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2?01:。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管理部门)【
: 市和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本市:。水务、?财政:、发展改革》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取水总》量控制)《
:。 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 , 本市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际取【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四条(取水!。许可的原则)
】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 第五条(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本市供水专》业规划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结合下一—年度预测《地表:水来:水量、地下》水水位变动情况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 ,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六《条(行业用水—定额)
》 行业用水》。定额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协?同各相关部门编制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颁【布
: :编制行业用水定额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
【尚,未制定本市》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七条(取水—许可申请《的范围)
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额《是指日最《高取水?量10立方米—
第《八条(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 本?市,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除—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由国家《和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二)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含2万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三)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 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 第九条(取水申!请)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材料)
》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三)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具体!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 前款中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工!业区块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无需再《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论《证表
第十【一条(取水许可决】定)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根据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以及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
—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取水审》批)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失效)
【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因取水量增加、取】水地点变更》、取水用途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 :第十四条(现场核验!。)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开始试运行的!应,当告知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按《。照规定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核发取水许》可证及公告》)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自:批准文件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取水许可证的核【发情况予以公告
! 第十六条(—取水口标识牌)
】 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取》水口标识牌》并保:持取水口标》识牌:的完好
—取水口标识》牌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制作【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 第十七条(—取水许可证》的期限)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取?水用途和实》际需求确定》具,体许:可期限
《 :第,十八条(取水许【可,证的:延续:),。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延续》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户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水资源论证机构进行!。
:。 原审批机关应当】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准予延续—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评】估结果、《。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和行业用【水,定额重新核定取水量!
: 第十九条(取【水许可证的》变更)?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户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 (三)》原取水许可证;
】 (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 取水《。。户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免予许可的—取水管理《),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 , 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流域管理机》构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和累【进水资源费》),。
取《。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户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 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财政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报送《批,准,和备案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的分级—征收)
本【市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管理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进行征收取—水许可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收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解缴中央、》市,和区国库
— 第二?十四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的确定)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 实际取水》。量按照取《水计量器具提—供,的数据确定未安【装计量?器具或者《计量:器具损?坏未及时修复的按】照取水设施设—计最大取水能—。力,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日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火力】发电企业贯流式冷】却用水暂时无法安】。装计量器《具的可?以按照企业实际发电!。量,和相:应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
》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的缴纳)
!取水户应当》。。自收到缴纳水资源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户!对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出通!。。知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取水户
》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区,。。两,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应当听取—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开发、利用、!保护和综合管理工】。作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年》。度取水计划的确定】和下达)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取水】户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确定: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户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第二十八条(年!度取水计划的调整)!
取水户确需】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取水量调整》的原因?、节水措施落实【情况、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内—部用水管理制—度等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确定和调整!后的年度取水—计划均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
第二》十九条(《水平衡测试)
】 日:取,水量15万立方米】以上(含15—。万立方米)的—取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取用水评—估的依据
第】。三十:。条(取水计量实时】监测)
年取水!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取水户以及】使用:备用:取水设施的取—水户其安装的计量】。设施必须满足—纳入取水实时监测】系统的要《求具体情形和—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取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检《查的取水户提供取用!水台:账、取水统计—报表、计量设—施检定证书、退水】水质监测报告、用】水工艺?流程图等;
】(,。二,。)要求未《安装计量器具的【取水户限《期安装?计量器具;
— (三)进入被】检查的取《。水户的主要用水场所!进行调查;
【 (四?)责令被检查—的取水?户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限期整改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二条(层级】监督)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发现有越权】审批、未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取,水审批、年度取【水计划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或者下达【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未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各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区域上一年度取】水监督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等—情况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水平衡【测试或实时监测要求!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实时监!测装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等
本—办法所称行》业,用水定额是指根据一!定方式?测试并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相关行—业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所一般《消耗的新水量(【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的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