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开发?利用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使用!其水塘、水池、【水窑、水库中—的水除外
—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 市:、区(?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并以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基本依据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对】水资源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相协!调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九条 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下列分工进行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市,管河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编制
》 (二)区》(县)?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县管河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 第十一《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在建设项《目报请批准或者【核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规划进行审查 【
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水资!源规划的《作出同意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作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 ,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建】设水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在本集体土地及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塘、水池、【水窖等水利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从设计》、施:工、管?理以及?安全运行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 》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资源【规划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水能资源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水【电站、水库工程要按!照水资源《论证中?明确的下《泄生态流量目标【安装:。合格的?下泄生?态流量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划定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纳,污,总,量意见 《
: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划定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并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档案接受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 :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建立备用】水源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
第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第二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二)在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取水计划限制【取,水量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工程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要提出限【期关闭计划并实施】
: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止水》体污:染 :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五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船舶残油】、废油和《其他:废,。弃物;?
: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 ,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七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收取》、管理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实行?在线监?控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支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等重要区域》规划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禁,养,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规划区和重要】水功能区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 !
(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和废弃的采—石场;
(三!),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 (四?)城镇?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增加降水入渗量 】
第》。四章 取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库或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并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使用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相关规划】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规划或《与之配套《的水利发展子规划中!编写规划水资源【论证规?划编制单位在报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的意见
— ,。 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查 【
经审查—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提交规划审》批机关作为审批规划!的依据未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篇章 ?
第三十七【条 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未,获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审查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禁止越权—审查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调度配置方案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需,求按照管理权—限核定?下达取用水》户的年?度取水计划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取水计—划建:议并:按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执行年度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计划的!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 》
: 第四十一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具有远程传】输功能?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安《装或者修复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计算—无法按?日计算的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最高:。取水量计算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建立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等管理制度
】 第四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水】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生:产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用,
?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设施建》设并纳?入城镇发展规—划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
! ,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推行节水灌】溉和节水技术农田】灌溉应当推》广使用管《道输水、防渗渠【。道输:水采取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
: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或者定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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