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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主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暂?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南部新区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的?房屋: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由各《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办】理相关部门应—按,照优化流程的—要求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既有住宅不得!。增设电梯《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二)达不到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或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增设电【梯将使其与》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通行标准《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的》; (四)》房屋结构安全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房屋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可《以同意增设电梯的房!屋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所在社区、—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单位?鼓励和支持业主委托!第,三方作为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单位【 ,。第六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房屋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办理程!序 :(一)业主协—商;: (二)公示;【 (三)申请房屋】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委—托对房?屋增设电梯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办理施】。工报:备; (五》),。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监督意见; (!六,)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对增设电梯是否【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该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评:估,和设计原则上由【该房屋的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有困【难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房屋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应当?经该房屋单元—或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影响相邻【其他单元楼栋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与受】影响的其《他单元业主协—。。商并达成一致;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用地应在!该房屋所属用地【。红线内但《建设用?地超出房《屋所属用地红线范】围的:应当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五)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 3.电梯使!用单位及管理—维护主体的确定;】 4.电梯安—全,运行应急管理方案】 ,。第十条 《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内容应》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在房屋增《设电:梯所在现场(主要】包括本栋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小】区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以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为建】设单位的应提供相应!业,主的居?民身份证、住宅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委《托建设单位的还【应当:出具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应业】主书面委托书; (!二)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相应书面意见;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 —(四)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与《异议人协商解决的书!面材:。料; (五)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中所列内容的书面】协议; 《(六:),本办法第《十条中所列内—容的公?示,。材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在通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并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国】土资源、《供电、?人防等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报备报备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电梯井?道土建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电梯安】装单位方可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建:设过程监督》意见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之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安装告知》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所增设的《电梯方?可,交付使用同》时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确定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相关义务依照【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增【设电梯?归该房屋《。单元出资《。业主共?有不办理产权和【土地登记手续该单】元内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造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业主申请—调解的属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