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5年6月9日—修订:)
(《2000年7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20 —号修改公布自—2015年6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工业: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旅游等【非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 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总体》规划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设【备与清?洁生产?工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控制目标限—。值,
建设项目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以及:从境外购买物品【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则
!第五条 《 ,。建设项目选址 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等有计划地改产、】搬迁
在建设项【目,选址报告《。中应当有环境保护】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初步选址
—第六条 《 市和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土地、水!利、农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本市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在本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对清洁《生产、生态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设置专【章(:节)进行分》析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提出防【治,措施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分!析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2—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设立《。公众参与专章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除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立》项的: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区—、 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审批不当的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者改?变、撤销原审批【。意,见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并参》与所:。辖区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资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环境保护篇章【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二:十条 ?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并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环境保!护验:收专项报告以及由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一条 !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 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 且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而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除按下列!规定处理外》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选址:适当且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选址适当《。但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其落实环保措—施,;
(三)选—址,。不当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四!)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被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名录的应强制!淘汰;
(五)【属于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要求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目责令】停业或?关闭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以及罚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已: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审批决定》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批手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或!者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或者上述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在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