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程序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貌〔】2010〕3—55号)超过—有效期已经废止【为继续做好我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和保护工作》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程序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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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程序》
《 为加强本市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历史风貌【建筑应当遵循—本程序?。
, 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应当?符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修旧【如故、安全适—。用”的原则整体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及其建】筑元素、历史信息和!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 三、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按《照备选、《初步认定、评审【、批准?的程序?组织实施
(一!)备选
1.】备选的历史风貌【建筑:可通过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历史风貌建—筑普查等途径—。。。产生
2.推】荐人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提供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或者》有关线索
— 3.?市风貌?办收到?推,。。荐资料?或者有?关线索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1):填写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登记表(附件1!。);
(2【),对提供?照片、历史人—文资料等相关材【料的向推荐人出具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接》收凭证(附件2)】;
(3—)告知推荐人—关于历史《风,貌建筑的《评,审确:定程序?、奖励等事项—
(二)初步认!。定
市风貌【办应:当做好备选建—筑的:初步认定审核—工,作
1.对备】选历史?风貌建筑进》行现场调《查拍摄照《片并:填写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调查表(《附件:3);
2【.调查、收》集备选?建筑的建筑年代【、式样?、风格、结》构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等相关资料!;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相关资料提!。出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
?4,.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调整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
6.将【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建档填写天津市【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表(附件—4,);
《 ,7.将?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提交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
》 , (三)评》审确定
—1.市风貌办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做好: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的评审工【作;:
2.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
】 , 3.市风貌办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历!史风貌建《筑的:评审结果报市国土房!管局
? (四)批准【。公布
1.市】国土房管局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 2.由市国土房】管局将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名》单在市级报》刊公布并《。设立市人民》政府保护标志
】 四、城《市建:设中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
》。(一)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有关单位可【。以向市风貌办—推,荐
(二)市风!貌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推荐建筑的调查】工作并记《录经:调查认?为,确有保?护价值?的应通?知区房管局和—有关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认?为没有保护价值的】可继续实施原建设方!案
? (三)经》调,。查认为确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定为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在征得【规,划、文物部门同意】后依照本程序继续】组织历史风貌建筑】确定工作
五】、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拆迁范围内历史风貌!建,筑确认?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貌〔2007〕!343号)同时废】止自2015年【10月1日至本【程序施行前已—。经确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符合本程序规定的!。视,为,有效
附件1】.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登记表》
2》.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接收—凭证
3.】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调查表
】 4.天津市【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表
【 , 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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