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监管【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运营单位》) :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章 !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 (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   (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七条: (设施维护和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 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调整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整改   第八条 !(安全保《护区)  》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告知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作业内容的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作业:。单,位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安全保护区!审批手续   【第九条? (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作业【方案确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方案确定的】施工: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作业方案的!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单位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并对《施工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 【  第十条 (【安全保护区外的施】工管:理,)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外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其》工程施?。工机:械可能跨越或者触】及轨道交通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其线路?轨道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施工单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施工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运—营,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章? 安全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需要投入试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基本运营条【件认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 轨:道交通工程符合基】本运营条件的—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投入试运《营;不符合基本运】营条件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问题告知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本市轨?。道交:通基本?运营条件的》具体:规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从业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进行不少于!5000公里驾驶】里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应当进?行不少于300小时!操,作,。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安全》职,责)   》运营单位车站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   (二)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  (三)》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 (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列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   (二—)查看?。乘,客上下列车情—况,确保站台屏蔽门【(安全隔离门)和】列车车门安全—开启和关《闭   第十四条】 (乘客要求)【   乘客除遵【守条例以《及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携带超】过规定?体积标准的》物品:进站、乘车; 【  (二)不—得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三)不!得,携带猫、狗等宠【物进站、乘》车;   》(,四)不得在车站、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器材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车秩序【的管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拒不】接受:的,运营单?位可以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具体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运!营单位按照规—定在车站《。内通过张贴》、陈列等方式予【以,。公告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车站内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安全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 乘:客应当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  运营单》位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佩带安全检查证【;未佩带安全—检,查证实施检查的乘】客有权?拒,绝检查   乘客以!外的其他人员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条规定  — 第十六条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管理)   在车】站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除《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确定设【置的商业网点和设】置在站台的自动售货!机外禁止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通道设置—商业网点《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 除紧急《情况外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设置或《者维:。护   第十七【条 (改扩建停【。运)   》轨道:交通进行改建、扩建!或者设施改造需要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运营单?位应当在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10天前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以及:媒体等方式》。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   《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安【排和调度工作确保】乘客:出行:安全和便利   第!十八条 (检—查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检查及时消除—运营安全隐患;难】以及时消除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专项整》。。改,方,案  ? 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专项整改方案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委托管理)—   运营单位【。将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管理项?目或者设施、—设备委?托给其他《单位管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并承担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 第四章 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本部《门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   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达到【启动:应急预案条件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市以及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置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运营单!位应当对涉及—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确保设施、设备】保持完好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置)  【 运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事故救援点和配备救!援,人员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的?要求:立即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安全事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媒体等方式—及时:告知乘客《相关运营信息—做好乘客的疏散、转!移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尽快恢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 , ,第二十四条 —(,限制:。。客流量及停止—运营)  》 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轨道—交通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运《营单位?采取限制客》流量或者停》。止运营措《施的应当同时—。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媒体等方【式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轨道交通—无法及时恢复正常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出具!延误证明《告知票款退还或者车!。票延期等注意事项并!。做好乘客的疏—。散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  》 轨道交《通运:。行发生15》分钟以?上延误情形》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并在恢复运行后】3,日,内将延误原因及【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备案义务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运营单位的处罚【) :  对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设施或者—事故救援点及救援】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职》责,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维护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告知或者报【告义务?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检查义务【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订专项整改方!案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委?托,处罚)  》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其他—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一,条 (参《照执行) 》。  磁悬浮》交通的运营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