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主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暂?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南,部新:区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的房屋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由各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办《理相关部《门应按照《。优化流?程的要求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既有住—宅不:得增设?电,梯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二)!达,不到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或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增设电【梯将:使,其与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通行标【准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的—;
(四)房—屋结构安全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五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房屋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可以同意增设电】梯的房屋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所在》社区、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单位鼓?励和支?持业主委托第三【方作:为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单》。。位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房屋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办】理程序
(一)【业,主协商;《
(:二)公示;
(三】)申请房屋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委托对房屋【增设电梯《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办理施工报备【;
(五)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监督!。意见;
《(六:)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对增设电【梯是否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该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评估和设计原【则上由该房屋的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有困难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房屋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应当经该房】屋单元?或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影响相邻其他单元楼!栋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与受影》响的其他单元业【主协商并达成一【致;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用地应在该房】屋所属用《地红线?内但建设用地—超出房屋所属—用地:红线:范围的应当》。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五)》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
3.电梯》使用单位及》管理维护主体的【确定;
《。4.电梯安》全运行应急》管理方案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内容应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在房屋增设电梯所在!现场(主要》包,括本栋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小区: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以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为建设单位的应【提,供相:应业主?。的居民身份证、住】宅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委托建设单【位的:还应当出具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应业主书面【委托书;
(二【)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相,应书:面意见?;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
(四)【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与异议人协!商解决的书面材料】;
(五)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中所!列内容?的书:面协议;
(六【)本办法第》十条中所列内容的公!示材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在通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并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国土资》源,、供电、《人防等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报备报》备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 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电梯井道》土,建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电】梯安装单位》方可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建设过【程监督意见》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之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安装》。告知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所增设的电梯方!可交付使用同时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确定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相关义务依】。照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增】设,电梯归?该房屋单元出资【业主共有不办理【产权和土地登记【手,续该单元《内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造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业主申请调】解的属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由遵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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