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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2015年】4,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 (一)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组织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停车泊位是否收费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和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区域类别】; (《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情》况制定并落实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的鼓》励措:施与办法; — (:五)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督促本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标【准或者?不符合相关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不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 第十三条【 ,增加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遇有紧急—情况或者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临时撤除》的 :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六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引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引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引导设施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停车智能】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人《民政府终《止协议 (一)】多,次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费《用的; 》(,四)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 (五)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六)》拒不配?合道路设施》维,护及掘?路修复?施工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自开放?。、停止开放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地理位置、泊【位数量等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八》)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并应当配合环!卫清扫和园林养护】作业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八)—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五)【不得在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七)?私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4日公布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