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程序《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貌〔20《10〕?355号)超过【有效期已经废—止为继续做》好我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和保护工》作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程序?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26日》
: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程序
为!加强本市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历史风?貌建筑应当遵循【本程序
《 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 二、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应当符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修旧如故》、安全适《用”的原则整—。体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及其:建,筑元素、《历史信息和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按】照备选、初》步认定、评审—。、批准的程序组织】实施
》(一)?备选:
1.备选的】历史风貌建》。筑可通过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历【史风貌建《。筑,普查等途径产生【
2.推荐人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提供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或者有关线索
】 3.市风—貌办收?到推荐资料或—者有:关线索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填写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登记】表(附件1);【
?(2)对提供照片、!历史人文资料等相关!。材料的?向推荐人出具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接收:凭证(附件2);
! (3《)告知推荐人关于】历,。史风貌?。建筑的评审确定程序!。、奖励等《事项:
: (二?)初步认定
— 市风貌办应当做!好备选建《。筑的:初步认定审》核,工作
1—.对备选历》史风貌建筑进—。行现场?调,查拍摄照片并填写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调查表(【附,件3);
2】.调查、《收集备?选建筑?的,建筑年代、式样、】风格、结构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等相关【资料;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相关资料【提出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
4.!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调整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
】6.将?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建档填写天津【市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表(附件4!);:
7.》将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提交《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
: (三)《评审确定
【1.市风貌办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做好:。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的评审工作;【
2.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
3.市风!貌办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历史风》貌建筑的评》审,结果报市国土房【管局
》(四)批《准公布
—1.市国《土房管局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2.由市国!。。土房管局将》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名单在【市级报刊《公布并设立市—人民:政,府保护标志
四!、城市建《设中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
(一【)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有关单【。位可以向市风貌【办推荐
(二】)市:风貌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推荐建【筑的调?查,工,作并记录经调查【认为确有《保护价值的应通知】区房管局和有—关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认为—没有保护价值的【可继续实施原建【。设方案
—。(三)经《调,查认为确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定为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在征—得规划、文物部门同!意后:依照本程序继续组】织历史风貌建筑确】定工作
五、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拆《迁范围内《历史风貌建》筑确:认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貌〔200【7〕:34:3号)同时》废止自2015【年10月1日至本】程序施行前已经确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符合!本程序规定的视为】有效
附件1】.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登记表
】 2.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接收凭证
【 , 3:.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调查》。表
4.天!津市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表
【附件: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