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监管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 :第二章 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
《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 (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
?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
(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 ,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 第:七条: (设施《维,护和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调整
】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整?改
第八—条 (安全》保护区)
—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告知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作业内容的—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作业:。单位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安》全保护区《审批手续
》 第九条》 (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
【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作业】方案确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方《案,确定的施工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作《业方案?的审批手续
— 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单《位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并对施》工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
《 :第十:条 (?安全保护《区外的施工管理)】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外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其】工程:施工机械可能跨越或!者触及轨道交通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其》线路轨道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施工单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施工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运:营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章 安全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需要投入试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基本?运营:条件认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 轨?道交:通工程?符合基本运》营条件的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投入】试运营;《不符合?基本:运营条件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问题告知》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 本市轨道交通【基本运?营条件的具体规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第十二条 —(从业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进行不少于500】0公:里驾驶里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应当进行不少】于,3,00小时《操作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安全》职责)
《 运?营单位?。车,站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
(二)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三)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 (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列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
(二)查【看乘客上下列车情】况,确保站台屏蔽—门(安全隔离门)和!列车车门安全—开,启和:关闭
? :第,十四条 (乘客要求!),
乘客除遵【守,条例以?及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超过规】定体积标准的物品进!站,、,乘车;
》 (二)不得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三):不得携带猫、狗【等宠物进站、乘车】。;
(四—)不得在车站、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器材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车秩序的管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拒,不接受的运营单位可!以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
【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具体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运营单位【按照规定在车站内】通过张贴、陈—列等方?式予以公《告
?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车?站内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安全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 乘客《应当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佩带安?全检查证;未佩带安!全检查证《实施检查的》乘客有权拒绝—检,查
乘客以外的!。其他人?员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管理《)
在车站【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除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确定设置的商业】网点和设置在站台的!自动售货机》外,禁止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通道》设置商业网点
】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除紧急情况外!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设置或者维护!
第十》七条: (改扩建》停运:)
《轨道交通进行改【建、扩建或者—设施改造需》要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运【营单:位,应当在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10天前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以及媒体等方式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
?。 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安】排和调度工作确保】乘客出行《安全和?便利:
, 第十八条 (】检查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检》查及时消除运—营安全隐《患;难以及》时消除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专项整改方案
!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专项整改【方案:。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委托】管,理):
运营单—位将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管理项目或【者设施、设备—委托给其他》单位管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并?承担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四章: 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
《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本部门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
》 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达到启《动应急预案条件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市以】及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置突发事件【
,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运营单【位应当对涉及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确保设施【、设备保持完—好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置)
】运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事故【救,援点和配《备救援人员
【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的要求立即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全事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媒体等【方式及时告知乘【客相关运《营信息做好乘—。客的疏散、转移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尽》快恢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 第二十四条 【(,。限制客流量及停【止运营?)
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轨道交通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运营单位《采取限制客流量或】者停止运营措—施的应当同时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媒体等方式】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轨道交通无法】及时:恢复:正常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出具延误证明告!知票款退还或—者车票延期等注意事!项并做好《乘客的疏《散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
》 轨?道交通运《行发生15分钟【以上延误情形—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并在恢复—运行后?3,日内将延误原因及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备【案义务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运》营单位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设施或者事故救】援点及?救援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职责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维护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告知—或者报告《。。义,务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检查义务!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订《专项整改方》案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委—托处罚)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 第三十条 (其!他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参照执行)—。
磁《悬浮:交通的?运营: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