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明确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作用。
1.0.2 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对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如防爆、防腐蚀场所等,尚应执行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1.0.3 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条文中“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是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该文件按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查、批准手续。如由于现场情况变化,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要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和修正,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签证确认,即发出设计变更通知书。同理,如工程招标文件要约或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施工单位要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提供的设计文件同样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批准。
1.0.4 本规范制定时必须遵循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行后执行过程中如因法律、行政法规的变更导致本规范的某些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现象时,则应毫无疑问地按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