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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要—。求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8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制《度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矿!山、工业、》能源、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道路》修建、渠道建设、】挖掘开采、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制度所称“建【设,单位”指《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   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或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保证金缴存规定数额!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在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时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工信等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清欠—工作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案件!有较大争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予以配!合     开发】区招:。商引资和入》驻项目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制度缴纳!保证金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后要将》审批件或备案—件同时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遵守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   第六条  】各级:住房建设等》部,门,要对建筑《企业:进,行市场准入管理【凡,在我市范围内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建筑企业必须】。由我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其注册地的市】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近》三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情:况证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是否拖欠的材料!和清欠记《录将作为企业参【与竞标的一项重要依!。据    》 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做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凡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没有清偿完】毕的单?位,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 , ,。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工程《招投标结束后应督促!建设单位依照—。本制度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适!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中:标企:业,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同等责任;—对,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责任并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保证金的收缴管!理     —。第八条 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取的保!证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全市统一银》行专户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减免   【  :。第十条  》。。。保证金的《。。收缴标准《。     (一)】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部分】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二)》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的部分超!过200万元的【剩余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3!%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至1亿元以【。内(含1亿》元,)的部分《超过5000—万元的剩余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四)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1亿元》至5亿元以》内(含5亿元)的】超,。过1亿元的剩余【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五》。)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5亿《元至:。10亿元以内—。(含10亿元)【的超过5亿元的【剩余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0.?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六)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10亿元—以上的超过10亿元!的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0》。.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七)!合同价款不清的项目!要按劳动用工—。数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八)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   第十一—条 :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或《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    《。。(二)建设单位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  ! ,  :(三)?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四)建设》。单,位持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或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  (五)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复印?件1份?。用,于备案?  : ,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写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帐     【第十二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认—真核验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没有缴纳保证金【的必:须督:促,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 —  :  第十三》条  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且》未办理批准》开工:、施:。工许可手续》就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各,级,建设、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地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一—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许可的部门!负责:清欠 第三》。章 保证金》的支付管理    ! ,第十:四条:。 建设领《域内: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3》0日内?启,用保证金  —   (一)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的;   —  (二)》建设单位非法—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四)【其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施工企业暂无!支付能力的  【   第十五—条 保证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施工单位受》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   (二》。)施工企业》举证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施工企业【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施,工企业受《到欠薪投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  (三)保证金支!取施工企业》发生欠薪事实且无】力支付工资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确认的数额!决定支取保证金 】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决定发?放拖欠?工资 第四章 保证!金的补足《     第十六】条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由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在3《0日:内等额补足因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工资的由责任单位!补,足  ?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分项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 (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    《(四)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 (五)《责,任单:位补足?保证金后可持保证金!专用:收据从?直接欠薪施工企业】工程款中扣回—   ?  :第十七条 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的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书:。下达:7,。日后仍未《补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保?证金的退还   】  第十《八条 保证金退【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监!督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及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  :  (二)建设单】位申请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结清—后由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结算和退还!保证金申请时应【填写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退还申请】表并提供工资发【放情况公示》结果     (】。。三):保证金?退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返还意见—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 , ,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证金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或领取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的】追究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    (一)【未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通知!书的;?     》(二)未按规定认】真,核验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或未督!促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而,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    《 ,(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在》限定:的期限内仍未及时】补足保证金的 【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发现的—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保证【金该缴?纳的:未缴:纳该补齐《。的未补齐《该,发放:的未发放不》该发放的发放或流失!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实施后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缓—缴保证金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已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重复收取【保,证金凡有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权】拒绝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