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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5年6月9日—修订) (—200?0年7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20 号修改公!。布自2015年【6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工业》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旅游等》非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 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总体规划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设备与清洁生产】。工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控制目标限值 建设!项目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以及从境外购!买物品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 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等有计划地改产】。、搬迁 在建设项】目选址报告》中,应当有?环境保护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初步选址! ,第六:条  市和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土!地、水利、农—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 本市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在—本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对清洁生》产,、生态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设置《专章(节)进行分析!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提出?防,治措施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分析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2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设立公众—参与专?章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除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立项!的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区、 !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审批不?当的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者?改变、撤销》。原,审批意见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并参与所辖区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资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环境?保护篇章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并《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环境:保护:验收:专,项报告以及》由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 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且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而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除】按下列规《定处理外《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选址?适当且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选址适当《但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其,落,。实环保措施; 【(三)选址不当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四)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被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名录的》应强制淘汰;— (五?)属于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要求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目责令》停业或关闭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以及罚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已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审?批,。决定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批手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或者!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或者上述】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在—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