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财政部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白银《。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公有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以!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及非】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经】济适:用房及廉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宅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所有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白银区、平【川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归集、管理
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业主应该】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足额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公开!的,投诉:管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三—章 :交 存?
第十一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住宅(《不带电梯)》、非住宅(不带电】梯)为40元/【平方米?;
(二)高—层及多?层住宅(《带电梯)、非住【。宅(带电梯)为6】0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带《电梯)售房款的2】0,%、高层及多层【。住,宅(带电梯)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应当:及,时续交
第十五条 !续交:和未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其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归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委托?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归,集住宅?及,非住:宅用房每月》按0.2-0.3】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
—第十六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的2-?3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银行: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账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维修资金一般由住】户,直接:。交纳: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售房单?位代收的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已售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应统一移交—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售出的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时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
!第十九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身份:证原件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已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业主—应按规定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在房地产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下仍未交纳》的,可以收取滞纳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之前所涉及—。到的所有房》。屋必须按标准足额交!纳否则不能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六条 》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公开》选择维?修施工企业签订维修!施工合同后报以下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支!用申:请和备案手续—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决议;
!2、:。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
3【、物业维修》方案:及费用预算》;
4《、维修施工合同【书;
5、维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施工进度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工程总造价的!2,5%:支付施工单位剩【余款项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
(五)维!修工程完工后由【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明确保修期限!后办理工《程决算(须审—计的应审计)—并经维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结清工程《费用有保修》期的必须留》存保修金
(六)!。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工程决算!金额进行维修资【金,。的分:摊,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并无【争议后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八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报经市相关【。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生的存《储收益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业主的活期利息;!
(二)用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的补充】及聘用人《员的工资;
(三】),。用,于物业管理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
【第,。三十: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活?期,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外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办理灭失《登记后应将住户个人!帐,户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退【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有关?证明、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第三十三—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12》月,份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帐】。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五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每:月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帐》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无异议》的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对帐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帐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交存或!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交纳的每》日加收应交纳—额1‰的《滞纳金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及自管公有住房由!相,关业主及公有住房】出售单位《自行负责《。维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有政策收取的【首期维修资金不再】实施补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7日白银市政【府发布的白银市城】镇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发{20】07:}6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