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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
3.0—.1 采用—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
3.0《.2 《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器材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识并有相应【认证证书
!
,3,.0:.3 《器材的运输和保管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器?材尚应符《合其技?术文件中《的相应要求
!
3.0.4 】 ,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 随器—材供给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 《2 ?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外观质—。。量应符合产品制造标!准和本规范相关【。规定
【。。
》3 器材》采购合同中对运输】、包装等有特定要约!的,应符合采购合同的约!定
》
—4 当新开发的】产,品,。在工程中试用时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 : , 5 ? 当对器材的—质量有异议时应【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3.【0.5 配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施工协】调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埋入混【凝土:内的导管、支架【。、螺栓和预埋—板等预?。埋,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前?埋设:;埋入砖墙》等,砌体:内的导管、支架【和螺栓等预埋—件宜在砌体施—。工时同步埋设
!
》 2 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规:格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埋设牢固在混!凝土:浇筑前应《复核建筑工》程施工图中标—明的配线用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规格【和尺寸
《
【 , 3 《影响配?线工程施工的—模,板、脚手架等应在施!工前拆除周围—杂物:应清除
》
,
4】 对有可能—。给,已完工的配线工【程造成污损的建筑】装饰工作宜在配线工!程施工前全部结束】
》
: 5 在埋】有导管的大》型,设,备混凝?土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导管引出【口,坐标和高程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
【 6 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将:配线施工时剔凿【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孔、洞、沟、槽!等修补完整;线【路,穿越楼板或防火【墙、管道井、—电气竖井、》设备间?等防:火分隔?处应做好防火封堵】
】 7 配线【工程的导管、—线,槽,、封闭母线外壳和】支架等进行补—漆和:标,色时:不应:污染:已完成的建》筑工程
》。。
《3.0.6 线】。路穿越建筑物—、构筑物《。的变形缝处应—安装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
《
3.0【.7 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线路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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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盒(箱【)等:黑色金属附件—均应做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为镀锌室《外,露天的为热浸—镀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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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配线工》程中非带电的金【属,部分的保护接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
3.?0.10 —当IkV及以下【的配:线工程与高压—电缆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布置在同一电气竖井!内时相互间应保持不!小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
:
3.0】.1:1, :当采用吊架固定导】管、线槽或》插接式母《线时应设《置防晃支架在距离】盒(箱)或端部0.!。3m~0.》5m:处应设固定支—架
3】.0.12 配线!工程用的塑料绝缘导!管、:塑料线槽及其配件必!须由阻燃材料制【成导管和线》槽表面应有明显的阻!燃标识和制造厂厂标!
3.0!.1:。3 配线工程的】电线:线芯:截面面积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
3.0—.14 导体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的导体GB!/T ?395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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