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要求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8【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制度
?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矿山、工业【、能:源、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道路修建、】渠道建设、挖掘开采!、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 本制度所称“【建设单位”指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 , ?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或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保证金缴【存规:定,数额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在》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时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工!信等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清欠工作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案件?有较大争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予以配合
【 开发区招—商引资和入驻项【目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制度缴纳保证【金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后要《将审批件或备案件同!时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遵守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 :第,六条 各》。级住房建设等部门要!对建:筑,企业进行《市场准入《管理凡在我市范【。围内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建筑企业必须【由我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其注册地的【市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近三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情况证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是否拖欠的材【料和清欠记录将作】为企业参与竞标的】一项重要依据
! 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做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凡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没有清—偿完:毕的单位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工程招投【标结束后应督—促建设单位依照本制!。度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适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中标企【业的相关资料
! ,。 ,。第七条 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同等责任;!对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责任并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 保证?金的收缴管理
【 : , 第八条 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取的保证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全—市统:一银行专户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减免
】 第:十条 ? 保证金《的收缴标准
【 (一)—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部分】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二)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的部【分超过200万元】的剩余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3%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至1亿元以内【(含1亿元)—。的部分?超过500》0万元的剩》余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四)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1—亿元至5亿元以【内(:含5:亿元)的超》过,1亿元的剩余—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五》。)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5亿元—。至10亿元以内(】含1:0亿元)的超过5亿!元的剩余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0.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六)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10《亿元以上的超过【10:亿元的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0.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 (七)合同价款】不清的项目要—按,劳,动用工?数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八)》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第十一条 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或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 (:二)建设单》位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
【 (三)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 : ,(四)建设单位持】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或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复印《件1份用于备—案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写】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帐
— 第十二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认真《核验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没有—缴纳保证《金的必须督促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
第—十三条 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且未办】理批准开工、—施工:许,可手续就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各级》建设、?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地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一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许?可的部门负责清【欠
第?三章 ?保证金的支付管理
! 《。第十四条 建—设领域内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30:日内启用保证金【
? (一)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的;
【 , : (二)《建设单位非》法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施工企业暂无支付!能力的
《。 : 第十五》条 保证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施工》单位受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 :(二)施工企—业举证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施工企业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施工企业受到欠【薪投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 ? (三?)保证?金支取施工企—业,发生欠薪事实—且无力支付工—资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确认的数!额决定支取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决定发放拖欠工【资
:第四:章 保证金的补足】。
: 第十六—条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由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在【30日内等额补【。足因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工资的由责任—。单位:补,足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 (二)建设单】位分项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 (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 ?(四)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五【)责任单位补足保证!金后可持保证金专用!。收据从直接》欠薪施?工企业工程款中扣回!。
第十七条! 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的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书下达7日后】仍,。未补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 保证金的退还
! 第十八条 保!证金退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监《督,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及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二)建设单位申【请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结清后》由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结算和退还—保证金申请时—应填写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退《还申请表并提供工资!发放情况公》示,结果
》 (三)保证【金退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返还?意见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证金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或【领取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的追究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 (一)未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通知书的;【
》(二)未按规定认】真,核验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或未督《促,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而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
》 (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在限定的期限【内仍未及时补足保证!金的
?。 ?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发现的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保证金该缴纳的未!缴纳该补齐的未补齐!该发:放的未?。发放不?该发放的发放或流失!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实施后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缓,缴保:证,金,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已: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重复【收取保证金》凡有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权拒绝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