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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201!5年4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组织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 【。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停车泊位是否!收,费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和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区域类别; 】(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情况》制定并落实》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的鼓励措施与—办法; 《 (五)《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 ,(,六)督促本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 第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标《准或者?不,符合相关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不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 ,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 第十!三条 增《加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遇有【紧急情?况或者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临时撤除的 !。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六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引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引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引导设施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停车智能!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人民政府终止】协,议 (一)—多次: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费用】的; (》四)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五)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六)拒不》配合道路设》施,维护及掘《路修复施工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自开放、》停止开放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地—理位置、泊位数量】等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八)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并应当《配合环?卫清扫和园林养【护作业 《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八)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五)不得在!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四)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七》)私: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4日公布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