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1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管理》部门)
市【和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本【市水务、财政、【发展改革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 第三条(—。取水总?量控制)
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本市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际】取,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四条!(,。取水许可《的原则)
》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五条(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本市供水专》业规划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结合下一年—度预:测地表水来水量、】地,下水水位变动—情况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 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行业?用水定额《。)
行》业用水定额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协同各相】。关部门编制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颁布】
: 编制行业用水【定额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
: 尚未制定本市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七条(取水许—可申请?的范围?)
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额是指日最】高取:水量10立方米
! 第八条(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本市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除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由国家!和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二】)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含2万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 (三)《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 第:九条(?。取水申请《)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材料)
!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三)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具体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前款中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工《业区块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无需再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论证表
】第十一条《(取水?许可决?定,)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根:据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以及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
》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取水审批)
】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失效)
!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建设项目中因】取水量增《。加、取水《地点变更《、,取水用途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 :。第十四条(现场核】验)
?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开始:试运:行的应当《告知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按照?。规定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核发取水!许可证及公》告)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自批准文件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取水:许可证的核发情况】予以公告
》 第十《六条(取水口标【识牌)
》 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取!水口:标识牌并保持—取水口标识牌的完】好
取》。。水口标识牌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制作!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取!水许可?证,的期限)《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取水用途和—实际需?求确定?具体许可期》限
第十八条(!取水许可证的延【续):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延续: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户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水资源论证》机构进?行
原审批【机关应当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准予延续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评估结》果、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和行业用水】定额重?新核定?取水量
》。 第十九条(—取水许可证的—。变更:)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户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 (三)原取水许可!证;:
(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取水户!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 第二十条—(免予许《可的取水管》理)
? ,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流域管理机构
【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和累进!水资源费)
取!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户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 ,。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财政】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报送批准和》备案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的分:级征:收)
本市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管,理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进行征收取【水许可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收
!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解:缴中央、市》和区国库
》 :第二十四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的确定)—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 实际取水量【按,照取水计量》。器具提?供的数据确》定未安装计》量器具或者计量器具!损坏未及时修—。复的按照取》水设:施,设计最大取水—能力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日【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 火力发电企业【贯流式冷《却用水暂时无法【安装计量器具—的可以按照企业【实际发电《量和相应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的!缴纳)
取【水户应?当自收到缴纳水资】。源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户对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出通知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取—水户
?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区两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应当《听,。取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开发、利用、—保护和?综合:管理工作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年度取水》计划:。的,确定和下达》)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取水户—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确定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户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第二十八条》。(年度取《水计划?的调整)
取】水户确需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取水量调整的!。原因:、节水措施落实【。情况、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内部!用水管理制度等【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确》定和调整后的—年度取水计划均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
》 第二十九条(水!平衡测试)
日!。取水:量15万立方—米,以上:(含15万》立方米)的》。取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取用水评估的依据!
?第三:十条(取《水,。计量实时监测—)
《年,取,水,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取水》。。。户以:及使用备《用取水?设施的取《水户其安装的计【量,。设施必须满足纳【入取水实时监测系统!的要:求具体情形和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取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检《查的取水《户提供?取用水?台账:、取水统计报表【、计量设施》检定证书、退水水】质监测报《告、:用水:工艺流?程,图,等;:
(二)要【求未:安装计量器具的【取水户限期安装【计,量器具;《
: ,(三)进《入被检?查的取水户的主要】用水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的取:水户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限期整改履【行法定义务
【 第三十二条—(层级?监督)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发现有【越权审批、未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取水审》批、年度取水计划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或者下达—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未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各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区域上《一年度取水监—督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等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水平:。衡测试或《实时监测要求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实时监】测装置的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等,
本办法所称】行,业用水定额是指【根据一定方式测【试,并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相关行业》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所一般消耗的新水量!(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的: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