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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1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市和》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本市!水务:、,财政、发展改革【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 第三条(取—水总量?控制)?   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  本市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际取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四条(取!水,许可: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  :第五条?(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本市供水专业规!划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结合下一年度】。预测地表水来—水量:、地下水水》位变动情况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行业!用水定额)   】行业用水定》。额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协同各相关部!门编制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颁布   编—制行业用水定额【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   ?尚未制?定本市?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七条!(取水许《可申请的范围)【   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额是指日《最高取水量10立方!米   第八条(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 本:市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除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由国:家和: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二)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含2!万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三)—。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  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九条(!取水申请)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材料) —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 (三)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具【体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前款【中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工业区块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无需再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论!证表   第—十一条(取水—许可决定)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根据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以及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取水审【批)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失效)《。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因取水【量增加、取水地【。点变更、取水—用途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十四条(现场【核验)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开》。。始试运?行的应当告知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按照】规定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核发取水许可【。证及公告)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自》批准文件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取水:许可证的核发—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取水口标识牌)!   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取水口标识—牌并保持取水口标】。识,牌的完好   取水!口标识牌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制作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取,水许可证的期—限,), ,。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取《水用途?和实:际需求确定具体【许可期限《   第十八—条(取水《许可证的延续—) :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延《续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  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户!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水资源论证》机构进行   【原审批?。机关应当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准予延续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评》。估结果?、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和行业用水!定,额重新?核定:取水量 《  第十九条(取】水许可证的变—更,)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户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取水许可—申请书; 》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三)原【取,。水许可证;   (!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 ,取,水,户,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免予许可的》取水管理)  【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流》域管理机构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和累进《。水资源费)   取!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户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财?政,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报送批【准和备?案  ?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的分级征收)   !本市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管理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进行】征收取水《许可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收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解缴中!央、:市和区国《库   第二十四】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的确【定)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  :实际取水量按照【取水计量器具提供的!数据确定未安装计】量器:具或者计量器具【损坏未及时修—复的按?照,取水:设施设计最》大取水能力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日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火力发电企】业,贯流式冷却用—水暂:时无法安装计量器具!的可以按照》企业实际发电量和】相应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  ?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的缴纳)】   ?。取水户应当自收到缴!纳水资源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户【。对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出!通知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取水】户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  《。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区!两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应当听取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开发、利【。用、保护和综合【管,。理工作?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年度取】水计划的确定和【下达:)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取水?户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确定?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户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 取:。。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八条!(年度取水计划【的调整)   取】水户确需《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取水?量调整的原因、节水!措施落实情况、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内部用】水管理制度等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确定和《。调整:后的年度取水计【划均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   第二!十九条(水》平衡测试《) :  日取水量15】万立方米以上(【含15万立》方米)的取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取—用水:评,估的依据 》。 , 第三?十条(取《水计量实时监测)】   ?年取水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取?。水户以及使》用备用取《水设施的《取水户其安》装的计量《设施:必须满足纳入—取水实时监测系统】。的要求具体情形和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取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  (一)要—求被检查《的,取水户?提供取?用水台账、取水统计!报,表、计量设施检定证!书、退?水水质监测》报告、用《水,。。工艺流程《图,等;   (—二)要求未安—装计量?器具的?取水户限期》安装计?量器具;   (三!)进入被《检查的?取,水户:的主要用《水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的取水户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限!期整改?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二条》。(层级监督)  】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发《现有越权审》批、未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取水审批、年度【取水计划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或者下》达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未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各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区域上一!年度取水监督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等:情况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水平—衡测:试或实?时,监测要求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实时监测装【置的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等   本办法所】称行业?用水定额是指根据】。一定方式测》。试并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相关行业—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所一般消耗的【新水量(《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的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