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开发《利,用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使用其—水塘、水池、水窑】。、水库中《的水除外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市、区(》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
第八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并以!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基本依《据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对水资源—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相协调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九条 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下列分工】。进行: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市《管河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编制 !
(二)—区(县)《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县,管河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在建设【项目报请批准—或者核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规划进行审查【
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水,资源:规划的作出同意【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作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建】设水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在本集《体土:地及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塘、水池、水窖等】。水利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从《设计、施工》。、管理以及安全运行!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 》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资,源规划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
水能?资源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
?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 水电站、水库工!程要按照《水资源论证中明确】的下:泄生态流量目—标安装合格的—下泄生态流量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划定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纳!。污总量意见
】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划定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并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档案接!。受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建!立备用水源 —
:。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 第二《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二)在【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 【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取水计?划限制取水》量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工程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要提出限》期关闭计划并实施 !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止水【体污染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禁止下》列行为 《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船舶残油、废】油和其他废弃物【; :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 ,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 第二十七—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 ,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收取、管理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实,行在线监控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 ,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支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等重要区》域规划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禁养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规划区和重要水!功能:区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 ,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
(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和废】弃的采石场;
! (三)《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四)!城镇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增?加降水入渗量
! ,
第四章 取—用水管理
【 ,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库或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并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使用】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相关规划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规划或与之【配套的水利》发展子规划中编写规!划,水资源?论证规划编》制单位在报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的意见 《
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查 》
: 经审查《。。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提交《规划:审,批,机,关作为审批规划的依!据未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篇章
》。 第三十》七条 ?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未获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审查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禁?止越:权审查 《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调度配置—方案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区(县—)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需求!。按照管理权限核定】。下达取用水》户的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取?水计划建《。议并按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执行年度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计—划的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
第四—十一: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具有远程传输功能!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安,装或者修复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计!算无法按日计算【的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最】高取水量计算
】 ,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建立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水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生产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用?
: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设施建设】并纳入城镇发展【规划: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推行节!水灌溉和节水技术农!田灌溉应当》推广使?用管道?输水、防渗渠道输水!采取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或者定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第六章 !附则
》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