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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要求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8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制度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矿山、工》业,、能源?、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道《路修建、《渠道建设《、挖掘开采》。、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 本:制度所称“建设【。单位”指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  :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或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保证金缴《存规定数额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 第四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在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时【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工信等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清!欠工作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案件有!较大争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予以!。配合     开】发区招商引资和入驻!项目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制度】缴纳保证金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后要将审批件】或备案件同》。时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遵守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    第六条【  各级住》房建设等《部门要对建筑企业进!行市场准入管—理凡在我《市范:围,内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建筑企》。业,必须:由我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其】。注册地的市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近三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情况证?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是否拖》欠的材料和清—欠记录?将作为企《业参与?竞标的一项》重要依据《     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做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凡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没?有,清偿完毕的》单位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工程《招投标结束后应【督促建设单位依【照本:。制,。度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适!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中标》企业的相关资料  !   第七条 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同等:责任;对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责任并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保证:金的收缴管理  】   第八》条 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取的】保证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全市统一银—。行专户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减免     【第十条  保证【金的收缴标准   !  (一《)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部分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二)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的!。部分:超,过2:00万元《的剩余?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3%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至【1亿:元以内(《含1:。亿元:)的:。部分超过500【0万元的剩余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四)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1亿元至5亿元以内!(含5亿元)的【超过1?亿元的剩余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5亿元》至10亿元以—内(:含10亿元)的超】过5亿元的剩余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0.【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六)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1【0,。亿元以上《的超过10亿元的】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0.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七)合】同价款不清的—项目要按劳动用【工数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八)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第十一【条 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或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   《  (?三)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  (四)建设单】位,持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或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复?印件1份《用于备案   【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写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帐《     》第十二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认真》核验: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没有缴纳保》证金的必须督—促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 —    第》。十三条  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且!未办理批《准,。开工、施工》许可:手续就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各级建设、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地?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一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许可的部门负责清】。欠, 第三章 保证【金的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领域—内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3》0日内启用保—证金: ,  : ,。 (一)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的;】 ,    (二—)建设?单位非法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四)其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施工】企业:暂无支付能力—的    》 第十五条 —保,证,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施工—单位受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   (二》)施工企业》举证: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施工企业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施工—企业受到欠薪投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  (三)保证金】支取施工企业发生欠!薪事实且《无力支?付工资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确认的数额决定】支取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决定发放拖欠工【。资 第四章》 保证金的》补足:     》第十六条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由: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在!3,0日:内,等额:补足因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工资?的由责任单位补足】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   ? (二?)建设单位分—项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    (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 (四)《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    (五—)责任?单位补?足保证金后可持保证!金专:用收:。。据从直接欠薪—施工企?业,工,程款中扣回 —    第十七条 !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的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书下《达7日后仍未补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保证金的退还   !。  第?十八条 保》证金退?。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监督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及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二)建设单位申请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结清:后由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结算和退还保证【金,申请时应填写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退还申》请,表,并,提供工资发放—情况公示结果  】。   ?(三)保证金退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返还【意见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证金】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或【领取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 附 则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的追—究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   ?。(一)未《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通知书】的;:     (二)】未按规?定认真核验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或未督!促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而》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   【  (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在限定—的期限内仍》未及时补足》保证:。金的:  : ,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发现的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保证—。金该缴?纳的未缴纳该补齐】的未:补齐该发放的未【发,。放不该发放的发【放或流失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实施《后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缓缴保证金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已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重复收】取保证金凡有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权拒绝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