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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201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管理部》门)   市—和,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本市水!务、财政《、发:展改革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取水总【量控制?)   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 本市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际取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四条(取】水许可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 第五条(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本市?供水:专业规划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结合下一年【度,预测地表水》来水:量、:地下:水水位?变动:情况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 , 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行业用水【。定额)  》 行业?用水定?额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协同各【相关部门编制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颁》布   编制行业用!水定:额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 :  尚未制定本【市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 第七条(取—水许可?申请的范围) 【  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额?是指日最高取水【量10立方米 【。  第?。八条(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  本市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除《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由国家和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 (二)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含《2万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 (三)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九条(取《水申请)  —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第十条(申请】材料)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 (三)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具体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前!款中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工业!。区块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无需再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论证表  — 第十?一条(?取水许可决定)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根据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以—。及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取水审《批) ?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失效)《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因取水量增!加、:取水地点变更—、取水用途》。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  第?十四条(现场核【验)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开始试运【行的应当告知—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按照规定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核发取—水许可证及公—告)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自批准?文件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取水许可—证的核?。发情况予以公告 】  第?十六:条,(取:水口标识《牌) ?  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取水:口标识牌并保持取】水,口标识牌的完好  ! 取水口标》。识牌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制作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  第十《七条(取水许—可证的期限)  】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取水用途!和实:际需求确定具体许】可,期,限 :  :第十八条《(取水许可证—的,延续)?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延续—取水:许可申请书; 【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 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户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水资》源论证机构》进行   原审批】机,。关应当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准予】延续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评估结果、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和行业用水】定额重新核》定取水?量   第十九条(!取水:许可证的变更)【。。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户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变更取水!许可申请书;  】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三):原,取水许可证》; :  (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  取?水户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免!予,许可的取《。水管:。理,)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  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流域管!理机:。构  ?。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 :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和累进水】。资源费)   取】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户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财?政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报送批准和【备案  《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的!分级征?收)   本市【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管理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进行征?收取水许《可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收》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解缴—中央、市和区—。国库   第—二十四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的确定) !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实际—。取水量按照取水【计量器具提》供的数据确定未【安装计量器具或者】计,量器具损坏未—及时修复的按照取】水设施设计最—。大,取水能?。力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日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火力发电企】业贯流?式冷却用水暂时无】法安装计量器具的】可以按照企业实【际发电量和相应【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的!缴纳)  》 取水户应当自收】到缴纳水资源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户对:。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出通?知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取水户—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 】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区两】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应当听取《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开发、】利用、保《护和综合管理工作】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年度取水计》划的确定和下达)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取水户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确定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户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八条(年度取!水计划的调整)【   取水户确需】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取水量调!整的原因、》节水措?施落实?情况、?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内部用水管》理制度等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确定和?调,整后的?年,度取水计划》均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 【  :第二十九条(水平】衡测试)   日取!水量15《万立方米以上—(含15万立方【米)的取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取用水评—估的:依据   第三十条!(取水计量实时监】测):   年取水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取水户以及使【用备用取水》设施的取《水户其安装的计【量设施必须满—足纳:入取水实时监测系】统,的要求具体情形和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 第三十一条—(,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取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检查的—取水户提供取用水】台账、?取水统?计报表、计量设施检!定证书?、退水水质监测【报,告、用水工艺—流程:。图,等;   (二)要!求未安装计量器具的!取水户?限期安装计量—器具;   —(三)?进入被检查的—取水户的主要用水场!所进行调查; 【  (四)责令【被检查的《取,水户: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限期【整改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二?条(层级监督)【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发现有越权审—批、未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取水》审批、年度取水计划!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或者下达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未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各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区?域上:。一年度?取水监督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等情况《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水平衡测试!或实:时监:测要求?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实《时监测装置的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等  】 本办法所称行业】用水定额是》。指根据一定方式【测,。试并: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相关行业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所,一般消耗的新水量】。(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的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