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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2015《年8月1《。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客:运,公共交通健康发展维!护客运?公,共交通市场》秩序保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要?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市轨道【。交通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客运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客运公共汽(!电)车及其有关设施!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发展客运公—。共交通应《。当遵循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为公《众提供安《全、卫生、便捷【、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客运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客运公共【交通的?组织领导将客运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客运公共交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对:客运公共交通发【展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客运公?共交通工《作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路权!保障、管理智能化】等措施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客运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 第七条客运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营运【、规:范服务、《公平竞争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 鼓励客运公共!交,。通经营?者采:用,新能源、低》排,放车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和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发展的》需求:编制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优》化配置客运公共交通!资,源完善公共交通【网络体系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客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客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询公众意见 第十!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客》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相互衔接将客运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下列客《流集中的区域—规,。划客运公共》交通场站 (一】)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枢纽【站; (二—)大:型的: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医疗机构;! (三)大—型居住区、产业园】区、教育园区; !(四)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客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客?运公共交《通,场站建设计划建设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 !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客运》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客运公共交通】场站的经营管—理单位 客运公】共交通场《站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运营【管理制度《维护场站运营秩序保!证场站设施、设备】完,好 : ,进,入,。客运公共《交通场站的线路由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等因素》组织设置客运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车道配】置相应的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提高运行效》率 第三章客【运公共交通线路及】其经营权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客?。。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求?。适时调?整和优?化客运公共》。交通线网结》构提高线网》和站点覆盖率实【现,与轨:道交通等其》它交通方《式的便捷衔接—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客运—公共交通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会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专家和经营》者的意见增设、【调整:客,运公共交通线路 】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增设、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公共交通线路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从事客?运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应当?取得线路经营权 】 首:末站和行经路线【在中心城《区、环城四》区及跨区县的线【路,经营权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授予首末【站和行经路线在【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的线【路经营?权由本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授予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线路经营权!时应当确定客运公】共,交通站名《 , 客运公共交通站】名经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 第二十一条—申请:取得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线路运【营,要求的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 (三?。)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 , (四)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合格的驾驶员、【调度:员等人员 》 第二十《二条对新开辟的线路!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其他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发》。线路经营权证书 】 第二十《四条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期限为八年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不得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可》以,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长线路经营权期】限的书面申请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营者运》营服务的《状况对其考核合【格的可以《延,长其线?。路经营?。权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八,年 第二》十,五条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线路运!营 : 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要求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章客运公共》交通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要求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组织运营】;, :(二)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及信息监【控系统并《按照规?。定报送运营数—据;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运营【。安全检查; (四!),加强驾驶《员职业道德、服务标!准,、安全运行培训教育!定期检查考核;【 , (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发?现有不适《宜驾驶工作的疾病】。或者有心《理疾患的暂》停其驾驶工作;【 (?六)车辆《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及时》安,排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 (七)按照【。核定的运营》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车票凭证 第!二十七?条运营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设施性能完好车容整!。洁、:车厢干净; — (二)在》明显:位置标明线》路经营者名称和车】辆编号; —(三:)按照规定设置线路!标志牌、《运行线路图、收费标!准、乘车守》则、投?诉电话?等标识?; : (四?。。)配备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视频监【控和语音报站装【。置保持性《能完好?; ?(五)设置老、【幼、残?。、,孕乘客?专用座位; — (六)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设施完好》; ?(,七):空调运?营车辆根据季节【变化在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六摄氏度—时开启车辆空调【。设备 ?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执行:服务标准恪守职业】道德使用文明—用语安?全文明行车》、停靠; (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间隔运营》; (《三)在规定的站【点上下乘客; 【 (四)按照规定】使,用语音?报站装置; 【(五)不得在车厢内!吸烟、接打手机、使!用非车载视听设【备; (六)不】得拒绝持免》费乘车证《件的乘客《乘车:; : (七)《不得疲劳《驾驶 ?。。 第二十《九条客?运公共交通》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运营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当标明运营间隔】时间 ?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客】运,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客—运公共交通信息【服务系统 第【三十一条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影?响客运公共交通线】路正常?运营的?应当提前通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需?。要临时变《更,、暂停客运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客【运公:共交通经营》成本费?用评价制度、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和补】贴、:补偿制度《 完善《价格补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以及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政】策性:亏损:的,市和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乘车守》则和乘车秩序文明】乘车:; (二)—按照规定《支付车费或》者主动?出示免?费,乘车证件; 【(三)不得携带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乘车;》 , (四)不得携【带宠物乘车》;, ,。 (五?)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六)》不,得强:行上:下车或者妨碍驾驶员!。的正:常工作; (【七)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便者应当有【成年人陪同乘—车 乘《车守:。则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妨碍客运公共交【通运营的行为 【 (一)在》客运公共《交通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 【 ,(二)拦截运营车辆!; (《三)损坏运营车辆】和设施设备; 【 (四)《占用、损《毁、:拆除客?运公共交通场站及其!设施; (—五)其他妨碍—。客运公?共交通运《营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公共—交通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三!十六条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客【运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评议考核制度】定期对线路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作!业计划执《行、车辆设施、服务!设施、乘客》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 ,第,三十七条《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客运公【共交通经营者收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可以扣押】非法运营的》车辆 第四十条】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转让所得吊销线路】经营权?证书 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四十一条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客运公共】交通: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所属的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其他》负有客运公共交通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1年4月—12日公布的天津】。市维护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秩序的规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