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5年》6月9日《修订)?
(2《000年《7,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20 —号修改公布自201!5年6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工】业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旅游等非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 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总体规划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设备与清洁》生产工?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控制目标限》值,
建设项目》。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以及从】境外:。购买:物品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 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等,有计划地改》产、搬迁
》在建设?项目选址报告中应】当,有,环境保护《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初步【选址
第六条 市!和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土地、水利—、农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本!市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在本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对清洁生《产、生态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设置》专章(节)进行分】。析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提出—防治措施《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分》析,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2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设立公】。众参与专章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 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除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立项的?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区、 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审批不当的【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者改变、!撤销原审《批意见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并参与?所辖区?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资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环—。境保护篇章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并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环境保【护验:收专项?报告以及由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一条 】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 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且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而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除!。按下列规定处—理外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选址适当且】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选址适当】但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其落?实环保措施;
(三!)选址不《当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四)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被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名录的》应强:制淘汰;
(五)属!于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要求—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目责令停业或—关闭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以及罚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已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审批决定》。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批?手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或者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或者上述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在?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