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20—15年4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组织【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停!车,泊位是?否收费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和—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区:域类别;
(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情况制定】并落实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的鼓—励措施与《办法;
(—五)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督促本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标准】或者不符合》相关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不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 —
第十三条 增加】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遇有紧急》情,况或者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临》时撤除的《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六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引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引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引导设施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停车—智能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人民?。政府:。终止:协议
《(一)多《次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费用的;
—(四)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五—)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
(六)拒》不配:合道路设施维护及掘!路修复施工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自开放】、停止?开放:。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地理位置《、泊位数量》等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五)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八)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并应当配》合环卫清扫和—园林养?护作业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八)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
(:五):不,得在: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二?)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五)?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
(七?)私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4日公布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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