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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主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暂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南部新区《。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的房屋 第【三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由各《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办理相?关部门应按照优化流!程的要求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既有住《宅不:得,增设电梯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二)—达不到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或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增,设,电梯:将使其与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通行标准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的; (四)【房屋:结构安全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房屋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可以同意增设!电梯的房屋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所【在社区、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单位鼓励和支—持业主委托第三方】作为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单位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房屋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办理程序】 ,。(一:)业主协商; (二!)公示; 》。(三:)申:。请房屋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委托对房》屋增设电梯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办理施工报备!; (五)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监督意见; 】(六:),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对增》设电梯是否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该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评估和!设计原则《上由该房屋》的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有困难】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房屋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应当经—该房:屋单元或《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影响相邻其他单!元,楼栋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与【受影响?的其他单《元业主协商》并达成一《致;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用地应在—该房屋所属用地【红线内但建设用【地超出房屋所属用地!红线范围《的,应当: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五)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 3.电梯使【用单位及管理维【护主:体的确定《。; 4?.电梯安全运—。行,应急管?理方案 第十条 】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内?容应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在房屋增设!电梯所在现》场(主?要包括本《栋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小区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一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以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为建设单位的应【提供:相,应业主的居民—身份证、《住宅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委托建设单!位的还应当》出,具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应—业主书面委》托书;? ,(二)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相—应书面?意见;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 (四)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与异议人协【商解决的书面材料】; (五)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中所列内容的—书面协议; (【。六)本办法第十【条中所列内容的【公示材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在《通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并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国土资源!、供电?。、人防?等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三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报?备报备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电梯井道土建!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电梯安装】单,位方:可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建设过】程监:督意见?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之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安装告知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所增设?的电:梯方可交付使用同时!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确定》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相关义务—依照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增—设电梯归该房屋单】元出资业主共有不】办,理产权和土地登记手!续,该单元内《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造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业,主申请调解的—属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