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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5年6月9日修】订,) (2》000年7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2—0 号修改公布自】201?5年6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工业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旅游等非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 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总体规划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设备与清洁生产!工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控!制目标限《值 建?设项目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以及从》境外购买物品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 【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等有计划地》。改产、搬迁 —在建设项目》选址报告中应当有】。环境保护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初步选—址, 第六条  —。市和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土地、】水利、农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本市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在本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对清洁—生产、生态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设置专章(节)进行!分析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提出防—治措施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分析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2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设【立公众参《与专章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除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立【项的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区—、 :。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审批不当的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者改变!、撤销原《审,批意见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并参与《所辖:区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资,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环境保—护篇章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并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环境《保护验收专》项,报告以及由》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 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且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而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除按下列规—定处理外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选址适当且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选址适当但!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其落实】环保措?施;: (三)选址不【当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四)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被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名录的应强制!。淘,汰; (五》)属:于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要求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目【责令:停业或关闭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以及罚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已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审批决定《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批手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或者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或者上述【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在》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