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现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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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天津市人—民政府
】 】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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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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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准入、经【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推,动、监督《和,协调各区《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等管理部门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 , 外:地来津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其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宿舍型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
: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
第七条 【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建设优惠公共租赁】住房:依据:市建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地、建设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 (三)《资金支持人民政府可!按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垫息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等垫》息资金由住房保障资!。金垫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实现资金》。平衡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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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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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目标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实行集中建》设与分散配建—相结合同步配套建】设,教育、社区服务【、商业金融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设:施规模应当符合【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要求
】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采取划拨、!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供应实行土地划】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30至4《5平方米为主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功能齐、》配套:全、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
, 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适当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达到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 第十二条 【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户型适【中,、价格合理收购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做好价格核定!相关:工作
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在建项目《。的应当约定竣工期限!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 第十《三条 收购新建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从售房款中提留1!.5%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要求纳入管【辖范围并《组织民政、》房管、公安、建设】、市:容园林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实施社】区综合管理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居民委员会项目入!住时同步开展工作】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入住前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完成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移,交接:管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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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与准》。入,
【。。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者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者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者—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者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及—以上单人户》)
《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国土?房,。管局依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指导区—房管局调控》受理申请人范围和】。数量
》外地来津《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如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并书面声《明,同意接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依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签订履约承诺、【提供保证等方式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履行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第,十九:条 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应《当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区房管局应当对异】议内容予以核实并反!馈核实结《。果
? 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房管《局应当准《予申请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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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配租!管,理
】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确定经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工作经营单》位应当具有房屋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项目所在区域】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确定【和调整具体项目的租!金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经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后公!。布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按:照核定的项目租金】标准结合楼》层、朝向《调剂等系数确定【
租赁期—内项目租金标准调整!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与承租家【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变更租金数》额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国土房管【局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以及租金标准、配!租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按照?下列次序进行—摇号、选《房
(一—)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家庭;
】 (二《)前项规定之—外的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
《 (三)其—他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同等》条,件下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优先租赁》
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签约入住前区】房管局应当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和!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不得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签订租赁合》。同,前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租房保证!金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其他《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
?。租,房保证金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心?专户:存储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为,承租家庭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租房保证金】及利息可用于—。抵扣承?租家庭欠缴租金【和,违约金?等用于抵扣的租【房保证金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承租家【庭腾退住房时退还租!房保证金《剩余本息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国《土房管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租赁合同—联网打?印
第》二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获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 (一)未按【规定选定住》房的;
》 (二?)未按规定交—纳租房?保证金的;
(!三)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四)其他放】弃承租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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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按期《。足额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补贴直!接划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租金收入账户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并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按月【提取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不得转借、转】租、空置、损—坏所承租的住房【不得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经《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配—套设施?及经营性配套公【建的规?。划使用用途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继《续承:租的家?庭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区房管》局申请续租经—区房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租金按【届时标准执行
【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相应标准的住!房租赁补贴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承租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或者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保障性住房
【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申报信息》的核实、处理、住房!。保障:方式转换等实施细】则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违【反,租赁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损失—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承租家庭赔偿—损失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空置的;
》 ,。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三)!经催告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
】 (四)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政府】征收、征《用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因?不可抗力情》形致使该房屋—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单位【。应当通知承租家庭】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未按规】定申请续租或者申请!续租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的;
(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在租赁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
》 第三十》六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确定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搬迁期自其租赁合】同期满次月》起计:算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二)承—租期间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搬迁】期,可以至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合—同期满后《确无住房的》搬迁期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住】房的搬迁《期自其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次月起!计算期限为2个月
! 第三十》七,条, 对逾期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经》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间《房屋使用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收—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承!租家庭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发生的【。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家庭承担【。。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按】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担负物?业,管理服务费》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与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差额由《住房保障资金支【付拨付给《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日常管理!、设备更《新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存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住!户、住房档案并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等情况及时报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承】租家庭有义》务配合?经营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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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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