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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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开—发利用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使用其《水,塘、水?池、水窑、》水,库中的水除外—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市、》。区(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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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并以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基本】依,据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对水资源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相】协调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九条 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下列分工进行】。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市管河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编制?。
: (?二)区(县)—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县管河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在】建设项目《报请批准或者核【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规划进】。行审查
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水资源规》划的作出同》意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作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 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建设水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在本?集,体,土地及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塘、水池、—水窖等水利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从,设计、施工、管理】以及安全《运行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
《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资》源规划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水能!资,源,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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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水电站、】水库工程要按照【水资源?论证中明确的下泄】生态:流量目标安装合格的!下泄生?态流量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划定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纳污总量意》见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划》定,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并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档!案接受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 :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建立》。备用水源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 第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第二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二:),。在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 —
,。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取【水计划限制取水【。量,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工,程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要提出限期关!。闭计划并实施
!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止!水体污染
【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五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禁:。。。止下列行为
】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船舶残油、废油和!其他:废弃物;
【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七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 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收取、管理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实《。行在:线监控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支,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等重要区》域规划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禁养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规划:。区和重?。要水功能区》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
【(,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和废弃的【采石场;《
《。。(,。三,),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四)城《镇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增加降水入渗量!
《
,第四章? ,。取用水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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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库或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并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使用《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相关规》划,。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规划—或与之配套》的水利发展子规【划中编写规》划水资?源论证规划编制【单,位在报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的?意见
—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查 —
经《审查: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提交规》划审批机关作为审】批规划的依据未【。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篇章
—第三十?七条 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未获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审查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禁止》越权审查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调》度配置方案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需《求按:照管:理权限核《定下达取用水户的】年度取水计划 【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取水计划》建议并按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执行年度—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计:划,的,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
】。 第?四十一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具有远】程传输功能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安装或《者修复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计》算无法按日计算【。的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最高取—水量:计算
》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建立【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水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生【产,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用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设施建设并!。。纳入城镇发展规划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推行节水灌溉和!节,水技术?农田灌溉应当推广使!用管道?输水、防渗渠—道输水采取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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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或者定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第—六章: 附则
【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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