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55-2012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并应有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

3.0.2  钢结构工程实施前,应有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其配套的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重要钢结构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应组织专家评审。

3.0.3  钢结构工程施工的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

3.0.4  钢结构工程制作和安装应满足设计施工图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工艺性审查;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办理相关设计变更文件。

3.0.5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时,应使用有效计量器具。各专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统一计量标准。

3.0.6  钢结构施工用的专用机具和工具,应满足施工要求,且应在合格检定有效期内。

3.0.7  钢结构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过程控制:

    1  原材料及成品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半成品,按相关规定进行复验,见证取样、送样;

    2  各工序按施工工艺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检验;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进行交接检验;

    4  隐蔽工程在封闭前进行质量验收。

3.0.8  本规范未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结构,首次使用时应进行试验,并应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所必须补充的标准,且应经专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