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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2015年!4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 (一)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组织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停】车泊位是《否收费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和【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区域类别; — (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情况制定并落实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的鼓励措施与办法!; (《五)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督促本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 第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标准《或者不?符合相关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不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 ,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 第十》三条 增加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遇有紧急情况或者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临时】撤除的?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六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引!。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引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引导设《施,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停车智能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人民政府终止协【议 (《一)多次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费用的; (四!)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五)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 (六)拒不—配,合道:路设施维护及掘【路修复施工的; 】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自开【放、停止开放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地理位置、泊】位数量等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八)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并应当配合环卫清扫!和园林养护作业【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八)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五)】不得在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三?)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七】)私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4日公布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