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引进人才、】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令】)、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发〔2【010〕159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创!业,人员及拆迁安—置暂时住房困难【家庭:。等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资金筹集、【建设用地计》划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住房【。保障规划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五条《 市政府《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县、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 ?市、县(区)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 第六条 试!点推行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出—售的价格核定—、相:关税费减免》等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章? 房源筹集
】。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 (二)政府投资!新建或从《市,场上回购《、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 (:三)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从201!4年:起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原则!上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上学、就医等公!共,服务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的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 :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筹措《
? ,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
? (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共有产权出售回收资!金及租金收入—等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参照廉租住房】标准执行
— (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共【有产:权出售回收资—。金及租金收入;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出售回收!资金:及,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出售回—收,资金及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四章 !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一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申请》人具有常住》城镇居民户籍;【
(二)】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标准(!该标准由市、—县区政府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予以》制定公布);
! ,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 :(四)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 (五)《。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大学生、军转干部!和引进专业》人才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在?本市:范围从业《一年以上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缴纳了养老》保险金(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确定)》;
(【二)本人及配偶无住!房且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二十三条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经营户等创业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申请人具有金!昌市籍户口在金【昌市区、永昌县城、!各乡镇镇区居住【且居住满1年以上家!庭成员在城(—镇,)区均无住房;
! (二》)申请人为市外户】籍的在金《昌暂住3年》以上(有居住证【);
— (三)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租房租金;》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四条! 已通?过廉租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并,予以优先考虑
】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居住《的拆:迁安置暂时住房困难!家庭可凭相关证明】文件临时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拆迁过!渡用房?
? , 第二十六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个体经《营户:等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二十七条 新!就业大学生、军转】干部和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 (三)申请】。单位担保书
— 第二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参照:上述标准《制,定,书面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会同!民政部门由申请人】所在社?区配合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申请对《象并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 ,分,配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 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分配方】案公布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到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申请对象《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对复审通过的申【请对:象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进行?分配当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能满足?供给时?采取轮候的方式【进行分配按照申请人!的,。户,籍情:况、家庭人口、【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等确定《轮候顺序
》 , :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对象按《照分:配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 :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配售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二)购房款及租金支!付方式;
》 : (三)租赁期】。限;
? :。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 (六—)房屋维修》责,任;
《 :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九)《上,市交:。易约束条件;—
(十)其!他约定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可约定分期租赁【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每《两年公布一》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60%-70%】
(一【)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收入的高低分两档核!定租金标《。准保障对象中—的低保户家》庭(家?。庭成员有1人—持有低保证明)【其租金按一档(最低!收入标准《),核定:其余家庭租金按二档!(,中等偏下收入标【准)核定
】 (二)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按上】述,。标准执行或自—行制定标准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在维持租金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可考?虑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经营户等创—业人员家庭中的低】保户(家《庭成员?有1人持有低保证】明):家庭可以申请—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享受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按二档(!。。。中等偏下收入—标准)收取承租【人家庭中《。的孤、老、》病、残等特困—家庭无能《。力支付租金的可以向!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租金:减免
《 第三》十九条 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原已审核!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第六章? 产?权办理
— ,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产权比例
! 第四?十,一条 由市》、县(区)》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收购和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名下由其进—行管理
【 第四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投资单位名下由】投,资单位进行管理【其产权按共有产【权方式办理其中【政府所占产权比例】主,要为国家《补助资金、划拨土】地费用及减》免税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由—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商》国土资源《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三—条 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不得进行】抵押:已取得?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按》照甘:肃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使用与退出
— 第四十【四条 已《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并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已出售!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由购房人按照产权】比例和销售总额的3!%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进行缴》纳、使用和管理
!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作为房屋业主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维修《资金从租金收入【中支出
》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让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同意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由承租人负!责缴纳
》 第四》。。十九条 承》租(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 ?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第五十条! 承租家庭违反本】办法:、,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确有困难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参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必要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八章 监】督管理
《。 第五十【一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 第五十四条【 有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200》7年9月6日市政府!发布的金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