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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引进【人才、?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令)、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发,〔,2010〕》1,59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创业?人员及拆迁》安置暂时住》。房困难家庭等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资金筹—集、建设用地计划】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住房】保障规划《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市政:府,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县、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市、县】(区)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六【条, 试点推《行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出?售的:价格:核定、相关税费减免!等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章  房!源,筹集   》 ,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投资新建【或从:市场上回购、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   (三)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从2014】。年起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原则上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上学、就医【等公共服务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 ,  :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的: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筹措: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 !    (》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共有产权出售!回收资金及租—金收入等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参照廉租住房标准执!行     —(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共有产权出售—回收资金及租金收】入;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出售:回收资金《及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出售回收资金及【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一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申请:人具有?常住:城镇居民户》籍;   》  (二)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标准(该标!准由市、县区政【府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予以制定公【布);    【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  :  (四)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五】)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大学生、军转干部】和引进?专,业人才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在》本市范围从业—一年以上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缴纳】了养老保险》金(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确定);     !(二)本《人及配?偶无住?。房且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   《  (?三)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三条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经营?户等创业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一)申请人【具有:。金昌市籍户》口在金昌《市区、永昌》县城、?各乡镇镇《区居住且居》住满1年《以上:家,庭成员?在城(镇《)区均?无住房?;     (【二,)申请人为市—外户:籍的:在金昌暂住3年以上!(有居住《证);     (!。三)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租:房,租金;   —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四条 !已通过廉租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并予以优先考虑 】。   ?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居住的拆迁安置【暂时住房困难家庭】可凭相关证明文件】临时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拆迁过渡—。用,房  ?   ?第二十?六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个体经】营户:等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二十七条【 新就业大学生【、军转干部和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请单—。位担保书《     第二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参照上述标准制【定书面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会同民政《部门由申请人—所在社?区配合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申请对象并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分配【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分?配方案公布》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到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    《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申请对象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对复审—通过的申《请对象?。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进行《分配当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能满足供!给时采取轮候的方式!进行分配《按照:申请人的户籍—情况、家《庭人口、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等确定!。轮候顺序  —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三十?三条 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对象按照分配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 ,  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配售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购房款及租金【。支付方式;   】  :。。(三)租赁期限;】   ?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五)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 (六)《房屋维修责任; 】   ?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  (九《)上市交易约束条】件;     (十!),其他约定    】。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可约定?分期租赁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每两年公《布一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60《%-70%    ! (一)《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收入》。的高低分《两档核定租金标准】保,障对象中的低—保户:家庭(家庭成员有】1人:持,有低保证《明)其租金按一档(!最低收入标准—)核定?。其余家庭租金按二】档(中等偏下收入】标,准)核定 》  :  (二)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按》上述标准执》行或自?行制定标准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 (三)在》维持租金《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可考虑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经:营户等?创业人员家庭中的低!保户(?家庭成员有1人【持有低保证明)【家庭可以申请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享受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按二档(《中等偏下收入—标准)收《取承租人家庭—中,的孤、老、病、【残等特困家庭—无能力支付租金的】可以向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租金?。减免  《  : 第三十九条 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原已!审,。核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第六章 ! 产权办理》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产权比例【     第—四十一条 由市【、县(区)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收购】和,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名下由?其进:行管理    【 ,第四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投】资单:位名下?由投资?单位进?行管理其产权按共有!产权方式《办理其中政》府所占产权比例主要!为,国家补助资金、【划拨土地费用—及减免税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由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商:国土资?源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三条》。。。 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不》得进行抵押已取得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按照甘《肃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使!用与退出《  :   第四十四条 !已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并?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    第四十【五条 已出售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由购房人!按照产权比例和销】售总:额的3%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进行—缴纳、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作为房—屋业主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维修资金—从租金收入中—支出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让: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同意  【  :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由承租人负责缴纳】     第四十】九条: ,承租(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第五十条 承!租家庭违反本办法、!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确有困难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参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必要: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 第五十四条 有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200【7,年9月?6日市?政府:发布的?金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