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第?三条 (监管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 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四条 (—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章?。 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
! (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七条— (:设施维?护和: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调整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整—。。改
: 第八条 (安】全保护区)
—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告】知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作业内容的!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作《业单位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安全】保,护区审批手续—。
第《。九,条 (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作业方《案确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方案确定《的施工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作业方案的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单位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并对施—工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条 (安全》保护区外的施工管】理)
《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外》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其工程施】工机械可能跨—越或者触及轨道【交通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其【线路轨道《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施【工单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施工: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运营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章 安】全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需要投入试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基本运营条件—认,。。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轨道】。交,通工程?符合基本运营条【件的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投入试运《营,;不符合基本运营】。条件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问题—告知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本市!。轨道交通基本运营条!件的具体《规,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从《业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进行不—少于:5000公里驾【驶里: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应当》进行:不少于300小时操!作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安全职责)
】 运营《。单位:车站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
《 :(二)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三)【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列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
(二【)查看乘《客上下列《车情况确保站台【屏蔽门(《安全隔离门)和【列车车?门安全开启》和关闭
》 第十四条 (乘客!要求)
乘客】除遵:守条例以及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超过《规定:体积标准的物品【进站、乘车》;
(二)不得!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三【),。不得携带猫、狗等】宠物进站、乘车;】
(四)—不得在车站、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器材—
:。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车秩序的管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拒不接!受的运营单》位可以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具体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运营:单,位按:照规:定在车站内通过【张贴、?陈列等方《式予以公告
【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车站内》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安全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 乘客应》当,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佩带安!全检查证;未佩带】安,全检:查,证实施检查》。。的乘客有权》拒绝检?查
乘客以外】的其他人员》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管理)
! 在车站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 除?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确定设置的—商业网点《和,设,置在站?台的自动售货—机外:。禁止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通道设置】商业:网点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除】紧急情况外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设置?或者维护
【第十七条 (改扩建!停运)
轨道】交通进行改建、【扩建或者《。设施改造需要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运营单—位应当?在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10天前】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以及【。媒体等方式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
! 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安排【和调度工作确保乘客!出行安全和便利
】 第十八》条 (检查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检查及时消除运营!安全隐患;难以及时!消除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专:项整改方案》
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专项整改【方案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 第十九条 (委】。托管理)《
运营》单,位将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管理项目或【者设施、《设备委?托给其他单》位管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并承担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 第四章 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
,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本部:门,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
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达到启动应急【预案条件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市,以及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置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运!营单位应当对—涉及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确保设施、!设,备保持完好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置)?
: 运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事故救援点】和配备?救援人?员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的要求立即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安全事《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媒体?等方式?及时告知乘客—相关运?营信息做好乘客的】。疏散、转《移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尽快恢》。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四条》 (限制客流—量,及停止运营)
【。 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轨道交通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运!营单位采取限—制客流量或者—停止运营措施—。。的应当同时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媒,体等方式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轨—道交:通无法及时恢—复正常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出具延】误证明?告知票款退还或【者车票延期》等注意事《项并做好乘客的【疏散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
轨道!交通:运行发生《。1,5分钟以上》延,误情形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并?在恢复运行后—3日内将延误—原因及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备案义务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运营—单位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设施或者事故救援!点及救援《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职责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维护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告知【或,者报告义务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检查义务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订专项整改方案【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 (!委托处罚)
【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 第三十条 (【其他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一》。条, (参照执行)
】 磁悬浮交通【的运营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