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94-2011 建标库

9.2  防雷及防静电接地

9.2.1  酒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进行防雷设计。

9.2.2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和生产工艺的中心控制室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

9.2.3  金属储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当储罐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作接闪器时,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9.2.4  金属储罐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阻火器的地上固定顶储罐应装设避雷针(线),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当储罐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可利用罐体作接闪器。

    2  浮顶储罐可不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复绞线做电气连接。

9.2.5  金属储罐上的信息装置,其金属外壳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电缆外皮及所穿钢管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铠装电缆的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

9.2.6  防静电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储罐、酒泵、过滤机、输酒管道、真空灌装机和本规范第8.0.5条规定的通风管道及设备等应作防静电接地。

    2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兰地陈酿库的收酒区,应设置与酒罐车和酒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出入口处宜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

    3  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

9.2.7  地上和管沟敷设的输酒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

    1  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m~300m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过滤器、缓冲器等。

9.2.8  金属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地上和管沟敷设的输酒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合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9.2.9  酒库、储罐区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