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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 (2015年【4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 (二)组织—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停车泊位!是,。否收费?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和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区域类别; 】 (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情况—制定并?落实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的鼓励措施与办】法; (五)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督促本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 ,第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标准!或,者,不符合相关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不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 第十《三条 增加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遇《。有紧急情况》或者: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临时【撤除:的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六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引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引《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引导《设施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九条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停车智能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人》民政府终止协议【 :(一)多次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费用》。。的; (四—)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五)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六)拒【不,配合道路设施维护】及掘路?修复施?工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自开放【。、停止开《放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地理位置、泊】位,数量等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五):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八》)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并应当配合—环卫清扫和园林养护!作业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八)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五,。)不得在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五)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七)【私,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4日公布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