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第三条 (监管】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 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四条 (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 第?二章 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第六条 《(安全设施)
【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
《(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七条】 (设施维护—和,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调整
【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整】改
? 第八条 》(安全保护区)
!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告知》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作业—内容的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作【业单:位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安全保护区审】批,手续
第—九条 (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
】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作业【方案:确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方案确定的【。施工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作业方》案,的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单位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并对施工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条 (安全保】护区外的施工管【理)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外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其工程施工!机械可能跨越—或者触及轨道交通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其线路轨道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运营单位】
, 运营单》位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施工单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施》工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运营—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章 安全运》营管:理
: 第十一条 (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需要投】。入试:。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基【本,运营条件认》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 轨道交通工程【符合:基本运营条件的【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投入试运!营;不?符合基本运营条件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问题?告知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本市轨道】交通基本《运营:。条件的具《体规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从业要求)
【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进行《不少于5000【公里:驾驶里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应当进行不少于3】00小?。时操作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安全职责)
【 :运,。。营单位?车站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
(二)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三)!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遵守列】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
: ,(二)查《看乘客上《下列车情况确保【站台屏蔽门》(安全隔离》门,)和列?。车车门安全开启和关!闭
第十四【条 (乘客要求【)
《乘客:除遵守条例以及【。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携《带,超过规定体积—标,准的物品进站、乘】车;
(二【)不得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三—)不得携带猫—、狗等宠物进站【、乘车;
— (:四)不得在车站、】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器材
! ,。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车,秩序的管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拒不接受的!运营单位《可,以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
!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具【体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运营单位!按照规定《在,车,站内通过张贴—。、陈列?等方式?予以公?告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车?。站内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安全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 乘客应当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 :运营单位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佩带:安,全检:查证:;未佩带安全检查】证实施检查》的乘客有《权拒:。绝检查
—乘客:以外的其他人员【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管理)【
:。 在车?站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 除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确定:设置的商业网点和】设置在站台的自动】售货机外禁止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通道设置商业网点!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 , 除紧急情况外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设置—或者维护
— ,第十七条 (改扩】。建停运?)
《轨道交通进行改【建、:扩建或者设施改造需!要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运营单位应当!在,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10天前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以及!媒体等方式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
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安排和—调度工作确》保乘客出行安全和】便利
第—十八条 《(检查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检查【及时消?除运营安全隐患【;难以及时消除【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专项!整改方案
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专项整改方!案,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委,托管理)《。
: 运营单位将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管理》项目或者设施、设备!委托给其他单位管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并承担安全责】任
: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 第四章》 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
】 ,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本部门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
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达到启动《应急预?案条件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市以及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置突】发事:件
: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运营单位】应当对涉及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确保】设施、设备保持【完好
?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置)
】。 运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事故:救援点和《。配备救援人》员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的要《求立即?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安全事《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媒体等【方式:及时告知乘客相【关运营信《。息做好?乘客的疏散、转移】。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尽快恢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 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四:条 :(限制客流》量及停止运营)
! 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轨道!交通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运营单位采取—限,制客流量或》者停:止,。运营措施的应当同】时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媒体】等方:式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轨道—交通无?。法及时?恢复正?常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出】具,延误证?明告:知票款退还或者车票!。延期等注意事项并】做好乘客的》疏散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
》轨道交通运》行发:生15分《钟以上?延误情形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并在恢复运行】后,3日内将延误原【因及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备案义务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运营:单位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设】施或者事故》救援点及救援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职责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维护【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告知或者报告!义务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检查】。义务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订专项整改方案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委托?处罚:。)
?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 第?三十条 (其他【。。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参照执行)—
磁悬》。浮交通?的运营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