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1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市和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本—市水务、财政、【发,展,改革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取!水总:量控制?)
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 本市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际【取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四》条(取水许可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五》条(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本市供水专业!规划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结!合下一年度》预测地表水来—水量:、地下水水位变【动,情况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 ,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行业用》水,定额)?。
行业用—水定额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协同各?相关部门《编制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颁布
编制!。行业用水定》额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
: 尚未制定本市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七—条(:取水许可申》请的范围)》
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额是指日最!高,取,水量10《立方米
》 第八条(》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本市—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除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由国家和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 :(,二)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含2万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 (三)《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 , 第九条《(取水申请)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材料)
】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 (三)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具体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前款中】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工业区《块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无需再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论【证表:
第十一条(】。取水许可决定—)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根据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以及—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取水审批)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失【效)
《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因取—水量增?加、取水《地,点变更、取水用途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 第十四条(现【场核:验):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开始【试运行的《应当告知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按照—规,定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核发取—水许可证及公告)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自批《准文件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取?水许可证《的核发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取水口标识牌】)
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取?水口标识牌并保持取!水口标识牌的完好
! 取水《口标识牌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制作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取水许可证—的期限?)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取》水用途和实际—需求确?定具体许可期限【
第《十八条(取水许【可证的延续)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延续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户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水资源论证机构进!行
《原审批机《关应:当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准予延续【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评《。估,结果、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和—行业用?水定:额重新核《定取水量
— 第十九条(—取水:许可:证的变更)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户,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三)原!取水:许可证;
》 (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 :取水户?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 第二十条(免】予许可的取水—。管理)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 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流域!管,理机构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和?。累进水资源费)
】 :取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户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财政!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报送】批准和?。备案: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的分级征收)
】 本市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管理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进行征收取水—许可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收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解《缴中央、市和区国】库
:。 第二《十四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的确定)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 实?际取水量按照取水计!量器具?提,供的数据确定—未安:装计量器具或者计】量器具损坏》未及:时修复?的按照取《水设施设计》最大取水能》力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日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 火力发电—企业贯?流式冷却用水暂时】无,法安:装计量器具的可【以按:照企业实际发电量】和相应?。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的?缴纳)
取水户!应当自收《到缴纳水资源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户!。对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出通知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取水?户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区两!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应—当听:取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开发】。、利用、保》护和综合管理工【作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年】度取水计划》的确定和《。下达)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取水户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确定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户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八条(—。年度取水计划—的调整?)
取》水户确需《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取水量调整的原【因、节水措》施落实情况、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内【。部用:。水管理制度等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 确定和《。调整后的年度取水计!。划均: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
第】二十九条(水平衡测!。试)
日取水量!。15:万立方米以上(含1!5万立方米)—的取: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取用水评估—的依:据,
第三》十条(取《水计量实时监—测)
年—取水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取水户以及使!用备用?取水:设施的取水户其安装!的,计量设施必须满足纳!入取水实时监—测系统的要求具体情!形和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取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检【查的取水《户提供取用》水台账、取水统计】报表、计量设施【检定:证书、退水水质监】测报告、用水工艺】流程图等;》
(二)要求】未安:装计量器具的取水户!限期安?装计量器具;
【 :(三:)进:入被检查《的取:水户的?主要用水《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的取水户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限】。期整改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二条(层—级监督)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发,现有越权《审批、未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取【水,审批、年《度取水计《划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或者下达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未?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各】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区域上【一年:度取水监《督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等情况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违反水平衡测试或】实时监测要求—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实!。时,监测装置的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等》
本办法—所称行业用》水定额?是指根据一》定方式测试并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相关行业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所一般消耗的新【水量(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的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