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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成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质【量监督?管理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保管、—提供、递送》、使用?、销毁以《及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测绘?成果质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按年度】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目《录或者副本 —  承担基础测绘项!。目,或者承》担市和区、县财政】投资: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承担其他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  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实行无偿汇交!。 ,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汇交《的,测绘成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保管 —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进:行异地备《份存放   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保,密、消防以及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需】要使用本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外地单位】使,用本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还应当提供申报单】位所在地《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第九》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全市域、】跨区县界以及涉及军!事设:。施、:军事要害部》门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审?批;: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审批并在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应当由】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提供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需要使用国【家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到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涉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保密技术—处理涉及军事设施】和军事要害部门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 ,。  第十二条 经批!准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使用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将测绘成果》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个人利用   】第十三条 递送【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当严密【包装加?封并标明密级交【机要部门寄送或者】。由两人递送   第!十四条 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当将测?绘成果的名称、比】例尺:。。、种类、《密级、数《量、生产日期和销毁!原因、批准人、【鉴定人、销毁人【和监销人登记入册登!。记册应当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等?相关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第!。十七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统一?公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依法应当由国—家公布的《以外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 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科研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采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公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涉密:测,绘成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成果收!费标准收取》使,用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9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20】04年6月30日】再次修订公布的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