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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1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 市和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本市《水务、财政、发【展改革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 第三条(》取水总?量控制)《   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 , 本市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际《取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四—。条,(取水许可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五条:(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本市—供,水专业规划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结合下一年》度预测地表水来水】量、地下《水水位变《动情:况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六《条(行业《用水定?额): ,  行?。业用水定额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协同各】相关部门编制—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颁布!   编制行业【用水定?额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   尚未制定!本市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  第七条(取水许!可申请的范围—。)   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额是指日最高取】水量10立方米  !。 第八?条(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 ,本市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除《。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由,。国家和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二)—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含2万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  (三)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九条(!取水申请)  【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第十条(申—请材料)《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三):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具—体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前款】中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工业—区块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无需再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论【证表   第十【一条(取水许可决】定)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根【据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以及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取水】审批)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失效—),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建设项目—中因:取,水量增加、取水【地点变更《、取水用途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 第十四条(现【。场核验) 》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开始:试运:行的:。应当告知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按照规定《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并出具验》收意见  》 第十五《条(核发《取水:许可:证及:公告:)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自批准文件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取水!许可证的核发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取水【口标:识牌:)   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取》。。水口标识牌并保持】取水口标识牌的完好!   取《水口标识牌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制作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取水许可证的】。期限)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取水用途—和实际需《求确定?具,体许可期限》   第十八—条(取水许可证的延!续)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延续取》水许可申请书;  !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户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水资源论证】机构:。进行 ?  原审《批机:关应当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准予延续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评估结【果、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和行业【用,水定额重新核定取】水,量   第十九条(!取水许可《。证,的变更)《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户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取》水许可?申请书; 》 ,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三)原取水许—可,证;   (—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 取水户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免予许可【的取水管理》) :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流域管理机构  !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和累进水资源—费)   取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户,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财政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报送】批,准和备案  —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的—分级征收)  【 本市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管理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进行征收》取水许?可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收  !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解缴中央、市—和区国库   第二!十四:。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的确:定)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实际取水量按!照取水计量器具【提供的数据确定【未安装计量》。器具或者计》量器:具,损坏未及时修复的按!照取:水设施设计》最大:取水能力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日,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 火力发电企业【贯流:。式冷却用《水暂时无法安—装计量器《具的可以按照企业】实际发电量》和相应?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的缴】纳)   取—水户应当自收到【缴纳水?资源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户对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出通【知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取水户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区两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应】当听取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开?发、利用、保护和】综,合管理?工作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年度取水计划的】确,定和下达)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取:水户: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确定!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户】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 取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第:二十八条(年—度,取水计划的》调整) 《  取水户确需【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取!水量调整的原—因、节水措》施落实情况》、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内部用水管!理制度等《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确定!和调:整,后的年度取》水计划均《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   第二十九条】(水平衡测试)【   日取水量【15万立方米以上】(含15《。万立方?米)的取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取】用水评估的依据 】  第三十条—(取水计量实—时监测) 》  :年,取水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取水户以及使—用备用取水》。设施的取水》户其安装的计量【设施必?须,满足纳入取水实时监!测系统的要求—具体情形和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  :第三十?一条:(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取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 (一)要求被检】查的取?水户提供《取用水台账》、取:水统计报表、计【量设施?检定证书、退水【水质监测报》告、用水工艺流程】图等;   (【二)要求未》安装计量器具的【取水:户限期安装计量【器具;   (三)!进入:被检:查的取?水户的?主要用水《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的:取水户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限期整改》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二条(?层级监督《)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发现有越权审批】、未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取】水审批、年》度取水计《划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或者下达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未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各】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区域上一—年,度取水监《督,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等情?况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水平衡测《试或实时监测要【。求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实时监测—装置:的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等   》本办法?所称行业用水定额】是指根?据一:定方:式,测试并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相关行》。业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所一般消耗的!新水量(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的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