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2015年—8月1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客运公共》交通健康发展维【护,。客运:公共交通市场秩序】保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要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市轨道交通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客运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客运公共【汽(电)车及其有关!设施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发展客运公【共交通应当遵循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为】。公众提供安全、卫生!、便捷、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客!运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客运公共交通的!组织领导《将客运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客运公》共交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对客运!公,共交:通发展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客运公共交通工【作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路权保障、!管,理智能化等措—施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客运?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
第七条客运—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营运、规范!服务、公平》竞争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
鼓励客运!公共交通经》营者采用新》能源、低排放车【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和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发展?的,需求编?制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优化配置客运】公共交通资》源完善公共交—通网:络体系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客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客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询:公众意见《
第十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客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相互衔接》将客运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下列客流【集中的区域》规划客运公共交【通,场站
(一—)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枢纽—站;
(二)大】型的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医疗机!构,;
(三)大【型居住区、产业园】区、教育园》区;
(四)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客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客运公共交通】场站建设计划建设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客运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客运公共交通场】站的经营管理单位 !
客运公共》交通场?站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运营管《。理制度维护场站运营!秩序保证场》站设施、设备完【。好 :
进入客运公—共交通场站的线【路由: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等因—素组:织设:置客运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车道【配置相应的》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提高运行效率
】第三章客《运公共交通》线路及其经营—权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客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求适!时调:整和优化客运公【共交:通线网结《构提高线网和—。站点覆盖率》实现与轨道交通等】其它交通方》式,的便捷衔接 —。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客运公共交通】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会】。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专家和经营》者的意见增设—、调整客运公共交】通线路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增设、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公共交通线路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从事】客运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应当取得线!。路经营权
—首末站和行》经路线在中》心城区、环》城四区及跨区县【的线路经营权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授予【首末站和《行经路线在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的!线路经?营权由本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授予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线路:经营权时应当确【定客运公共》交通:站名:
客运公共交通】站,。。名经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一!条申:。请取得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二)具有符合线!路运营要求的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
(?四)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合格】的,驾驶员、调度—员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对!新开:辟的线路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其他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发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期,。限为八年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不得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线路经营权! ,
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可以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长线》路经:营权期限的书面申】请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营者运营服!务的状况对其考核合!格的可以延长其线路!经,营权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八【年
第二十—五条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线路运营
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要求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章客运】公共:交通运营管理 【
第二十《六条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要求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组织运】营;
(二)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及信息监控系统!并按照规定报—。送运营数《据; ?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运营《安全检查;
(】。。四)加强驾驶员【职业道德、服务标准!、安全运行培训【教育定?期检查考核;—
(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发现有不适》宜驾驶工作的疾病】或者有心理》疾患的?暂停其驾驶工作; !
(:。六)车辆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及?时安排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
(七)按照核!定的运营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车票凭证
第二!十七条运营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车辆设施性能—完好车容整洁、【车厢干净;
(】二,)在明?显位:置标明线路经营者】名称和车辆编号; !
(三)按照规定设!置线路标志牌、运】行线路图《、收费标准、乘车守!则、投诉《电话等标识》。;
?(四)配备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视频监控和语音报!站,装置保持性能完好;!
(五)设置老】、幼、?残、孕乘《客,专用座位;
【(六)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设:施完好;
—(七)空《调运营车辆根据季】节变化在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六,摄氏:度时开启《车,辆空调设备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执行服务标准!恪守职业道德使【用文明用《语安全文明行车【、停靠?;
(《。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间隔运营】;
(三)在规定!的站点上下乘客【; :
,(四:)按照规定使用语音!报站装置; —
(五)不》得在:车厢内吸烟、接打】手机、使用非车载】视听设备; —
(:六)不得拒绝持【免费乘车证》件的乘客乘车;
!(七:)不得疲《劳驾驶
》第二:十九:。条客运公共交通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运营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当标明【运营:间隔时间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客运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客运公共交通信!息服务系统
第】三,十一条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影响》客运公?共交通线路》正常运营的应当提前!通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需要临《时变更?、暂停客《。运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客运!公共交?通经营?成本:费用评价制度—、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和:补贴:、,补偿制度
完善】。价格补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以及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政策性亏损的【市和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
第三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乘】车守则和乘车秩【序文明乘车;—
(二)按—照规定支付车费【或者主动出示免费乘!车证件; 》
(三)不得携带】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乘车;— ,
(四)《不得:携带宠?物乘车;
(【五)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六—。)不得强行上下车】或者妨碍驾驶—员,的正常工作》;
(七)—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便者应当—有成年人《陪,同,乘车
乘车守则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妨碍客运公共交通】运营的行《。为
(一)—在客运?公共交通《。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
(—。二)拦截运营车辆;!
(三)损坏【运营:车辆和?设施设备;》 ,
(四)占》。用,、损毁、《拆除客运公共交通场!。站及:其设施;
(【五)其他妨》碍客运公共》交通运?营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五条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公共交《。。通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三十六条》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客运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评议考核制度定期】对线路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作业计划执行、【。车,辆设施、《服务设施、乘—客,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十七条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客—运公共交通经营者】。收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可以扣!押非法运营的车辆】
第四《十条: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转让所】得吊:销,线,路经营?权证书
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线《路经营?权证书 《
第四十一条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客运公共交通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所属:的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其他】负有客?运公:共交通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1年4月—12:日公布的天津市维】护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秩序的规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