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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成《。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质量监督管理—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管理  —。 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保管、提供、递送!、使用、销毁以及】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成果质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按年度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目【录或者副本   】承担基础测绘—项目:,,或者承担《市和区?、县财?。政投资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承担其他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实行无偿【汇交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 , 第七条 》汇交的测绘成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保管  —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进行异地备份存放 !。。 , 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保密、消防以及【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 】  第八条 需要使!用本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外地:单位使用本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还—应当提供申报单【位,所在:地,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第》九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全【市域、跨区县界【以,及涉及军《。事设施、军》事要害部门》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审批;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审批并在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应!当由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提供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条 需要使!用,国家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到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涉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保:密技术处理涉—及军事设施和军事要!害部门?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经批准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使用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将测绘成果》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个人利用!   第十三条 】。递送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当严密【包,装加封并标》明密级交机要部门寄!送或者由两人—递送 ?  第十四条 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当将测绘成果的名!称、比例《尺、种类、密—级、数量、生产日期!和销毁原因》、批:准人、?鉴定人、销毁人【和监销人登记入【册登记?。册应当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等相【关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 ,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  第十七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统—一公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依法应!当由国家《公布的以外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 ?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科研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采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公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涉密测绘成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成,。果收费标准收取使用!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9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2004年【。6月30日再次修】订公:布的: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