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第三《条 (监管》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 第二章《 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  》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 —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第六《条 :(安全设施)  】。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   (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七条 (设施维护和!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调整【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整?。改   第八条 】。(安全保护区—。)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告知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作】业,内容的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作业单位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安全保护区审】批,手续   第—九条 ?(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作业方案确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方案确定的施工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作业方案的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单位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并对施—工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 —  第十《条 (安《全保:护区外的《施工管理)  【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外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其工《程施工?机械:可能跨越或者触及轨!。道交通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其线路】轨道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施《工单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施【工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运营《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章 安全!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需】要投入试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基【本运:营条件认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轨道交通工程符【。合基本运营条件的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投入试?运,营;不符合基本运】营条件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问题告知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 本市轨道交通【基本运营条》件的具体规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从,业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进行不少!于5000公里驾驶!里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应当进行不少于】300小时操—作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安全《职责)   运营单!位车站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  【 (二)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三)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遵守列—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   (二)—。查,看乘:客上下?列车情?况确:保站台屏蔽门(【安全隔离门)—和列车车《。门安全开启和关【闭   第十—四条 (乘客要求)!   乘客除遵守】条例:以及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携】带超过规定体积标】准的:物品进站、乘车; !  (?二)不得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  (三)不得携带!猫、狗等宠物进站、!乘车;  》 (四)《不得在车站、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器:材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车秩】序的:管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拒不接—受,的运营单位》可以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具体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运!。营单位按照》。规,定,。在车站内通过张贴、!陈列等方式予以公告!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车站内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安全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佩带安全检【查证;未佩带安全检!查,证实施检《查的乘客《有权:拒绝检查   乘】客以外的《其他人员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管理)—   在《车站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  除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确定设!置的商业网点和设置!在站台的自动售货】机外禁?止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通道设置商】业网:点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除紧急—情况外?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设置或者!维护  《 第:十七:。。条 :(改扩建《停运)  》 轨道交通进行改建!、扩建或者设施改造!需要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运营单位应【当在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10天前【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以?及媒体?等方式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   【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安排和!调度工作确保乘客出!行安全?和便利 《  第十《八条 (检》查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检查及时《消除运营安全隐患】;难以及《时消:除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专项整改方案   !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专项整改方案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委托管【理)  《 ,运营单位将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管】理项目或者设—施、设备委托给【。其他单位《管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并承!担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  第四章 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  】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本部门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   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达到启动应急预案条!件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市以及!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置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运营单位【应当对涉及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确保设施、设!。备保持完好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置)  《 运: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事故救援点和配】备,救援人员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的要求立即【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安全事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媒:体等方式《及,时告知乘客相关运】营信息做好乘客的疏!散、转移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尽【快恢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  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  第二十四条 】(限制客流量及停止!运营)? , , 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轨道交?通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运营单位采取!限制客流量或—者停止运营措施的应!当同时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媒体等方》式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轨道交通】无法及时恢复—正常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出具延—误证明告知票—。款退还或者车—票延期等注意事【项,并做好乘客的疏【散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  — 轨道交通》运行发生1》5分:钟以上延《误情形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并在恢复运行【后3日内将延误原】因及: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备案!义务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运营单位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设施或者—事故:救援点及救援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职责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维护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告《知或者报《告义务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检?。查义务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订专《项整改方案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委【。托处罚)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 第三十条 (其他!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参照执》行):   磁悬》浮交通的《运营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