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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2!01:5年4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 (一)《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组织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 》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停车?泊位是否收费—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和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区域?。类别; (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情况制【。定并落实《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的鼓励措施与办法!; ?。(五)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 (六)督促本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标?准或:者不符合相》关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不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 , ,第十三条 增加【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遇有:紧急情况或者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临时撤除的【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六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引【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引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引导设施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停车智能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人》民政府?终止协议 (【一)多次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费用的【; (四》)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五)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六)【拒不:配合道路设施维护及!掘路修复施工—的,; :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自开放、停止开!放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地理位置—、泊位?数量等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八)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并应—当配合环卫清扫和】园林养护作业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八)】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五)—不得在?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五)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七!)私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4日公布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