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20》15年?4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
(一)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组织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停车泊》位是否收费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和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区域类别;
(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情况制定并落实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的鼓励措施与【办,法;: ,
(五)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督促》本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标准或者不【。符合相关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不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
第十三】条 增?加,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一)遇有紧急【情,况或者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临时撤?除的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
第十六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引《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引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引导设施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停车》智能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人民政府终止协】议
(一)多次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费?用的;
(四)】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五)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六)拒不配合道路!设施维护及掘路【修,复施工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自开【放、停止《开放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地理位置、泊—位数量等《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八)》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并应当配《合环卫?清扫和园《林养护作业 —。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八)项—规定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五)不得在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四)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七)私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4《日公布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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