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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程序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貌〔2010〕35!5号)超《过有效期《已经废止为》继续做好我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和—保护工作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程!序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2—。6日   》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程序   】  为加强本市【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历史风《。貌建筑?应当:遵循本程序  【 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应—当符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修旧!如故、安全适用【”的原则整体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及,其建筑元素、历史信!息和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  三?、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按照备选、初步认!定、评审、批准的】程序组织实》施   (一)备选!。   1.备—选的历史风貌建筑可!通过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历史风貌【建筑:普查等途径产生 】  2.推荐—人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提供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或者有关线索—   3.》市风:貌办收到推荐资料或!者有关线索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填写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登记表(附件1);!。   (《2)对提《供照片、历史人【文资料等相关材料】的向推?荐人出具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接,收凭:证,(附件2)》;   (3)告知!推荐人关《于历史风貌建—筑的评?审确定程序、奖【励等事项  —。 ,(,二,),初步认?定  ? 市风貌办应当【做好备选建筑的初】步认定审核工—作,  : 1.对备选历史】风貌建筑进行—现场调查拍》摄照片并填写—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调查表(》附件3);   2!.调查、《收集:备,。选建筑的建筑年【代、式样、风—。格、结构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等相关【。资料:。; :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相—。关资:料提出?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  】 4.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调整—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  !。 6.将《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建档—填写天津市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表(》附件4); —  :7.将?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提》交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确定》   ?1.市?风貌:办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做好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的评审工【作;   2—.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   3.!市风貌办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历史风貌建筑的!评审结果报市国土】房,管局   (四【)批准?公布   1—.市国土房管局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2.!由市:国土房管局将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名单在市级!报刊公布《并设:立市人?民政府保护标志【   ?四、城市建设—中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  《 (:一)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有关单位!可以向市风》貌办推荐 》  (二)市风【貌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推荐建筑的调查工作!并记录经调查认【为确有保护价值的】。应通知区房》管局和有关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认】为没有保护价—值的可继续实—施原建设方案— ,  (三)经调查】认为确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定为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在征得规划、文】物部门同意后依照】本程序继续组—织历史风貌建筑确定!工作 ?  五、《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拆迁范围》内历史?风貌建筑《确认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貌〔2007〕!343号)》同时废止自2—015年10月【1日至本程》序施行前已经—确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符合本程序》规,定的视为有效  】 附件1.》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登《记表    2.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接?收凭证   — 3:.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调《查表    —。 ,4.天津市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表—    附件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