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5年6?月9日修订)
】(2000年7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20】 号修改公布自20!15年6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工》业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旅游等非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 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总体:规划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设备】与清洁生产工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控制目》标限值
建设项【目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以及从境外购买】。物品:。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 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等有计《划地改产、搬迁【
在建设项目选址报!告中应当有环境保护!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初,步选址
《第六条?。 市和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土地—、水利?、农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 ,本市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在本—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对—清,洁生产、生态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设置专章(节—)进行分析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提出防治措施!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分析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2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设立公众参】与,专章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除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立项的【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区《、 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审批》不当的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者改变、【撤销:。原,审批意?见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并:参与所辖区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资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环境:保护篇章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并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环境保护《验收专项报告以及由!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 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且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而—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除:。按下列规定处理外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选址《适当且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选《址适当但《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其落实环保措!。施;
(三》)选址不当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四)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被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名录的应强制淘汰;!
(五)属于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要—求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目责】令停:业或关闭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以及罚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已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审批决】定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批手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或!者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或,者上述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在《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