的分摊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并无争议!后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八: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报经市相关—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生的存—。储,收益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业主的活》期利息?;, (二?)用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的补充【及,聘用人员的工资;】 ,(三)用《于物业?管理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 第三!十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活《期,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外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办理灭失登记—后应:将住户个《人帐户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退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有》。关证明?、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第三十三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1《2月份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帐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五—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每月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帐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无异议】的,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对帐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帐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交存!或,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交纳的每日加收应交!纳额1‰的》滞纳金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及?自管:公,有住房由《相,关业主及公有住【房出售单位自行负】责维: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有政》策收:取的首期《维修资?金不再实施》补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7日白银市!政府发布的白—银市城镇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发:{,200?7}6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