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5年6》月9日修订)
【
,(2000年—7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2:0 号修改公—布自2015年6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工业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旅游!等非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 【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总体规划】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设备与清洁生产工】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控】制目:标限值
建设—项目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以,及从境?外购买物品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则,
第五条《 , 建设项《目选址? ,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等有计】。划地改产、》。搬,迁
在建设项目选】址报告中应当—。有环境?保护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初步选址—
,第六条 》市和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土地、水利、农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本市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在本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对清!洁生产、生态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设》置,专章(节)进行分析!。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提出防】治,措施: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分析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2】。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设立?。公众参与专》。章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除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立项的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区、 ?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审批不当!的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者改变、撤销】原审批?意见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并参与所辖区—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资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环境保护篇章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并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环境保】护验收专项报告以】及由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一条】 ,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 】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且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而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除按下》列规定处《理外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选址适当且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选址适—当但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其落实环保措【施;
(三)—选,址,不当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四)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被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名录?的应强制淘汰;【
(五)属》于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要求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目?责,。令停业或关闭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以及罚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已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审批决定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批手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或者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或者上述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在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