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61-2017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1  质量管理

3.1.1  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特点,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划分。

3.1.2  施工方案对指导工程施工和提高施工质量,明确质量验收标准很有效,同时有利于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遵守。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精神,结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抓好施工企业对项目质量的管理,所以施工单位应有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实现过程控制。

3.1.3  本条规定了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的技术、物质条件。

    拟定本条时,参考了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和《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的相关内容,总结了国内近年来一些消防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的一些实际做法和经验教训,进行了全面的综合分析。这些规定是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本条规定了施工图及其他技术文件应齐全,这是施工前必备的首要条件。条文中其他有关技术文件没有列出相关名称,主要考虑到目前各地做法和要求尚难以统一,这些文件包括:产品明细表、施工程序、施工技术要求、工程质量检验制度等,现在作原则性的规定有利于执行。技术交底工作过去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做了也不太严格、仔细,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本条规定向监理(建设)单位技术交底,便于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保证施工质量。施工的物质准确充分、场地条件具备,与其他工程协调得好,可以避免一些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发生。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故本条增加审查批准或备案内容。

3.1.4  为保证工程质量,强调施工单位无权任意修改设计图纸,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3.1.5  本条较具体规定了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

    一是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二是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强调了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还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应进行中间交接检验,使各工序和各相关专业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三是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调试,调试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调试规定进行。

3.1.7  对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查,对提高工程质量是非常必要的,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故在此加以要求。

3.1.8  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加以明确,便于操作。同时提出了填写工程验收记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