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1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市》。和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本市【水务:、,财政、?。发展改革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 第?三条(取水总量【控制:)
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本市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际】取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四条(【。取水许可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五条(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本》市供水?专业规划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结合下一年】度预测地表》水,来水量?、地下水水位变【动情况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行业用水定!额)
行—。业用水?定额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协同】各,相关部?门,编制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颁布
《 , 编制行业》用水定额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
— 尚未制定本市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 第七条(取水许可!申请:的,范围)?
:。 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额,。是指日最《。。高取水量10立方米!
第《八条:(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本市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除,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 (一?)由国?家和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 :(二)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含2万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 (三)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九条(取】水申请)
—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材料)
】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三》)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具!体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前款中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工!业区块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无需—再,。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论证!表
: 第十一条(取】水许:可决定?)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根据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以【及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
》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取水审《批):。。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失效)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因取《水量增加《、取水地《点变更、取水用【途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十四条】(现场核验)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开始试运—行的应当《告知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按照规定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核?发取水许可证—及公告)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自批准文件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取水许可证的—。。核发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取水口标识牌】。。)
: 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取水口?。标识牌?并保持取水口标识】牌的完好
取】水口标?识牌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制作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取水许可证的期限)!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取水用—途和实?际需求确定具—体许:可期限
—第,十八条(取水许可】证的延续)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延续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 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户?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水资】源论证机构进—行
原审批机关!应当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准予延续!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评估结果、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和行业!。用水定额重新核定取!水量
第十【九条(取水许可证】的变更)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户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变更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 (三)》。原,取水:许可证;《
(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取水户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免予?许可的取《水管理)
—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 ,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流域管理机!构,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和累进水《资,源费)
》 取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户?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财政!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报送批】准和:备案
?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的分级征收)【
, 本?市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管】理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进行征收取水许【可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收
—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解缴中央、【市,和,。。区国库
《 第二十四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的【。确定)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 实际取水量按】照取水?计量器具提供—的数据确定未—安装计量器具—或,者计量器具损—坏,。未及时?修,复的按照取水设施】设计最大取水—能力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日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 ,。 火力发电企业贯流!式冷:却用水暂《时无法安装计量【器具的?可以按照《企业实?。际发电量《和,相应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的缴!纳)
? :取水户应当自—收到缴纳水资源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办理缴纳手续
! 取水户对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出通【知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取水户—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区两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应当听取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开发、利】用、保护《和综:合,管理工作
》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年,度取水计划的—确定和下达》)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取?水户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确定?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户【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第二十八—条(年?度取水?计,划的调整)
—。 , 取水户确需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取水量《。调整:的原:因、节?水措施落实情况、】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内部用水管理制度】等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确定和【调整后的年》度取水计《划均: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
《第二十九《条(:水平衡测试)
【 日取水》量15万立》方,。米以上(含15万】立方米)的取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取用水评估的依【。。据
:。 第三十》条(:取水计量《实时监测)
【 年取?水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取水户以及【使,用,备用取水设施的取水!户其安装的计量设施!必须满足纳入取【水实时?。监,测系统的要求—。具体情形和》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取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检查的取!水户提供取用水台账!、取:水统计报表、计【量设施检定证—书、退水水质监测报!。告、用水工艺—流程图等;
【 (二)要》求未安装《计量器具的取—水户限期安装—计量器具;》
(三)进入被!检查的?取水户的主要用水场!所进行调查;
【 (四)责—令被检查的》取水户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限期:整改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二条(层级—监督)?。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发现有【越权审批《、未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取《。水,审批、年《。度取水计划》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或者下达《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未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各—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区域上一年【度取水监督》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等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水平衡测试或实时监!测要求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实时监测装置—的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等
本》办法所称行业用水】定额是指根据一【定方式测试并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相关行业【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所一般消—耗,的新水量《(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的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