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主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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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适应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南部新区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的房屋
】第,三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由各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办理【相,关,部门应按照优化【流,程的要求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既有住宅不!得增设电梯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二)】达不到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或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增设电梯【。将使其与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通行标准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的;
(《四)房?屋结构安全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五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房屋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可以同?意增设?电梯的?房屋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所在社!区、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单位鼓励!和支持业主委—托第:三方作为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单【位,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房?屋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办理程序
(一)业!主协商;
(二)】公示;
(》三)申请房屋—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委】。托,对房屋增设》电梯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办理施—工报备;
(—五)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监督意见!;
(?六)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对增设电梯是【否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该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评估和设!计原则上由》该房屋?的,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有困难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房屋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应当经该—。房屋:单元或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影响相邻其他单元!楼栋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与受影响的其!他单元业主》协商并达成一致【;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用地应在该【房屋所属用地—红线内但建设用地】超出房屋所属用地红!线范围的应当—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五)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
《3.电?梯使用单位》及管理维护主体的确!定;:
,4.电?梯安全?运行应急管》理方案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内容应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在房屋增!设,电梯所在现》场(主要包括本栋】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小区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以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为建【设单位的应提供相应!业主的?居民身份《证、住宅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委托建设单!位的:还应当出具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应业主书面委托书!;
(?二)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相应【书,面意见;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
】(四)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与异【议人协商解》决的书面材料—;
(五)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中:所列内容的书—面协议;《
,(六)本办法第十】条中所列内容—的公示材《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在通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并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国土资源、供电、人!防等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报备报备—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电《梯井道土建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电梯安装单【位方可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建设过程监督意!见,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之,。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安装告知》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所增设】。的电梯方可交付使用!同时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确定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相—关义务依照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增设电梯归》该房屋单元出资【业主共有不办—理产权和土地—登记手续该单元【内,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造《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业主申请调】。解,的属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由遵?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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