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2》0,15年?4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组!织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停车泊位【。是否收费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和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区域类别》; :
(: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情况制—定并落实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的鼓励措施与办!。法,;
(五)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督促本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
第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标准—或者不符合》相关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不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
第!十三条 增》加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遇有》紧急情况或者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临时撤除的 !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六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引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引: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引导设施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九条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停车智能】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
,第二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人民政】府终止协议
【(一)多次》。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费用》的,。。; :
(四)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五)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六)—拒不:配,。合道路设施维护【及掘路修《复施工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自开】放、停?止开放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地理:位置、泊位数量等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八)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并应当配合环卫!。清扫和园《林养护作业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八)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
(五)不得在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六)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
(七)私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4日《公布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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