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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5】年6:。月9日修《订) (》2000年7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20 号修改公布自!2015年6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工【。。业,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旅游《等非: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 【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总体—规划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设备》。与清洁生产》工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控制?目标限值 建—设项目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以及从境—外购买物品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 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等有】计划地改产、搬【迁 在建《设,项,目选:址报:告中应当有》环境保护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初步选址 第六条 ! 市和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土地、【水利、?农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本,市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在【本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对清洁生!。。产、:生态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设置专《章(节?)进行?分析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提出《防治措施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分析:。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2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设?立公众参《与专章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除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立项的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区、 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审批:不,当的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者!。改变、?撤销原审批意见【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并参与所辖区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资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环境保护篇章】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并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环《境保护验收专项报】告以及由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 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且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而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除按下列—规定处理《外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选址适当且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选《址适当但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其落实环保措施【; (三)选址不】当,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四)】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被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名录的应》强制淘汰; (五】)属于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要求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目责令停业】。或关闭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以及罚?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已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审批决定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批!手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或者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或者上述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在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