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遵义市主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暂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南部新区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的房屋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由各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办理相】关部门应《。按照优?化流程的要求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既有—住宅不得增》设电梯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二)?达,不到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或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增:设电梯?。将使其与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通行标?准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的; (!四)房屋《。结构安全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房屋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可以?同意增设电梯—的,。房屋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所《。在,社区、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单位【。鼓励和支持业—主委托?第三方作《为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单位 第六】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房屋?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办理程序【 (一?)业:主协商; (—二)公?示,; (三)申—请房屋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委托对【房屋增设电》梯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办—理施工报备;— (五)《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监督意见》; (六)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对增设电!。梯是否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该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评估》。和设:。计原则上由该房屋的!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有困【。难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房屋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应:当,经,该房屋单元或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影响相!邻其他单元楼栋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与受影》响的其他单》元业:主协商并达成—一致;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用地应在该】房屋所属用地红【线内但建设用地超出!房屋所属用地红【线,范围的应当》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五)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 3.电梯使用单!位及管理维护主体】。的确定?; 4.《电梯:安全运行应急—管理方案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内?容应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在房】屋增设电梯所在现】。场(主要包括本栋】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小区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以?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为建》设单位?的应:提,供相应?业主的居民》身份证、住宅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委托建设单—位的还应《。当出具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应《业主书面《委托书; (二)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相应书面意!见;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 !。(四)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与异议人协商解】决的书?面材料?; :(五)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中所》列内:容的书面《协议; (》六,)本办法《第十条中《所列内容的公示材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在通: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并?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国土资源、供电!。、人:。防等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报备?报备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电梯井道》土,建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电梯安】装,单位:方可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建设《。过程:监督意见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之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安装》告知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所增设的】电梯方可交付使用】同,时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第,。十八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确定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相关义务!依照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增》设电梯归该房屋单】元,出资业?主共有不办理产权】和土地登记手—续,。该单元?内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造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业主申请《调,解的属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