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开发利用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使用其水塘、【水池:、水窑、水库—中的水除外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市、区(—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
第八】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并以《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基本依据【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对水资源《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相协调【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
第九条 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下:列分工进行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市,管河: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编制 《
(二)区【(县)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县管河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在建设项目报【。请批准或者》核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规划进行!审查
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水资源规《划,的作:出同意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作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 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建设水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 ,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在《本集体土地及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塘】、,水池、水窖等—水利: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从!。设计、施工、管理】以及安全运行—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
?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资源规划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水能资—源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 :水电站、水库—工程要按照水资源论!。证中明确的下泄生态!流量目标安装—合,格的下?。泄生态流量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划定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纳污总量】意见 ?。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划定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并】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档案接!受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建立备用水源 【。
: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 第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第二《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二)》在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 —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取水计划限制!取水量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工,程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要提出限期》关闭计?。划并实施
【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止水》体污染 《
: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五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船舶残《油、废油《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
第《二十:七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
: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收取、管《。理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实行在线—监控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支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等重要区域》规划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禁养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规划区和重【要水功能区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
(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和废弃】的采石场;》 ,
: (三)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 (四)城镇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增加降《水入渗量
—
第四章— 取用水管理
】
《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库或!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并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使用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 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相!关规划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规划或!与之配套的水—。利发展子规划中编写!规划水资源论证规】划编制单位在报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的—意见:
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查 :
经审查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提!交规划审《批机关作为审—批规划的依据未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篇:章
第三十七!条, 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未获《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审】查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禁止越权—审查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调度!配置:。方案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区(县)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需求按照管理权限】核定下?达取用水户的—年度取?水,计划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取水计划建】议并按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执》行,年度: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计划的—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
第四—十一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具有远程传输功能!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安装或者修!复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计算无!法按日计算》的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最高取》水量计算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建立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等管理制度
】。 第四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水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生产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用
】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设施建设并》纳入:城镇发展规划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 ,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
—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推行节水灌!。。溉和:节水技术农田灌【溉应当推广》使用管道输水、防】渗渠道输水采取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或者定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第六》章 附则
【。 ,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