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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主《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暂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南部【新区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的房屋【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由各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办理相—关部门应按照优【。化流程的《要求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既,有住宅?不得增设电梯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二—)达:。不到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或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增设电梯【将使其与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通行!标准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的; (四)房屋!结构安全《。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房屋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可!。以同意增《设电梯的房屋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所!在社区、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单》位鼓励和支持业【主委托第三方—作为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单位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房屋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七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办《理程序 (一)业主!。协商:; (二)》公示; 《。(三)申请房屋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委?托对房屋增》设电梯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办》理施:工报备;《 ,(五)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监督?意见; (六)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对增设—电梯:是否:。。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该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评估和设!计原则上由该房屋】的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有困难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房屋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应当经该房屋单元】或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影响相邻《其他单元楼栋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与受影【响,的,其他单?元业主?协商并达成》一致:;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用地》应在该房屋所属用地!红线内?但建设用《地超:出房屋所属用地【红线范?围的应当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五)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 3.】电梯使用《单位及管理维护主体!的,确定; 《4.电梯安全运【行应急管理方案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内容应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在房屋增设—。。电梯所?在现场(主要包括本!栋,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小》区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以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为建设单位—的应提供相应业主】的居:民身份证、住宅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委托建设—单,。位的还应当出具【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应】业主书面委》托书; (二)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相应书面意见!;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 (四)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与异【议人协商解决的书面!。材料; (五)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中所列—内容的书面协议【; (六)本办法】第十:条中所列内》容的公示材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在通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并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国土资源、供电、】人防等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报备报备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 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电梯井道土建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电:梯安装单位方—可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建设过】程监督?意见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之: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安装告知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所增设的《电梯方可交》付使用同时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确定《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相关义务】依照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增:设电梯归该》房屋单?元出资业主共有【不办理产权和土地】登记手续《该单元内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造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业主!申请调解的》属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由遵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