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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 (2?01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市和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本?市水务、财政、发展!改革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取水!总量控制)   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本市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际取?。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四条(取水!许可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  :第五条(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本市供水专业规划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结》合下一年《度预:。测地表?水来水量《、地下水水》位变:动情况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六?条(行业用水—定额)   行业用!水定额?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协同】各相关?。部门:编制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颁布  【 编制行业用水定】额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   尚未【制定本?市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 ,第七条(取》水,。许可申?请的范围《)  ? 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额是—指日最?高取水量10—立方米?   第八条(【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 本市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除】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 (一)由国家和】。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二)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含2万【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三)【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九,条(:取水申请)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第十条(—申请材料)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  (三)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具】体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前—款中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工,业区:块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无需再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论证表  】 第十一条》(取水许可决定【)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根据《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以及》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  】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取水审批)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失效)—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因》取水:。量增加、取水—地点变更《、取水用途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十四条(现—场核验)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开始试运行》的应当告知》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按照规定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核!发取水许可证及【公,告)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自批准文件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取水许可!证的核发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取水口标识牌!)   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取水口—标识牌并保持取水口!标识牌的《完好   》。取水口标识牌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制《作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取水许可证的期限!)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取水【用,途和实际《。需求确定具体许可期!限 :  :第,十八条(《取水许可证》的延续)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延续取水许可申】请书;  》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户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水资源论证机构!进行:   原审批机【关应当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准予延续—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评估结果、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和行业用—水定额重新核—定取水量   【第十九条(》取水:许可证的变更)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户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三【)原取水《。许可证;   (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取《。水户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  第二十条(免】予,许可的取水管—理)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流域管理机构 !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  》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和累进水资源!费)   取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户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财政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报送批】准和:备案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的分《级征收)  — 本:市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管理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进行《征收取水《。许可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收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解?缴中央、市和区国库!  : 第二十四》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的确定)》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实际取水【量按照?。取水计?。量器具?提,供的数据确定未安装!计量器具或者计【量器具?损,坏未及时修复的按照!取水设?施,设计最大取水—能力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日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 火力发《。电,企,。。业贯流?式冷却用水暂时无】法安装计量》器具的可以按照企业!实,际,发,。电量和?相应: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的缴?纳)   取水户应!当自收?到缴:纳水资源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户对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出,通知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取【水户: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 《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区两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应当听—取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开发、】利用、保护和综合】管理工作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年度取水计划的确定!和下达?)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取水!。户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确定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户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八条(年度取水计!划的调整) —  取水《户确需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取水量调整—的原因、《节水措施《落实:情况、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内部用水管!理制度等《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确定和》。调整后的年》度取水计划均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   第二十九条(!水,平衡测试) —  日取水量—15万立方米—以上:(,含15?万立方米)的取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取用水评估!的依据   —第三十条(取水计量!实时监测)  【 年取水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取水户以!及使用备《用取水设施的取水户!其安装的计量—设施必须满足—纳入:取水实时监测系【统的要求具体情【形,和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  第三十一条(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取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 (一)《要求被检查》的,。取水户提《供取用水台账、取】水统计报表、—计量:设施:检定证书、》退水水质监测—报告、用水》工艺流程图等;【   (二)—要求未安装》计量器具的取水户限!。期安装计量器具;】  :。。 (三?)进入被检》查的取水户的主【。要用水场所》进行调查《;  ? (四?),责令被检查》的,取,水户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限期整《改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二条(层级监!督):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发现有越权【。审,批、未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取,水,审批、年度取水计划!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或者?下达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未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各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区域上一年度【取水监?督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等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违!反水平衡测试或【实时监测要求—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实:时监测?装,。置的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 ,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等 》  本办法所称行业!用水定额是指根据】一定方式测试并【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相关行业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所一】般消耗?的,新水量(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的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