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5:年6:月9:日修订)
(【200?0年7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20 号修改公!布自2015年6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工业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旅:游等非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 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总?体规:划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设备与清洁生产】工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控【制目标?限值:
建:设项目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以及从境外】购买物品《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则
第《。五条 ? 建设项目选址 】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等》有计划地改产—、搬迁
在建设【项目选址报告中应当!有环:境保:护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初步选址
—第六条 》市和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土地、》水利、农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 ,本市: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在本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对,清洁生产、》。生态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设【置专章(节)—进行分析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提出防治措施—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分析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2!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设:立公:众参与专章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除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立《项的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区、 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审批不当【的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者改变、撤销!原审批意见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并,参与所辖区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资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环境保护!篇,章,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二十条 —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并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环》境保护?验,收专项报告》以及由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 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且—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而】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除按下列规定处【理外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选址适当且—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选址适当但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其落实环保措!施;
?(三)选址》不当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四)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被》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名录】的应强制淘汰—;
(五)》属于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要求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目【责,令停:业或关闭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以及罚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已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审批》决定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批手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或者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或,者上述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在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