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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开发利用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使用其水塘、—水池、?。水窑:、水库中的水除【。外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市、区(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    第八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并以】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基本依据 【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对【水资源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相协调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九条 ?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下列分工】进行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市管河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编!制   (二)】区(县)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县管河】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在建!设项:目报请批准或者核】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规,划,进,行审查   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水资源规划】的作出?同意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作—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   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建设!水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 !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在本集体土地及】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塘、水池、水窖等水!利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从设计、施工、【管理以?及安全运行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资源规划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水能资源】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   ?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  水电站》、水库工程要按照】水,资,源,论证:中,明确的下泄生态流】量目标安装合—。格的下泄生态流量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划定: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纳,污,总量意见  【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划?定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并,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档案接受【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 【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建立备用】水源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二】)在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 《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取水【计划限制取水—量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工程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要提出限期—关闭计划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止水!体污:染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五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船舶残【油,、,废油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 第二?十七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收取、管】理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实行在线监控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支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等重要区《域规划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禁养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规划区和》重要水功能区—。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   (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和废弃的采石场;】   《(三)?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四:)城镇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增加降》水入渗量   】 第四章《 取用水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库或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并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使用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相—关规划?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规划或与之配套!的水利发《展子规划中编—写规划水资源论证规!划编制?单,位在报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的意见【   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查 》  经审查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提交规划审批机关作!为审批规划的依【据未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篇?。。章 :   第三十七条 !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未获《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审查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禁止越权审】查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调度配置方案【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区(县—)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需求按照】管理权?限核定下达取用水】户的:年度取水计划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取水计划建议并按!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执?行年度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计划的!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 :   第四十一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具有远!。程传输功能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安】装或者修复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计!算无法按日计算的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最高取水—量,计算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建—立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水—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生产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用 】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设施建!设并纳入城镇发展规!。划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 】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推行!节水灌溉和》节水技?术农田灌溉应—当推广使《用管道输水、防渗】渠道输水采》取,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或者!。定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