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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201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管理部门) !  市和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本市水务》、财:政、发展改革—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取水总量控制)【   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本市—。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际取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 ,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四条】(取水许可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 第五条(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本:市供水专业》规划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结合下一—年度预测地表水来】水,。量、地下水水位变】。动情况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  :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行业用水定额)  ! 行业用《水,定额: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协同各】。相关部门编》制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颁布—。   编制》行业用水定额—。。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   尚【未,制定本市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七条:(取水许可申请【的范围) 》  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额是指日《最,高取水量《10立方米》   第《八,条(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  本?。市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除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由国?家和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 (二?),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含2万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  (三《)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 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九条(取水申请)】 ,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材料《)  ?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三)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具体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  :前,款中: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工业区!。块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无需再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论证表  】 第十一条(取【水许可决定)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根:据,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以及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取水审批【)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失效) 《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建,。设项目中因取水【量,增加、?。取,水地:点变更、取水—用途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  第十四条(现】场核验)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开始试运行!的应:当告知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按:照规定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并,出具验收意见 【  第十五》条(核发取水许可】证及公告)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自批准文件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取水许可》证的核发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取水《口标:识牌)   —。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取水】口标:识牌并?保持取水口标识牌】。的完好?   取《水,。口标识牌《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制?。作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取水许可证的期限)!  :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取:水,用途和实际需—求,确定具体许可—期限 ?。  :第十八条《(取水?许,可证的延续) 【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延续》取水:。许可申请书; 【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  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户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水资源论证机构!进行   原审【批机关应当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准予延续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评》估结果、《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和行业用水定额】重新核定《取水量?。   第十九条(】取水:许可证的变更)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户,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 (三)《原取水许可证—;   (》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取水户—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 第二十条(免【予许可的取水管理)!。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流—域管理机构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和累进水资》源费:。)   取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户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  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财!政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报送批准!和备案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的分级《征收) 《  本市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管理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进行征收取—水许可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收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解缴】中央、市和区国【库   第二—十四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的确定) !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实际取—水,量按照取《水计量器具提—。。供的数据确定—未安装计量器具或者!计量器具损》坏未及时修》复的按照取水设【施设计最大》取水能力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日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 ,火力发电企业贯【流式:。。冷却:。用水暂时无法安装】计量器具的》可以按照《企业实际《发电:量和相应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的》缴,纳,)   《取,水户:应当自收到缴纳水资!源,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办理缴纳手】续,  : 取水户《对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出!通知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取水户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 》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区两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应当听取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开发、利用】、保护和综合管【。理工作  》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年度取水计【划的确定和下达【)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取水《户,。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确定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户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第二十《八,条(年度取水—计划的调整) 【  取水户确需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取水》量调:整的原因、节水【措施落实情况—、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内:部用:水管:理制度等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确—定和:调整后的年度取水】计划均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   —第二:十九条(水平衡【。测试:)   日取水【量15万立方米以上!(含:1,5万立方米)的【取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取用水】评估的依据》  :。 第三?。十条:(取水计《量,实时:监测:。)  ? 年取水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取水户《以及:使用备用《取水设施的取水【户,其安装的《。。计量设施必须满【足纳入取水实时【监测系统的要求具】体情形和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  第三十一条(】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取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检,查的取水户提供取用!水台账、取水统【计报表、计量—设施检定证书—、退水?水,质监测报告》、,用水工艺流程—图等:。;   《(二)要求》未安:装计量?器具的取水》户,限期安?装计量器具;   !(三:)进入被《检查的?取水户的《主要:用水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的取:水户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限期整【改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二条:(层级监《督):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发现有越权审【批、未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取?水审批、年度取水】计划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或?者下达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未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各,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区域上一年度取【水,监,督,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等情况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水平衡测试】或实时监测》要求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实时监测】装置的?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等 《  本办法》所称行业用水定额】是,指根据一定方式测】试,并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相关行业》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所—一般:消耗的新水》量(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的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