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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201》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  市?和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本市水务、【财政、发展改革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取水总?量控制)   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本—市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际取—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章 取水许可 【  第?四条(取《水许可的原则) 】 ,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  第五条(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本!市供水专业规划【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结—合下:一年度预《。测地:表水来水量、—。地下水水位变动情况!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  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六条(行业用水】定额)   行【业用水定额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协同各》相关部?门编制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颁布   编制!行业用?水,定额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  ? 尚未制定》本市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  第七条(—取水:许可申请的范围【)   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额是指!日最高取水量—10立?方米   》第八条?(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本市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除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由国家和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二)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含2万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三)?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  第九条》(取水申请)—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第?十条(申请材料) !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 (三?。)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具【体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前款!中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工?业区块?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无】。需再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论证表?。   第十一—条(取水许可决【定)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根【据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以及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  !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取水审》批)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失效【)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因取水量增加!。、取水地点变更【、取:水用:。途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十四!条(现场核验)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开《始试运行的应—当告知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按照规定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并:。出,具验收意见  【 ,第十五条《。(核发取水许可证及!公告)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自批准文件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取水许可证!的核发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取水:口标识?牌):   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取水口标识牌并】保持取水口》标识牌的完好 【  取水口标识牌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制作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 第十七条》(取水许可》证的期限)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取水用途和》。实际需求确》定具体许可期—限   第十八【条(取水《许可证的延续)  !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延续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户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水资源论证机构】进行:   原《审批:机关:应当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准予延续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评估结果、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和行?业用水?定额重新核定取【水量:。   第十九条(取!水许可证的变更)】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户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三)原取《水许可证;  【 (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取水户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免予许可的【取水管理)》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流域管理机构—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和累进水资源费【),  : 取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户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财政: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报送批准】和备案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的分!级征收)  —。 ,。本市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管理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进?行征收取水许可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收!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解缴中!央、市和区国库【   第二》。。十四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的确定)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 实:际取:水量:按照取水计量器具提!供的:数据确定《未安装计量》器具或者计量器具损!坏未及时修复的按】照取水?设施设计最》。。。大取水能《力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日!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火【力发:电企业贯流》式冷却用水暂时无法!安装计量器》具的可?以按:照企业实际》发电量和《相,应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  》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的缴纳) 】  取?水,户应当自收到缴纳】水资源?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户!对,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出通知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取水户 】 ,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区两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应当听—取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开发、利用、保护】和综合管理工作 】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年度取水计划的确!定和下达)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取水—户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确—定,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户】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第二十八条(年度】取水计划的》调整:),   取水户—确需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取】水量调整的原因【、节水措施》落实情况、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内部用!水管理制度等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确定和调!整后的?年度取?水计划?均,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   》。。第二十九条》(水平衡测试) 】  日取水量1【5万立方米》以上(含《15万立方米)的取!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取用水评估的依【据   第》三十条?(取水计量实—时监测)  — 年取水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取》水户以及使用备【用,取水设施的》取水户其安装—。的计量设施》必须:满足纳?入取水?实时监测系统的要求!具体情形和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取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检查—的取水户《提供取用水台账、】取水统计报表、计】量,设施检定证书、退】水水质?监测报告《。、用水工艺》流程图等;   】(二)要求》未安装?计量器具的取水【户限期安装计量【器具;   (三)!进,入被检查的》。取水户的主要用水】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的【取水户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限期整改《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二条(层级监—督):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发现有《越权审批、》未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取水—审批、?年度:取水:计划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或者下【达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未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各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区域】上一:年度取?水监督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等情况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水《平衡测试《或实时监测要求【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实?时,监测装置《的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等 《  :本办法所称行业用水!定额是指《根,据,一定方?。式测试并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相关行】业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所一般消耗的!新水量(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的,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