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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 为促进本省—。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含《。大桥、隧道)—养护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范!围包括高《速,公路:路基、路面、—防排水、桥涵构造物!、,隧,道土建工程、绿化及!。其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等【涉及养护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等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使用下《。。列资金?并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占控股地位(含中央!和省外国有企业资】产实际占控股地位】的):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达到下列标准—。。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系统维!护等;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专项、《大修工程《。等;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无法确定—但预计年度合同总量!达到上述必须招标】标准的可采用—。预估工程量、按【实际计?。量支付的方式进行单!价招标 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最小标段宜为连续!50:公里以?上或者?小于50公里的整】条路:段 第七《条  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系统维】护等项目合同年【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划分标段和标包、!人为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等方式规避招标!严禁违?规分包、指定采【购 :第三章? , 招  标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项目《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已经!交通运输厅批准;】 (二)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计划; 】(三:)具备相应资金条件!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关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五)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条 【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二条 !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与合同估算】价相:比过高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及相应【材料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邀,请招:。标时:应当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 (三)》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 (四)本办法实】。施前由省属》各公路管《。理局:承,担的:高速公路小》修保养项目; 【(五)在同一年度】同一内容《项目经二次》发布招标公告—后均只?有两家?。或两家以下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的; (!六)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战备需要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招,标人应当在事后30!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不招标时应当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招标人按招!标内:容和标的要求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甘肃省公路】管理局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在?省交通运输厅建【立信用档案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十九条》  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须知《; (?二)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四)有【关附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从发》布招标公告》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一般:不得少于14日 第!二十条 《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者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的,公司(具《体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不得同时申!请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 对【同一养护《项目设?置,多个合同段同时【进行资格预审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同一批招标的合同段!中允许通《。过的合同段总—数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工作【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每个招标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应《当不少于3家— 第二十二条 【。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日前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 潜:在投标?人较少?时招标人可以改用】资格后审的方法【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部、省行】业标:准文件的应》当采用部、》省行:业标准文件》。并编制相应专用【本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不得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以: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的可以用“相【当于”进行》。表示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开?始发售5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的招标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或者投标限价!。 ,编制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的编?制,人员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造】。价人员证书 标底和!投标:限价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预算依据!有关计价方法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七条】 ,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 【 ,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招标【人可召开标前—会,议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修】改、:补,充以:及在标前会议上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解答】应当以补遗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印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修改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7日的!应当将投标截止【时间顺延至》最后:一次修?改的7日后》 第三十条 —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没有特殊原!。因的不得终止招标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相应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资质或经!省公:路管理局核准—的外省公《路工程养护资质及能!力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该养—。护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二,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更改、撤回的】书面函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未参加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在开!标时公布《 开标?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应当保留投】标人的签字和现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在《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时间安【排在距离评标开始】尽可:能短的适当时间从】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按抽】签信:息表上的顺序通【。知专:家并:将,不能参加《评标的?专家和理由》。及同意参加评标的专!家在专家抽签信息】表,中予以注明》并由负责通知—的招标人工作人员】签字 第三十—七条 ? 招标人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且!素质好的人员或【委派招标代理机构】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清标工作组—应,当协助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对】投标文件进行—。摘录:。协助符合《性审:查等并将查询得到】。的投标人信》用档案纳《入清标?资料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清标工】作 第三十》八条 ?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 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双信封—评标法?和性价比《法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事先》确定: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和合理低】价法的招标项—目且:。潜在投?标人较多时应当【实行资格预审— 第四十条 — 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予以:。算术性修正 详细】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业《绩与信?誉、财务能力进【。行评审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废】。标条:款进行?判定:不得人为《故意废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经省交【通运输厅应审查通】过,后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第四十三》条  招《标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时间截止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判定为废标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中标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或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其《他中标候选人又【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由于:招标人?或投标人违法—、违规?导致中标无效—的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前1《至3名分别作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后《备中标?候选人和第二后备】中标:候选人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中标候!选人和后备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甘肃省】公路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至少【3日 第四十五条 !。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预备【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预备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预备中标后—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招投】标情况、评标工【作报告和中标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和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工商注册地!在,中标项目所在区的市!域以外的《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时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工!作基地以《满足养护要求—并纳入履《约考:核 放弃中标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合同签?订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内容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制定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履约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的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以及中标人【。。存在的不良行—。为,通过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经审核】后,将结果记入》。中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资料确保从【立项:审,批到:合同备案的招投【标资料全面》。完整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文字】、,影像材料等一并【归档备查 第六章 !。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法对本【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的备】案并:。。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全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三)监】督检查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 (四)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五)【对参与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招标人!招标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就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依《法,查,处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依》法暂停?直至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第—五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据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对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等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照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受理招标投!标相关?投诉并及《时认真核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第五十五《。条,。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其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划分标段、》人为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四)】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 (—。五):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六)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七)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或者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的;】 (八)《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九)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十一)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十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漏标底的;! (十三)》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十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 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十五)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六)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十八)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九)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招标人有以上第】。(一)~(十一【)项行为《之一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 招标人有以上】第(十?二)~?(十五)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有以!上第(十六)~(】十九)项行为之【一的评标无效 【第五十八条 —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规定时限外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四)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五)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上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五【)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六)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七)中标后【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投标人有以上—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有以上第(四)、】(五)项行为之一的!转让、分包无效【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一条  【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中《标无效、评标无【效、招标无效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后备【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评】标或者?依法:重新招?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第六条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发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