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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2015《年4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 ,(,一)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组织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停车泊!位是否收费》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和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区:域类别; (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情况制定并落!实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的鼓励措施与办法;! (五《)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督促?本,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标准或者!不符合相关》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不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 第十三条 增!加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一)遇有》。紧急情况《或者: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临时撤除的 【。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六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引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引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引导设施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停车?智能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人民?。政府终止协》议 (一》),多次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费!用的; (四)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五)—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六)拒不配》合道路设施》维护及掘路修复施工!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自开?放、停止开放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地理位置、泊!。位数量?等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八!)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并应当配】合,环,。。卫清扫和园林—养,护作业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八)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五)不得在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五)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七)》私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4日公布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