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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2015年4—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组《织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停车泊位!是,否收费?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和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区域类别;》。 (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情况制》定并落?实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的?鼓励措施与办法; ! (五)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督,促本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标准或者—不符合相关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不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 第十三条 【增加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遇有紧急》。情,。况或者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临时撤除【的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 第十?六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引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引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引导设施—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停车智能—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人民!政府终止协议 (!一)多次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费用!的; 《(四)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五)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六)拒不《配合道路设施—维护及掘路修—。复施工的; —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自开放—、停止开放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地理位置、泊位数量!。等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 (八)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并应】当配合环卫清扫【和园林养护》作业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八)!项规定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五—)不得在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六):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七)私?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4日《。公,布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