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2015年8月!。1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客,运公共交通健康【。发展维护客运—公共交通市场秩【序保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要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市?轨道交通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客运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客运公共汽(!电)车及《其有关设施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发!展客运公共交通应当!遵循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为公!众提供安全、卫生、!便捷、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客运公!共,交通服务 》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客运公》共交通的组织领导将!客运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客运—公共交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对客运公共!交通发展的财政【投入: ,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客运公共交通工!作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路权保!障、:管理智能化等措【施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客】运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第】七条客运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营运、规—范服务、《公平竞争《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
鼓【励客运公共交—通经:营者:采用新能源、低排】放车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和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发展—的需求编制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优化】配置客运公共交通资!源完善公《共交通?网络:体系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客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客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询公众》意见
第十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客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相互衔接》将客:运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下列客流集中【的区域规划客运【公共交通《场站
(一)【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枢纽站;
【(二)大型》的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医!疗机构;
(三)!大型居住区、—。产业园区、教育园区!;
(四)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客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客运公?。共交通场站建—设计划?建设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客运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客运《公共交通《。场站的经营管—。理单位
》客运:公共交通场站—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运营管—理制度维护场站运】营秩序保证》场站设施、设备【完好
进》入客运公共交通场】站的线路由》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等因素!组织设置客运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车,道配置相应的—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提高运—行效率
》第三章?客运公共交通线路】及其经营《权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客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求适时!调整和优《化客运公共交通【线网:结构提高线网和【站点覆?盖,率实现与《轨道:交通等?其它交通方式的便】捷衔:接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客运公】共交通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会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专家和经】营者的意见》增设、调整客运公共!交通:线路 ?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增设、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公:共交通线路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从》事客运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应当取得线路经】营权
《首,末站:和行经路线在中心】城区、环《城,四区:及跨区县的线路经营!权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授予首末站和!行经路?线在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的线路经营权—由,本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授予 !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线【路经营权时应当【。确定客运公共—交通站?。名
客运公共交通!站名经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一条《申请取得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线路运】营要:求的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
(四)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合!格的:驾,驶员、调度员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对—新开辟的线路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其!他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发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期限《为八年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不得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可以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长线路【经营权期限的书面】申请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营:者运营服务的状【。况对其考核合格【的可以延长其线路】经营:权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八年 ?
第二十五》。条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线,路运:营 :
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要【求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章客!运公共交通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规【定,要求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组织【运营;
》(,二)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及信息监控—系统:。。并按照规定报送运】营数据;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运营安全检【查;
《(四)加强》驾驶员?职业:道,德、服务《标准、安全运行培】训教育定期》检查考核;
(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发现有》不适宜驾驶工作的疾!病或者有心理疾患的!暂,。停其驾驶工》作;
(六)【车辆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及时安排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
(七)!按照核定《的运营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车票凭—证
第二十七条运!营,。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设施性能完好车容!整洁:、车厢干净; 【
(二)在明—。显位:置标明线路经营【者名称和车辆编号;!
(三)按照规定!设置线路标》志牌、运《行,线路图、收费标准、!乘车守则、投—诉电话?等标识?;
(《四)配备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视》频监控和语》音报站装置》。保持:。性能完好;
(五!)设置老、幼、残、!。孕乘客专用》座位;
(—六)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设施】完,好;
(七—)空调运营车辆【根据季节变化在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六】摄氏度时开启车【辆空调设《备 :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执行服—务标准恪《守职业道德使—用文明用语安全【文明行?。车、停?靠;
(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间隔运营;
(】三)在规定的—。站点:上下乘客《;
(四)—按照规定使》用语音?。报站装置《;
?(五)不得在车【厢内吸烟《、接打?手机:、使用非车》载视听设备》;
(六)不【得拒绝持免费—乘车证件《的乘客乘车;
】(七)?不得:疲劳驾驶 》。
第二十九条客运】。公,共交通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运营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当标明运营间隔!时间 ?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客运》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客运公共—交通信息服》务系统 《
第三十《一条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影响客】运公共交通线路【。。正常运营的应当提】前通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需》。要,临时变更、暂停客】运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客运公共交通经营!成本费用评价制度】、,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和补贴、补偿制度!
:完善:价格补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以及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政】策性亏损的市和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乘车守则—和乘车?秩序:文明乘车;
【(二:)按照规定支付车】费或者主动出示免】费乘车证件;
】(三)不《得,。携带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乘车;
(四)】不得:携带宠物乘》车;
(五)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六)不得强》行上下车或者妨碍驾!驶员的?正常工作;》
(七)》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便】者应当有成年人【陪同乘?车,
乘车守则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妨:碍客:运公共交通运营的】行为
(一)在客!。运公共交通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
(二)拦截!运营车辆; —。
,(三)损坏运营【车辆和设施设备; !
(四)占用—、损毁、拆除客运】公共交通场站及其设!施,;
(《五):其他:妨,碍客运公共交通运营!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五?条,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公共交《通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三十六条】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客运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评《议,。考核制度定期对【线路: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作业计划执行、【车辆:设,施、服务设施、乘】客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十》七条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客运》公共交通经营者收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
第六章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可以扣押非法运!营的:车辆
第四十条】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转让所—。得吊销线路经营【权,证书
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线路:经营权证《。书 :
第四十《一条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客运公共》交,。通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所属的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其他负有客运—公共交通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1年4月12日公】布,的天津市《维护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秩【。序的规?。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