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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5年【6月9日修订) 】 (2000年7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20 《号修改公布自20】。15年6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工业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旅》游,等非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 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总体规划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设备与清洁生产!工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控制目标限值 建】设项目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以及从境外购—买物品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 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等有计】划,地改产、搬迁 在】。建设项目选》。址报:告中应?当有环境保护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初步选址! 第六?。条  ?。市和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土地、水利—、农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本市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在本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对,清洁生?产、生态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设置专?章,(节)?进行分析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提出》防治措施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分析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第十一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2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设立公众!参与:专章: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除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立项的《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区、 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审批不当—的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者改变、撤—。销原:审批意见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并【参与所辖区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资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环境—保护篇章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并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环【境保护验收专—项报告以及》由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 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 ?且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而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三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除按下列规》定处理外《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选址:适当且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选址适》当但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其落实环保—措施; (》三)选址不当—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四】)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被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名录的应强制淘】汰; (五)属于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要求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目责令停业或关闭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以及罚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已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审批决定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批手【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或者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或】者上:述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在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