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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5年【。6月9?日修:订) (20【00年?7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20 号修改公】布自2015—年6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工业《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旅游等非《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 ?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总:体规划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设备与清《洁生产?工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控制目标【限值 建设项—目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以及从境外购买【物品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 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等有计》划地改产、搬迁 在!建,设项目?选址报告中应—当有环境保护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初步选址 第—。六条:  :市和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土地、水利、!。农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 ,本市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在本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对清洁生产—、生态?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设】置专章(《节)进行《分析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提出防治措施!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分析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2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设》立公众参与专章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除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立项—的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区、 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审批不】当的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者改变、撤—销原审批意》见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并参与所辖区—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资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环!境保护篇章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并【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环境保护验收!专项报?告,以及由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 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且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而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除按下列规—定处理外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选址适当且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选,址适当但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其》落,。实环保措施; 【(三)选址不—当,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四)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被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名录】的,应强:制淘汰; (五【)属于?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要求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目责令停业—或关闭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以及罚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已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审批决定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批手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或者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或者上述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在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