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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主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暂行) —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南部新区《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的房屋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由:各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办理相关部门【应,按照优化流程—的要求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既】。有住宅不《得增设电梯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二)达不到—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或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增设电梯将使—其与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通行标准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的; (四)房!屋结构安全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房屋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可以:同意增设电梯—的,房屋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所在社区、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单?位鼓励和支》持业主?委托第三《方作:为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单位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房屋》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办理程序 —(一:)业主协商》; (二)公示;】 (三)申请房屋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委【托对房?屋增设电《梯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办理施工报备; (!五)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监督意见; —(六)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对增设电梯是否【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该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评估—和设计原则上—由,该房:屋的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有!困难: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房】屋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应:当经该房屋单元【或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影响:相邻其他单元楼栋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与受影响的!。其他:单元业主协商—并,达成一致;》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用】地应在该房屋所属】用地红线内但建设】用地超出房屋所【属用地红线范围的】应当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五】)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 3.电梯【使用:单位及管理》维护主体的确定;】 4.电梯》安全运行应急管理】。方案:。 第:十条 ?。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内容应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在房屋增设电梯【所在现场(主要包括!本栋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小区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以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为建【设单位的《应提供相应》业主的居民身份证】、住宅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委托?建设单位的还应【当出具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应业主!。书,面委:托书:; (?二)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相,应书面意见;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 (四)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与异议人协商—解决的?书面材料; (五)!。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中所列内《容的:书面:协议; (六)本办!法第十条中所列内】。容的公示《材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在通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并】。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国土资源!、供电、人》防等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报备》。报,备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 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电梯井—道土建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电梯安—。装单:位,方可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建设过程监【督意见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之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安装告?。知,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所—增设的电梯方可交付!使,用同:时,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确定【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相关义《务依照?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增设电—梯归该?房屋单元《出资业主共有不办】理产权和《土地:登,记手续该单元内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造】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业—主,申,请调解的属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