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1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市和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本市水?务、财政、》。发展改革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取水总量控》制)   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 本市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际取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四条(取水许可的】。原则:)  ?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五—条(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本市】供水专业规划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结合下一年度预测!地表水来水》量、地下水水位【变动:情况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行】业用:水定额)   行】业用水定额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协同各相关【部门编制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颁布《  : 编:制行业用水定额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   尚未制定!本,市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七条(取】水许可申请的范围)!   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额是《指日最?高取水量《10立方米   】第,八条(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本【市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除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由国家和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二)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含2万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三,)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九:条(取水申》请)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第十条《(申请材料)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 (:。三,)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具体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前款中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工业区块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无》需,再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论证【表   《第十一条(》取水许可决定)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根【据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以及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 ?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取水审批)  【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失效:)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因!取水:量增加、取水地点变!更、取水用途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十四条(】现场核验《)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开始试运行的应【。当告知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按:照规:定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并出具!验收意见  — 第十五条》(核发取水许可证及!公告)?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自】批,准文:件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取?水许可证的核发情况!予以:公告 ?  :第十六条(取水【。口标识牌)   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取水口】标识牌并保持—取水口?标识牌?的完:好 : , 取水口标识牌【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制【作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取水许可】证的:期限)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取水用途—和实际需求确定【具体许可期限  】 第十八条》(取水许《可证的延续)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 (一)《延续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户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水资源论证机【构进行   原审批!机关应?当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准】。予延续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评《估结果、《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和行》业用水定额重新核】定取水量 》  第十九》条(取水许可证的】。变更)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户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三)原取!。水,许可证;《   (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取水?。户,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免予许可》的取水管理》)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流域管《理机构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和累?进水资源费》)   取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户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财政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报送【批准和备案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的分级!征收)?  : 本市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管理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进行征【收,取水许可《。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收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解缴《中,央、市和区国库 】  第二十四—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的确定)  】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 实际取《水量按照取水计【量器具?提供的数据确定【未,安装计量器具—或者计量器》具损坏未《及时修复的按照取水!设施设计最大—取水能力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日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火力发电企》业贯流式冷却用水】暂时无法安装计量】器具的可《。。以按照企业实—际发:电量和相应》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 》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的缴纳)《  : 取水户《。应当:自收到?缴,纳水资?源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户:。对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出通知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取水】户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区?两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应当听【取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开发、利用、【保护和综合》管理工作《。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年?度取水计划的确【定和下达)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取水户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确定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户》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第二十《八条(?年度取水计》。划的调整) —  取水户确需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取水量调整的原因、!节水措施落》实情:况、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内,部用水管理制度等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确定:和,调整:后的:年度取水计划均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   第二—。十九条(水平衡【。测,试):   日取水—量15万立》方米以上(含1【5万立方米)—。的取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取用水评估的】依据   第三十条!(取水计量实时监测!)   年取水【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取水户以及使!。用备用取水》设施的取水户其安】装的计?量设施?必须:满足纳?入取水实时监—测系:统的要求具体情【。形和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  第三十一条【(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取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检查的取》水户提供取用水台】。账、取水统计报【表、计量设施检定】证书、退水水—质监测报告、用水工!艺流程图等;  】 (:二)要求未安—装计量器具的取水户!限期:安装计量器具;【   (三)进入被!检查:的取水户的主—要用水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的取水《户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限期整改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二条(层级监督】)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发现有越权【审批:、未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取水审【批,、年度?取水计划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或者下达—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未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各?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区域上一年》度取水?监督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等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水平衡测试—或实时监测》要,求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实时?监测装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等   本【办法:所称行业用水—定,额是指根据一定方式!。测试并?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相关—行业: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所一般消耗【的新水量(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的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