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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引进人】才、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令】)、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发《〔,2010〕159】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创!业人员及拆迁—安置暂时住房困难家!庭,等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  :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资金】筹集、建设用地计划!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住房保】障,规划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市政府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县、《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市、县(《区):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   第六条 【试点推行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出售的】价格核定、相关【税费减?免等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章  房源】筹集: ,。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 ,(二)政府投资【新建:或从市场上回购、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三):。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从2014年起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原则上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上学、就医—。等公共服务》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的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 资金筹措    !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  ?。 ,。  (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共有产权出【售回收资金及租金】收入等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参照廉租住房标】准执行     (!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共有》产权出售回收—资金及租金收—入;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出售?回收:资金及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出售回?收,资金及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   ?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一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申请人具有常【住城镇居民户籍【;, ,    (二)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标准(该标准【由市:、县区政《府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予以制定公布—);    —。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    (四)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 ,  :(五)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大学【生、:军转:干部和引进专业【人才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从业【一年以上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缴纳了养老保险!金(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确定); 【    (》。二):。本人及配偶》无住房且《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  ?   (《三)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经营户等创》业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申】。请人具有金昌市籍】户口在金昌》市区、永昌》县城、各乡》镇镇区?居住且居住满1年以!上家:庭成员在《城(镇)《区,均无住房《; :    (二)【。申请人?为市外户籍的在金昌!暂住3年以上—(有居住证)—;     —(三)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租房租金;》    《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已》。通过廉租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并予以优先考虑 !。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居住—的拆迁安《置,暂时住房困难家庭】可凭相关证》明文件临时》。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拆迁过渡用房【   ?  第二十六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个体【经营户等《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新,就业大学生、—军转干部和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供【以下材料 》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请单位—担保书    【 第二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参照上述标准制定】书面:。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会】同民政部门》由申请人所在社区】配合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申,请对象并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分配管理  !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  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  第三十》。。一条 ?分配方案公布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到—。。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   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申请对象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对,复审通?过的申请对象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进行分配《当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能满足—供给时采取轮候的方!式进行分配》按照:申请人的户籍—情况、家庭人口、】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等确定!轮候顺?序  ?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三十三?条 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对象按照分配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   ? 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配售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购房款及租金支付】方式;    【 (三)租赁—期限;? ,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五)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上《市交:易约束条《。件;  《   (十)其【他约:定    》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可?约定分期租赁—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每两】年公布一《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60%-70【。%   《  (一《)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收,入的高低分两档核】定租金标准保障对】象中的低保户家庭】(,家庭成员《有1人持有低—保证明)其租金按一!档(最低收入—标,准)核定其》余家庭租金按二档】(,中等偏下收入—标准)核定    ! (二?),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按【上述标准《执行或自行》。制定标?准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在维持租金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可考虑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  : ,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经营户等创业人员家!庭,中的低保《户(:。。家庭成?。员有1人《。持有低保证明)【家庭可以申请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享受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按二档(中等偏!下收入标准)收取承!租,人,家庭中的《孤、老、病、残【等特困家庭无—能力支付租金—的可以向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租金减免 【   ? 第三十九》条 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原已审核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第!六章  产权办理 ! ,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产《权比例     第!四十一?条, 由市、县》。。(,区)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收,购和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名下由其进行管理 !    第》四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投资单】位名下由投》资单位进行管理其】产权按共《。。有产权方式办理其】中,。政府所占产》。。权,比例主要《为国家补助资金、】划拨土地《费用及减免税—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由—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商国土资源》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不得进行抵押—已,。取得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按!照甘肃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使用与退—出,。   ?  第四十》四条: 已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并!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   ?第四十五条 已【出售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由!。购房人按照产—权比:例和销售总》额的3%《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进行缴《纳、使用和管理  !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作为房【屋,业主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维修资金从租金收入!中支出?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让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同】意,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由承租人】负责缴纳  —   第《四十:九条: 承租(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   (《七,)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第五十条 承】租家:庭违反本办法—。、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确有困难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参》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必要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八章 ! 监督管理 — ,   第五十—一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  第五十四条【 有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2007年9】月6日市政府发布的!金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