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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主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暂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南!部新区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的房屋》。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由各—。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办【理相关部门应按照优!。化,流程的要求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既有住宅】不得增设电梯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二)》。达不到?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或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增设电梯《将使其?与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通行标准》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的:。; (四《)房屋结构安全【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房》。屋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可以同!意增设电《梯的房屋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所在社区》、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单?位鼓:励,和支持业主委托第】三方作为《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单位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房屋!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办理程【序 (一)》。业主协商;》 (二)公示; (!三)申请房屋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委托对房屋增设电】梯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办?理施工报备; 【(五)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监督—意见; (》六)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对增设电梯》是,否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该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评估和设《计原则上由该房屋】的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有困难?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房屋!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应当经—该房屋单《元,或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影响相邻其—他单元楼栋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与受影响的其他单!元业主协商并—达成一致;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用地应在—该房屋所属用地【红线内但建设用【地超出?。房屋所属用地红线范!围的应?当,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五)》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 !3.电梯《使用单位《及管理维护主—体,的确定; 》4.电?梯安:。全运行应急管—理方案 第十条 】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内容应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在—房,屋增设?电梯所?在现场(主要包括本!栋,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小》。区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一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以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为建设单位【的应提供相》应业主的居》民身份证、》住宅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委》托建设单位的还应当!出具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应业:主书面委托书; 】(二)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相!。应书面意见;—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 (四)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与,异议:。人协商解决的—书面材料; (五)!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中所列?内容的书面协议【; (六)本办法第!十,条中所列内》。容的公示材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在通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并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国—土资源、《供电:。、人防等《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报【备报备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电梯井】。道土建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电梯安装】单位方可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建设—过程监督意》见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之】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安装告】知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所增设】的电梯方可交付【使用同时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确定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相关义—务依照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增设电梯归该房!屋单元出资业主共有!不办理产权》和土:地登记手续该单元】内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造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业主申请调解【的属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由遵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