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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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开发利】用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使!用其:水,塘、水池、水窑、】水库中的水除外 】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 市、区《(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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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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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并【以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基本!依据:
?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对水资源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相协:调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九条 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下!列分工进行》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一)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市管河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编》。制
? (二)区(县】)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县《管河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在建设项目报请批!准或者核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规划》进,行审查
— 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水资源规【划的作出同意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作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 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建设】水,。。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 !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在本集体土》地及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塘、—水池、水窖》等水利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从设计、】施工、管理》以及安全运行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资源规划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水能资源【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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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 水电站、水【库,工程要?按照水资源论证【中明:确的:下,泄生:态流量目标安—装合格的下泄—生态流量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划定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纳污总量—意见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划定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并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档】案接受?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建立备用水—。。源
《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第?二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二)在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取水】计划限制取水量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工程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要】提出限期关》闭计划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止水体污!染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船?舶残油、废油和其】他废弃物;
【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 第二十七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 ,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收【取、管理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实行在线监控!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支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等—重要区域规划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禁养》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规划区和重要—水,功能区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
, ,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
】 , (: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和!废弃的采石场;
! (三)》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四)城镇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增,加降水?入渗量
第!四章 ?取用:水,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库或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并,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使用》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相》关规划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规划或与】之配套的水》利,发展子规划中编【写规划水《资源论证规》划编制单位在报【。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的意见 【
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查
经审查!。。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提交:规划审批机关作【为审批规划的依据】未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篇章
】第三十?七条 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未获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审查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禁止—越权审?查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调度—配置方案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需》求按:照管理权限核—定下达取《用水户的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取水计划建】议并按?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执行年度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计划?的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
【 第?四,十一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具有远程传输功!能,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安装或者修复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计算无法按【日计算的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最》高取水?量计算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建立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等管理制度 —
第四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水【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生产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用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设施—建设并纳入城—。镇发展规划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
《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推行节水!灌溉和节水技术农田!灌溉应?当推广?使用管道输》水、防渗渠道输水】。采取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
,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或】者,定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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