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2015年】8月:1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客运公【共交通健《康发展?维护客运公》共交通市场秩序保】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要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市轨《道,交通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客运【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客运公共汽(电)!车及其有关设—施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发展客运公共—交通:应当遵循《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为?公众提供《安全、?卫生、?便,捷、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客运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客:运公共?交通的组织领—导将客运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客运公共交【。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对,客运公共《交通发展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客运公共交通工作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路:权保障、管理—智能化等措》施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客》运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第,七条:客运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营运】、规范服务、公平竞!争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
鼓【励客:运公共交通经营者】采用新能源》。、,。低排:。放车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和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发展的【需,求,编,制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优化配置【客运公共《交通资源完善—公共交通网络—体,系,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客!。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客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询公众】意见
第十—。。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客—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相互:衔,接,将客运?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一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下列!客流集中的区域【。规划客运《公共交通场站
(!一)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枢纽:站;: ,
(二)大》型的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医疗机构!; :
(三)大型居住区!、产业园区、教育】园区;
(四【)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客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客运公?共交通场站建设计划!建设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客运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客运公【共交:通场站的经营管【理单位
客运公共!交通场站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运营管理制!度维护场站运营【秩序保证场》站设施、设备—完好
进入客【运公共交通》。场站的?线路:由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等:因素组织《设置客运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车道】配置相应的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提高》运行效率
—第三章客运》公共交通线路及【其经营权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客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求适时调整和优化!客运公共《交通线网结》构提高线网和站【点覆盖率实现与轨道!交,通等其它交通方式】的,便捷衔?接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客运公共交—通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会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专家和经营者的意见!增设、调《。整客运公共交通【线路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增设、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公!共交通线路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从事客运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应当取!得,线路经营权》
首末站和行经】路线在?中心城区、》环,城四区及跨区县【的线路经营权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授予首》末站和?行经路线在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的?线路经营权由本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授【予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线路经?营权时应当确定客】运公共交通站名【。
客运《。公共:交,通站名?经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一—条申请取得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线路运营要求【的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
(三)《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
(四【)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合格的驾—驶员、调度员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对》新开辟的线路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其他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发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期限!为八年?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不得!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可以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长—。线,路经营权期限的【书面申请《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营者【运,营,服,务的:状况对其考核合格的!可以延长其线—路经营权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八《年
第二》十五条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线,路运:营
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要—求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 ?
第四章客运公【共交通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要求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组?。织运营;
(二)!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及信《。息监控系统并按照】规定:报送运营《数据;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运营安全!检查;
(四【。)加强?驾,驶员职业道》德、服务标准、安】全,运行培训《教育定期检查考【核;
(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发现:有不适宜驾驶工作】的疾病?或者有心理疾患的】。暂停其驾驶工作; !
(六)车辆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及:时安:排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 :。。
,。(七)按照核定的运!。营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车票凭证【
第二十七—。条运营?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设》。施性能?完好车?容整:洁、车?厢干净;
(二)!在明显位置标—明线路经《营者名称和车辆【编号;? ,。
(三)按照—规,定设置线路标志【牌,、运行?线路图、收费标准】、乘车守则》。、投诉?电话等标识;—
(四)配备【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视频监控和语音报】站装:置,保持性能完好;【
(五)设置【老、幼、残、—孕乘客专用》座位;
(六)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设施】完好;
(—七)空?调运营?车辆根?据季节变化在—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六,摄氏度时开启车辆空!调设备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执行服务标准恪】守,职业道?德使用文明》用语:安全文?明行车、停》靠;
(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间隔运营; !
(三)在规—定的站点上》。下乘客;
(四】)按照规《定使用语音报站装】置;:
(五)不—得在车厢《内吸:烟、接打手机—、使用非车载视【听设:。备;:
(六)不得拒】绝持免费乘车证【件的:乘客:乘车:。;,
(七)不—。得疲劳驾驶 —
第:二十九条《客运公共交通—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运营》。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当标明》运营间隔时间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客运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客,运公共交《通信息服务》系统 ?
第三十一条—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影响【客运公共交通线路】正常运营的应当提前!通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需要临时】变更、暂停客运【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客运公共!。交通经?营成本费用评—价制度、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和补贴《、补偿制度
完善!价格补?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以及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政策性亏损的【市和: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乘车守则》和乘车秩序文明乘】车;
(二—)按照规定》支付车费或》者主:动,出示:免费:乘车证件;》
(三)不得携】带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乘车; 《
(四)不得携带宠!物乘:车;
(五)【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
(:六)不得强行—上下:车或者妨碍驾—驶员的正常工作【;
(七)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便者应】当有成年《人,陪同乘车 》
乘车守则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妨碍客《运公共交通运营【的行为
(一)在!客运公共交通—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
—(二)拦截运营车辆!; :
,(三)损坏运营【车辆和设施设备;】
:(四)占用、损毁、!拆除客运公共交通场!站及其设施;—。
(五)其他妨碍!客,运公共交通》运营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公!共交通?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三十六条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客运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评议?考核制度《定期对线路》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作业计划执行!、车辆设《施、服务设施、乘】客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十七条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客运》公共交通《经营者收《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可《以扣押?非法运营《的车:辆
第四》十,条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转让所得吊销】。线路经营权证书【
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四十一条!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客运公?共交通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所!属的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其他负有客运公【共交通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1年:4,月12日公布的天津!市,维护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秩序的规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