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第三条《 (:监管:部门:)
?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第四条《 (运营单》位)
?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章 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
—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第六条 (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
(!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七条 (设》。施维护和《整改)?。
,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调整: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整改
! :第八条 (安—全保护区)
【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告《。知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作业内容的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作业单!。位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安】全保护区审批手【续
第》九条 (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
?。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作业方案确】。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方案】确定的施《工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作业方案【的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单位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并对施工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
】 第十《条 (?安全:保护区外《的施工管理)—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外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其工程【施工机械可能跨越】或者触及《轨,道交通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其线路轨道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施工单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施工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运营【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章 安全运营管理
! 第十一条 (】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需要投入试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基本运营条件!认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 轨道交通工—程符合基本》。运营条件的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投入!试运营;不》符合基本运营条件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问】题告知?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本—市轨道交通基本运】营条件的具体规【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第?十二条 (从业要】求)
?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进行不少于5【000?公里驾驶里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应当进行不少于!300小时操—作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安》。全职:。。责):
运营单位车】站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
(二】)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三)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列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
(二)查看乘!。。客,。上下列车情》况确保站台屏—。蔽门(?安,全隔离门《)和:列车车门安全开【启和关闭
》 第?十四条 (乘—客,要求:。)
乘客除遵守!条例以及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超过《规定体积标准的【物品进站《。、乘车;《
(二)不得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 ,(三:)不得携带猫、狗等!宠物进站、乘车【;
《(四)不得在—车站、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器材!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车秩序的管》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拒不接受的》运营:单,位可以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具体》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运:营单位按照规定【在车:站内通过张贴、陈列!等,方式:予以公告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车站内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安全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 乘客《应当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 运营单位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佩带安—全检查证;未佩带安!全检查证《实,施检查的乘客有权】拒绝检?查
乘客以外的!其他人员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管》理)
》在车:站,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除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确定设置】的商业网《点和设置在站台的】自动售货机外—禁止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通道【设置商业网点
】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 除紧急情况—外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设【置或:者维护
第十】七条 (《改扩建停《运)
轨道交通!进行改建、扩建或者!。设,施改造需要》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运营单!位应当在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10天前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以及媒?体等方式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
! 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安排和!调度工作《确保乘客出行安全】。和,便利
》第十八条 (—。检查整改)》
: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检查?及时消除《运营安全隐患;难】以及时?消除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专—项整改?方案
》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专项整改方—案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委托管《理)
运营单位!将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管理!项目或者设施、【设备委托《给其他?单位管?。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并承担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 第四章《 应急和《事故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本!部门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
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达到启】动应急预案条件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市!以及: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置突发事件
!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运?营单位应当对涉【及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确保设施、设【备保持完好
【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置)
! 运: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事?故救援点和配—备救援人员》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的要求立!即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安全事《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媒体!等方式及时告—知乘:客相关?运营信息做好乘客的!疏散、转移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尽快恢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 第二十四条 】(限制客流》量及停?止运营)
【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轨道交通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运营!单位采取限制客流量!或者停止《运营措施的应当同】。时,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媒体等方式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轨道交通无法及】时恢复正常》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出具延误证明告知!。票款退?还或者车票延期【等,注意事项并做好乘客!的疏散?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
《轨道:交,通运行发生1—5分钟以《上延误情形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并在》恢复运行后3—日,内将延误原因—及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备案义务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七条 —。(对运营单位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设施或者《事故救援点及救援】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职责【。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维护《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告知或者报告】义务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检查—义务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订专项整改方案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委托?处罚)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 第三十条 【(其:他,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一条 (参》照执:行)
磁悬浮】。交,通,的运营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