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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3  建】筑面积 》。 《 14.3.【1 : ,矿井器材库、器【。材棚、消防材料【库、岩粉库、油脂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表14【.3.1的规定 ! 《表1:4.3.1》  矿井地面—库,房建筑面积 】 !    《注1  无煤尘爆】炸危险和不采用【岩,粉作:为防爆隔爆措施的】矿井可不设置岩【粉库; 《 《     》    2  油】脂库内应存放—。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的油脂;—   】 ,。  :   3 》 器材库面》积中应包括》办公室、收》发室、?生产用水泥库和设备!库矿井?所需材料、备品【、备件、设备均应由!总库:按计划供应》矿井的库、棚—可作为临时存放以上!物品的周《转,库; 《    【   ?  4?  建有《矿井选?煤厂的矿《井选:煤厂库房可》与矿:井,共建其增加的面积】指标应按选煤—。厂设计有关规定确】定; ? ?    》     5  汽!车库:建筑面?积可按矿井配备汽】车的:品种、?台数:和进库数量等实际】情,况确定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宜取每台小型汽!车18m2~22】m2 】14:.3.2  矿井行!政及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应根!据矿井劳动》定员确定其分项设】施及其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1】4,.3:.2的规定选用 ! ? 表:。14.3.2—  矿井行政—。、公共建筑分项设】施,。及其建筑面积指标 ! , 【 》 《    注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地》区应:单独设置少数—。民族专用食堂— ? : 14.3.—3  矿井职—工单眷比宜按—实际情况确定宿舍建!筑面积指标宜取每】单身职工1》5m2~18m2 ! , ,。 14.3.4!  新建矿井居住区!的,住,宅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当地?社会协作条件凡【社会上可提供的【设施不应重复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