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第三条》 (监管部门)
】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章 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
!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
—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第六?条 (?安全设施)
—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 (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
?(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七条 !(设施?维护和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调整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整:改
第八—。条 (安全保护区】。。)
: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告:知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作—。业内容的《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作业单位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安全保护】区审批手续
— 第九条 —(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作业方?案确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方案确【定的施?工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作!业方案的审批手续
! 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单!位,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并对施工】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条 (安》全保:护区外的施》工管理?)
:。。 ,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外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其工》程施工机械》可,能跨越或者》触及轨道交通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其线路轨道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运营!单位
《 运:营单位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施【工,单,。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施工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运营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章 安《全运营管理
【 第十一条 (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需!要,投入试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基本】运营条?。件认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 轨道交通—工程符?合基:本运营条《。件的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投入《试运:营;不符合基—本运:营条件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问题告知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本市轨道交通基本】。运营条件的》具体规?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从业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进行不少于【5000公里驾【驶里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应当进】行不少于300小时!操作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安全职责)
运!营单位车站》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
:。 (二)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三)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遵守—列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
(!二)查看乘》客上下列车情—况确保站台》。屏,蔽门(安全》隔离门)和列车【。车门安全《开启和关闭
】第十:四条 (乘客要【求)
乘客除】。遵,守条:例,以及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携带超过规定—体积标准的物品【进站、乘车;
!(二)不得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三》)不得携《带猫、?狗等宠物进站、乘车!;
(四—),不得在?车站、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器材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车秩序的管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拒不《接受的运营单位可以!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
】。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具体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运《营单:位,按照规定在车—站内通过张贴、【陈列等?方,式予以公告
【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车站内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安全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佩】带安全检查证;【未佩带安全检查证实!。施检查的乘客有权拒!绝检查
乘客】以外:的其:他人员?。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管理)
】 在车?站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除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确定设置—的,商业网点和设—置在站台的自动售货!。机外禁止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通,道设置商业》网点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 :除紧急?情,况外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设置?。或者维护
第十!七条 ?(,。改扩建?停运)
轨道交!通进行改建、扩建或!者设施改造需要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运营单位应【当在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10天前《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以及媒体等方式!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
》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安排?和调度工作》确保乘客出》行安全和便》利
第十八条 !(检查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检查及《时消:除运营安全》隐患:;难以及时消—除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专项整改方案!
?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专项整改方案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委托管理)
【。 :运营单?位将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管理?项目或者《设施:、设备委托》。。给其他单位管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并承【。担安:。全责任
》。。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四章 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
】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本—部门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
】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达到—启动应急预案条件】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市以及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置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运》。。营单位应当》对涉及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确保:设,施、设备保持完好】。
:。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置)
运—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事故救!援点:和配备救援人—员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的要求立即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全,事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媒体》等方式及《时告知乘《客相关运营信息做】。好乘客的疏散、转】移,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尽快恢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四条】 (限制客流—量,及停止运营)
!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轨【道交通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运营单位采取限制!客流量或者》停止运营措施的应】当同时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媒体等方式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轨道交《通无法及《时恢复正常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出,具延误?证明告知票款—退还:或者:车票延?期等:注意事项并做好乘】客的:疏散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
—轨道交?通运行发《生15分钟以上【。延误:情形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并在】恢复运行后》3日内将延》误原因及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备?案,。义,务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运营单位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设施或者事故!救援:点及救援《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职责—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维护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告《知或者报《告义务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检查!义务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订专项》整改方?案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委托》处罚)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其他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参照执?行)
磁悬浮】交通的运营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