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采用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2 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器材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识,并有相应认证证书。
3.0.3 器材的运输和保管,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器材,尚应符合其技术文件中的相应要求。
3.0.4 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随器材供给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2 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外观质量应符合产品制造标准和本规范相关规定。
3 器材采购合同中对运输、包装等有特定要约的,应符合采购合同的约定。
4 当新开发的产品在工程中试用时,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5 当对器材的质量有异议时,应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0.5 配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施工协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入混凝土内的导管、支架、螺栓和预埋板等预埋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前埋设;埋入砖墙等砌体内的导管、支架和螺栓等预埋件宜在砌体施工时同步埋设。
2 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规格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埋设牢固。在混凝土浇筑前,应复核建筑工程施工图中标明的配线用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规格和尺寸。
3 影响配线工程施工的模板、脚手架等应在施工前拆除,周围杂物应清除。
4 对有可能给已完工的配线工程造成污损的建筑装饰工作,宜在配线工程施工前全部结束。
5 在埋有导管的大型设备混凝土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导管引出口坐标和高程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6 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将配线施工时剔凿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孔、洞、沟、槽等修补完整;线路穿越楼板或防火墙、管道井、电气竖井、设备间等防火分隔处应做好防火封堵。
7 配线工程的导管、线槽、封闭母线外壳和支架等进行补漆和标色时,不应污染已完成的建筑工程。
3.0.6 线路穿越建筑物、构筑物的变形缝处,应安装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
3.0.7 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线路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3.0.8 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盒(箱)等黑色金属附件均应做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为镀锌,室外露天的为热浸镀锌。
3.0.9 配线工程中非带电的金属部分的保护接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0.10 当IkV及以下的配线工程与高压电缆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布置在同一电气竖井内时,相互间应保持不小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
3.0.11 当采用吊架固定导管、线槽或插接式母线时,应设置防晃支架,在距离盒(箱)或端部0.3m~0.5m处应设固定支架。
3.0.12 配线工程用的塑料绝缘导管、塑料线槽及其配件必须由阻燃材料制成,导管和线槽表面应有明显的阻燃标识和制造厂厂标。
3.0.13 配线工程的电线线芯截面面积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3.0.14 导体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的导体》GB/T 395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