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5《年6月9日修—订)
(2000!年7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20 号修—改,。公布自2015年6!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工业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旅?游等非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 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总体《规划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设备与清洁生产工】。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控》制目标限值》
建:设项目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以及从境外购买【物品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 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等有计划地改产、】搬迁
在建》设项目选址报告【中应当有《环境:保护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初步选址
—第六条 《 市:。和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土】地、水利、农—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本市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在本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对清洁生》。产、生态《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设【置专章(节)进行】分,析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提出防治措】施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分析】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2?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设立公众!参与专章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除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立项的—。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区、 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审批】不当的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者改变【、撤销?原审批?意见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并参:与所辖区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资?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环境保【护篇章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二十条 】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并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环境保护验收专】项报告以及》。由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 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且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而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除按下列规》定,处理外?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选址适当且【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选址适!当但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其落实环!保措施;
(三【)选址不《当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四)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被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名】录的应?强制淘汰;
—(五)属于》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要求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目责令停业或关闭】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以及【罚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已【。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审批决定【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批手》。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或者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或者上述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在《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