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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开】发利用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使》用其水塘《、,水池、水窑、水库中!的水除外  【。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市、区—。(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并?。以,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基本依据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对水资源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相协调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  第?九条 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下:列分工进行》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市《管河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编制【   《(二)区(县)【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县管—河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  第?十一: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在建设项目报请】。批准:或者核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规划进】行审查 《   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水【资源规划的》作出同意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作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 ,。  :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建设水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在本集体!土地:及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塘、【。。水池、水窖等—。水,利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从设!计、施工、管—。理以及安全运行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资源规划《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水能【资源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   水电站、水】库工:程要按照水资源【论,。。。证,中明确?的下泄?生态流量目标安装合!格的:下泄生态流量—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划:定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纳污—总量意见 》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划定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并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档案接—受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 】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建立备用水》源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第二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二!)在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取—水计划限制取水量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工程《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要提出限》期关闭?计划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止水!体污染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五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禁止下列行!为  《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船舶!残油、废油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七《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   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收取—、管理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实行在线监控】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支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等】重要区域规》划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禁养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规划区和重要水功能!区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   (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和废弃的采石!场; ?。   (《三)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四)】城镇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增加降水—入渗量?   第—四章 取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库或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并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使用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相关规划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规划!或与:之配套的《水利发展子规划中编!写规划水资源论【证规划编制单位在报!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的意见 》  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查》 ,   经审查—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提交》规划审批机关作为】审批规?划的依据《未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篇章?  ? ,第三十七条 —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未》获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审:查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禁止越权审》查  《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调度配《置,。方案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需求按照管理权【限,核定下达《取用水户的年度【取水计?划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取水》计划建议并按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执行年度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计划的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 ! , 第:四十一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具有远程传输【功能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安装或者修复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计算无》法按日?计算的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最《高取水量计算  !。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建立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水,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生产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用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设施建设并纳入!城,镇,发展规划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 》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推行节水灌溉—和节水技《术农:田灌:溉应:当推广使用管道输水!、防渗渠道输水采取!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 ,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或者:定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