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5《。年6月9日》修订)?
:(2000年7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20 ?号修改公布自2【015年6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工业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旅游等非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 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总体规划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设备与清洁!生产:。工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控制目标—限值
?建设项目《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以《。及从境?外购买物品》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 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等有计划地改产!、,。搬迁
?在建设项《目选址报告中应当】有环境保护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初步选《址
第?六条 ? 市和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土地、水利、—农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 本市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在本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对清洁【生产、生态》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设置专章(【。。节)进行分析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提》。出防:。治措施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分析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第十一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2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设立公众【参与专?章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除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立项的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区、 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审《批不当的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者改《变、撤销原审—批意见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并参》与,。所辖:区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资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环!境保护篇章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并《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环境?保护验收专项报告】以及由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一条 》。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 —。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且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而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除按下》列规定处理》外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选址适当且】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选—址适当?但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其落《实环保?措施;
(三)【选址不当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四)?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被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名录的应强!制淘汰;
(—五,)属于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要求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目责】令停业?或关闭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以及罚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已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审批《决定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批手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或者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或?者上述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在: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