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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开:发利用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使用《其水塘?、水:池,、水窑、《水库中的水除外【  ?。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 ,  : ,第八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并以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基?本依据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对】水资源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相协调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九条 !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下!。列分工进行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一)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市管河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编制 》  (?二)区(县)—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县管河【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 第十一《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在《建设项目报请—。批,。准或者核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规划进行审查!。   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水资源规—。划的作出同》意,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作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建设水》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 !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在本集体土地及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塘、!水池、水窖等水利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从—设计、施工、—管,理以及安全运行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资源规?划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水—能资:源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 水电站、水—库工程要《按照:水资源论证中明【确,的下泄生态》流量目?。标安装合格的下泄生!。态,流量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划定》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纳《污总量意见》。 ,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划定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并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档案:接受: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建—立备用水源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  第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  第二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二)在!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取水计划限制!取,水量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工程】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要提出限期关闭】计划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止水体污染》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船舶残油、—废油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   第二十七【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   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收取、管理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实行在线监控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支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等重要区域规划!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禁》。养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规划区和重》要水:功能区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 ,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   》(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和废弃的采石场; !   (《。三):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  : (:四)城镇《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增加?降水入渗量   ! ,第四章? 取用水管理  】。 ,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库或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并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使用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相关?规划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规划或与【之配套的水利发【展子规?划中编写规划水【。资源论证规划编【制单位在报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的意见  】 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查【   经审查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提交规划审批—机关:作为:审批规?划的依据未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篇章 】  第三十》七条 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未获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审查!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禁止越权—审查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调度【配置方案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需求按照管理权限核!定下达取用水—户的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取水计!划建议并按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执】行年度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计】划,的,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   》第四十?一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具有远程传输功能!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安装【或者修复《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计算无法!按日计?算的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最高【取水量?计算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建立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等管理制》度,  ? ,第四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水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生产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用  》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设施建设《并纳入城镇发—展规划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推行节!水灌溉和节水—技术农田灌溉应当】推广使用《管道输水、》防渗渠道输》水,采取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  :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或者定【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