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程序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貌〔20】10〕3《55号)超过—有效期已经废止为】继续做好我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和保护工作》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程序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2【6日
》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程序
】
为》加强本市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历史风貌建筑应当遵!循本程序
【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应当符《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修旧如故、安全!适用”的原则整【体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及其建筑》。。元素、?历史信?息和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按照备选、【初步认定、评审【、批准?的程序?组织实施《
: (一)《备,选
: 1.《。备选的历史风貌建筑!可通过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历史风【貌建:筑普查等途》径,产生
2.推荐!人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提供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或者有【关,线索
3.【。市风貌办收到推【荐资料或者有关线索!。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填写】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登记表(附件!。1);
—(2:)对提供照片、【历,史人文资料等—相关:材料的向推荐人【出具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接收凭证(》附件2)《;
(3)告】知推荐人关》于历史?风貌建筑的评审确】定程序、奖》励等事项
(二!),初步认定《
, 市风貌办应【。当做:好备选建筑的初步认!定审核工作
【 1.对备》选历:史风:。貌建:筑进行现场调查拍摄!照片并?填写: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调查表?(附件?。3);
》 2.调查、收集备!选建筑的建筑年代、!式样:、风格、结构—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等相关!。资料;
《 ,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相关—资料提出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
4.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5.《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调整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
6!.将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建档填《写,天津市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表:(附件4);—。。
7.将—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提交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
《 (三《)评审确定
— 1.市》风貌办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做好: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的评审工作;
】 2.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
3.—市,风貌办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历史风貌建筑—的评审结果报市国土!房管局
—。(四)批准公布
! 1.市国土房【管局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2.由市】国土房管局》将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名单》在市级报刊公布【并设立?市人:民政府?。保护标?志
四、城市】。建设中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
?(一)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有关单?位,可,以向市风貌办推荐
! , (二)市》风貌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推荐建筑的调查【工作并记录经调查】认为确?有保护价值的应通知!区房管局《和有关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认为没有保护】价值的可继续实【施原建设方案—
(三)—经调查认为确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定为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在征得规划、【文物部门同意后依照!本程序继续组织历】史风貌建《筑确:定工作
五【、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拆迁范围》内历史风貌建—。。筑,确认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貌〔【2007〕34【3号)同时废—止自:2015年10月1!日至:本程序?施行前已经确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符合本?程,序规定的视为有效
!
附件1.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登?记表
2.】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接收凭证
— 3.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调】查,表,
4.天津!市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表
附】件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