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主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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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南】部新区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的房—屋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由各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办?理相关部门应按照优!化流程的要求—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既有住宅不得!增设电?梯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二)达》不到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或】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增】设电梯将使其与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通行标准【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的;
(四)房屋结!构安全?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房?。屋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可以同意《。增设电梯的房—屋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所在社区、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单位】鼓励和支持业—主委托第《三方:作,为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单位
第六!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房屋》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办—理程序?
(一)业主协【商;:
(二)公》示;
?(三)申请房屋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委托对房屋】增设:电梯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办理施工报!备;
(五)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监督意见;—
(六)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对增设电】梯是否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该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评估和设计】原则上由该房—屋的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有困难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房屋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应当经【该房屋?单元或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影:响相邻其他单元【楼栋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与—受影:响的其他单元业主】协商并达成一致;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用【地应在该房屋所【属用:。地红线内但》建设用?地超出房《屋所属?用,地红线范围的—应当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五)?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
3.【电梯使用单位及管理!维护主?体的确定;
4.电!梯安全运行》应急:管理方案《
第十条 》。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内容:应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在【房屋增设电梯所【在现场(主》要包括?本栋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小区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以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为建】设单位的应提供相】应业:主的:。居民:身份证、《住宅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委托【建设单?位的还应当》出具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应业主书面委托!书,;
(?二,)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相》。应书:面,意见;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
?(四)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与异议【。人协:商解决的《。书面材?。料;
(五)—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中所列内容的!书面协?议;
(六)本【办法第十《条中所列内容的公示!材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在通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并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国土资源、供电】、人防等《。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报备报备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电梯井道土建【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电梯安装单【。位,方可: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建设过程!监督:意见
第《十六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之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安装告!知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所增《。设的电梯方》可交付使用同—时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确定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相关义【务依照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增设电梯归【该房屋单《元出资?业主共有不办理产权!和土:地登记?。手续该单元内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造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 既有住《宅,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业主申请调解的】属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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