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要求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8【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制度《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矿《。山、工业、能源、】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道路修建、渠道建!设、挖掘开采、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 ,。 本制度所称“建设!单位:”指: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或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保证—金缴存规定数额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在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时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工信等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清欠!工作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案件?有较大争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予以配合】
》。开发区招商引—资和入?驻项目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制度缴纳保证金【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后要将?审批件或备案件同时!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遵守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各级住房【建设等部门要对建】筑企业进行市场准入!管理凡在我市范围内!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建筑企业【必须由?我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其注册地】的市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近三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情况证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是否【。拖欠:。的材料和清欠记录】将作为企《业参与竞标》的一项重要依—据
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做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凡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没有!清偿完毕的》单位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工程招投标结】束后应督促》建,设单:。位依照?本制度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适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中标《企业的相《关资:料
》。 第七?条 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同【。等,责任;对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责任并—。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保证金的收》缴管理
【 第八条 》。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取的保—证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全市统【一银:行专户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减,免
》 ,第十条 保证金的!。收缴标准
!(一)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部分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二—)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的部—分,超过20《0,万,元的剩余《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3%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至《。1亿元以内(含1】。亿,。元)的部分超—过5:00:0万:元,的剩余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 (四《),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1亿元至5!亿元以内《(含5亿元)—的超:。过,1亿元的剩余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5亿元至10亿元以!内,(,含,1,0亿元)的超—过5亿元的剩—余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0.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六—。)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1—0亿元以上的超【过10亿元的—。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0.】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七)】合同:价款:不清的项目要按劳动!用工数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八)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第十一条 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或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 ,。。 ,(,二)建设单》位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
《 (三)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 (四)建】设单位持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或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五)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复印件《1份用于《备案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写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帐
《 第十》二,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认真核验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没有:缴纳保证《金的必?须,督,促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
第十三条! 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且未办》理批准?开工、?施工许可手》续就: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各级】建,设、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地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一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许?可的部门负责清欠】。
第三章《 保证金的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领域内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30日内启用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非法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四)其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施工企【业暂无支付》能力的
】第,十五条 《。。保证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施》工单:位受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 ? (二)《施工企?。业举证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施工!企业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施《工企业?受到欠薪投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 (三《)保证金支取施【工企:业发生欠薪事—实且无力支》付工资?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确认的数额!决定支取保证金【
《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决定》发放拖欠《工资
第《四,章 保证金的补足】
, 第十六【条,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由: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在—30日内《等额:补足:因,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工】资的由责任单位补】足
《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 (二)【建,。设单:位分项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 (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四【),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五)责任单》位补足保证金后可持!保,证金专用收据从直接!欠薪施工企业工程】款中扣回《
: : 第十七《条 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的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书下!达7日后《仍未补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保证金的退【还
? 第十》八条 保证金—。退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监督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及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 (二)建】。设,。单位申请《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结清后由!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结算和退还】保证金申请时—应填写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退还申【请表并提供工资发放!情况公示结》果
(【三)保证金退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返:还意见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证金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或领取?。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的追究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 (:一)未?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通知书的;
【 (二)—未按规定认真核【。验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或未督促》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而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
】 (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在限】定的期限《内仍未及时补足【保,证金的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发现的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保证金》该缴纳的未缴纳【该补齐的未补—。齐该发放《的未发放不该发放的!发放:或流失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实施后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缓缴保【证金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已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重复收取保】证金:凡,有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权拒绝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