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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主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暂行)  !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南部!新,区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的房屋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由各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办—理相关部门应—按照优化流程的要】求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既有住宅不得增!。设,电梯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二—)达:不到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或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增设电梯》将使其与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通行标准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的; (四)—房屋结构安全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房屋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可以同意增设电梯】的房屋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所在社区、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单位鼓励和—支持业主委托第三】。方作为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单位?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房屋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办理程序 (一【)业主协《商;: (二)公示—。; (三)申请房屋!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委托】对房屋增设电梯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办,理施工报备;— (:五)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监督意【见;: (:六)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对增设电梯【是否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该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评估和—。。设计原则上由该【房屋的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有困难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房屋》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应当经该房】屋单元或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影!响相邻其他单元楼】栋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与受影响的—其他:单元业主协商并达成!一致:;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用地应在该房屋所!属,用地:红线内但建》设,用地超?出房屋所《属用地红线范围的】。应当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五)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 3.电!梯使用单《位及管理《维护主体的确定; !4,.电梯?安全运行应》急管理方《案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内容应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在:房屋增设电梯所【在现:场,(主要包括本栋【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小《。区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以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为—建设单?位的:应提供相应业主的】居,民身份证、住宅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委托》建设单位的还应当】。出具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应业主】书面委托书》; (二)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相应书面意见;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 【(四:)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与异议人协】商解决?的书面?。材,料; (《。。五):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中所【列内容的书面协议;! (六)本办法第】十条中所列内—容的公示《。材,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在通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并,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国土资源、供电、!人防等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报备报备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电梯井道土—建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电《梯,安装:单位方可《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建!设过程监督意见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之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安装《告知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所增设《的电梯方可交付使用!同时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确定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相关义》务依照?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增设电梯归该】房屋单元出资—业主共有不办理【产权和?土地登记手续—该单元?内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造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 ,既有住宅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业主申请调解的】属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