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开发!。利用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使!用其水塘、水池、】水窑、水《库中的水除外
!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 :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
第八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并以: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基本依据
—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对《水资源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相:协调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
第《九条 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下列分工进行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一《)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市管河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编制
!(,二)区(县)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县【管河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在建设项目报请!批准或者核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规》划进行审查
】。 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水资【源规划的作》出同意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作,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
: 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建?设水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
【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在本集体土地】及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塘,、水池、水窖等水利!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从—设计、施工、管理】以及安全《运,行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
?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资源规划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水能资》源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 水电站、水—库工程要《。按照水资源》论证中明确的下泄生!态流量目标安装合】格的下泄《生态流量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划?定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纳污》总量意见《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划定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并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档案!接受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
【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建立—备用水源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 ,第,二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二)《在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
: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 】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取水!计划限制取水量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工》程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要提出限期关闭计划!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止水体污染】 ,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船舶残油—、废油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
?第二:十七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 ,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
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收》取、管?理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实!行在线监控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支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等?重要区域《规划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禁《养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规划—区和重?要水功能《区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
! (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和:废弃的采石场;
! (三)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四【。)城镇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增加降水》入渗量
— ,
第四章 》取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库或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并《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使!用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相—关规:划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规划或与之配套的!水利发?。展子规划《中编写规《。划水资源《论证规划编制—单位在报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的意见!
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查
!。 :经审查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提交规划审批机!关作为审批规划的】依据未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篇章【
? 第:三十七条 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未获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审查: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禁!止,越权审查 》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调度配置方案—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区(县)》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需:。。。求按照管理权限核定!下达取用《水户的年度取—。。水计划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取水】计划建议并》按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执行年度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计划的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
第四十【一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具有—远程传输《功能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安装或者—修复: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计算无】法按:日计算?的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最高取水量计算【
: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建立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水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生产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用
》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设施建设并【纳入城镇发展—规划: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推【行节:水灌溉?和节水?技术:农田灌溉应》当推广使用》管道输水、》防,渗渠道输水采—取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或者定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