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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4 《 电力负荷》 】12.?4.1  矿井电力!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1《2.4.1的—规定 ? 表—12.4.》1  矿井》电力负荷的分级【 , ? 》 —    — 注1  表中【设备均?包括主机运》转时必?需的辅助设备—; :     !    2  表中!不含矿井《建设范围《。内的民用建筑—负荷其等级划分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执行 】 : 12.4.【。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 1》2.4.3  【主要通风机》、,主井提升机、副【。井提升机《、主井带式输送【机、地面瓦斯—。抽采泵、地面空气】压缩机、抗灾—排水泵等《。设备:。或设备房(站—、驱动机房、井【塔)的配电装置应】由直接?从,变电所馈出的两回线!路供电提升》设备(提升机、带】式输送机)房—的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另一邻近提升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 : ,。 12.4.4【  井下主变电所、!主要排?水泵房、采区变【电所、采区排水泵房!变电所、设在井下】的抗灾排水泵的电控!室和其他有一级【负荷的井下变电【所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井《下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 5?0417的有关【规定执行《 12】.4:.5  矿井应【急电源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  矿井的【部分重要安全设施】可根据需《要增设应急电源;】   】  2  矿井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 ,29328的有关规!定执行 — 1《2.4.6 — 下:列电源可《作为:矿井重要安全设施】的应急电源》 : ?     1—  发电机》组;  !   2  自备】电厂; —    — 3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主《。供电源?和,。备用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   —  :4  静态储能【。装置 《 : 12.4.【7  在确定矿井需!由应急电源供电的】重要:。安,全设施电力负—荷容量时《宜采:取将其应急电力需】求限制到较低的水平!的措施 !12.4《.,8  矿井》各级变电所》计算负荷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进《行计算各级》变电所母线最大负荷!同,时,系数宜为0》.8~0《.95各《用电设备组或单台用!电设备的《年电耗量宜按其相】应的最大负荷年利用!。小时数计算》或按单位产品耗电】。量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