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55-2012 建标库

16  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16.1.2  钢结构施工前,应编制施工安全、环境保护专项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

16.1.3  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6.1.4  新上岗的作业人员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时,作业人员应先进行操作技能及安全操作知识的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6.1.5  施工时,应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并应培训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16.1.6  对易发生职业病的作业,应对作业人员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16.1.7  当高空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经检查不合格时,严禁高空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