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5年—6月9日修订)【 , (20《0,0年7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20 号修—改公布自2015年!6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工业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旅游等】非,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 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总体《规划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设备与清洁生】。产工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控制目标限》。值 建设项目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以及从?境外购买物品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 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等【有计划地改产、【搬迁 ?在建设项目》选址报告中应当有】环境保护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初步选址 !第六条  市和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土地、》水利、农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本市《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在本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对清洁》生产、生态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设置专章(节【),进行分析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提!出防治措施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分析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2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设立公众】参与专章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除: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立项的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区》。。、 :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审批不》当的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者改变】、撤销原审批意见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并参与所辖区【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资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环—境保护?篇章: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并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环境】保护验?。收专项?报告以及由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一条 】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 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且!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而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除按下列—规定处?理,外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选址适《当且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选址—适当但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其落实环保】措施;?。 (三)选址不当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四)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被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名【录的应强制淘汰;】 ,(五)属于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要求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目责令【停业:或关闭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以及罚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已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审批决定】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批手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或:者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或者【上述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在—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