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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开—发利用?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使用!。其水塘、水池、水】窑、水?库中的?水除:外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市、区(【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并以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基本依》据 :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对,水资源?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相【协调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九条 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下》列分工?进行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市管河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编制!   (二)区】(县)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县—管河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在建设?。项目报请《批准或者核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规划进行审查—   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水资源规划的作!出,同意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作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   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建设水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在本集】体,土地及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塘、—。水池、水窖》等水利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从设计、施】工、管理《。以及安全运》行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  》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资【源,规划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水能资源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水电站、水库工【程要按照水资源论】证中明?确,的下泄生态流量【目标:安装合格的下泄生】态流量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划定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纳污总量意【见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划定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并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档案接受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 【 ,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建立备用》水源:  ?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  第?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第《二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 , ,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二)在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取水计划限制!取,水量: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工程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要提出限期】关闭计划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止水体污染 !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船舶残油、废!油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 第二十七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收取、》管理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实行在线监控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支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等》重要:区域规划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禁:养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规划区和重要】水功能区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 】 , (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和废弃的采石场;!   (三)【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 ,  (四)》城镇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增加降水—入渗量 》  第四章 取】用水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库或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并,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使用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相关】规划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规划或】与之配套的水利发】展子规划中编写规划!水资源论证》规划编?。。制单位在报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的【意见   —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查! ,  : 经:审查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提交规—划审批?机关:作为审批规划—的依据?未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篇章 《   第三十—七条: 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未获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审查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禁止越权审】查 : ,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调度配置方案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区(县)》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需求按—照管理权限》核定下?达取用水户的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取水计划建!议并按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执行】年度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计划的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 【  第四十一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具有远程传输—功能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安装【或者修复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计—。。算无法按《日计算的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最高取水!量计算 《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建立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水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生产》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用: :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设施建设并!纳入城镇发展规划】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  —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推—行节水?。灌溉和节水技术【农田灌溉应当—推广使用管》道输水、《防渗渠?道输水采取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或】者定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