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1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管理部!门)
市和【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本,市,水务、财《政、发展改革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 第?三条(取水总—量控制)
》 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本!市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际?取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四条(取水许可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五条(【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本市供水》专业规划《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结合下一年度】预,测地表水来水量、】地下水?。水位:变动情况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 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行业用《水定额)
》。 :行业用水《定额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协—同各相关部门编制】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颁布
》编制行业用》。水定额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
尚未!制定本市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 第七条(取水许可!申请的范围》),
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额是指?日最高取水量10】立方米
—第八条(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 本市?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除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由国家和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 (二)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含2万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三)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 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九:。条,。(取水申请》)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 ,。第十:。条(:申请材料《)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 , (三?)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具体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前《。款中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工业区块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无需【再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论!证表
第十【一条(取水许可决定!)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根据!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以及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取水审批)【
: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失:效)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因取—水量增加、取水地】点变:更、取水用途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十四条(现场核【验,)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开始》试运:行的:应当告知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按照规定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核?。发取水许可》证及:公告)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自批准文件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取水许可证【的核发情况予以【公告
? 第十《六,条(取水口标识牌)!
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取》水口:标识牌并保持取【水口标识牌的完好
! 取水《口,标识牌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制作》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取水许》可证的期限》)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取水用—。途,和实际需求确定具】体,许可期限《
第十八条【(取水许《可证的延续)
】。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延续!取水许可申请书【;
:。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 ,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户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水,资,源论:证,机构进行
原审!批机关应《当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准予延续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评估?结果、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和行业—。用水定额重》新核定取《水量
? :第十九条《(取水许可证—的变:更)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户《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三)原!。取,。水许:可证;
(【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 取水户》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免予许可的取水管】理)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
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流《。。域管理机构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
: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和累?进水资源费)
!取,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户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财政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报送:批准和备案
—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的分级征收)—。
, 本?市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管理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进?行征收?。取,水,。许,可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收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解缴中央、市和区!国库
第二十】四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的确定)【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实—际取水?。量按照取《水计量器具提供的】数据确定未》。安装计量器具或【。者计量器具损坏未】及时修复的》按照:。取水:设施设计最大取【水能力?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日—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火力发电企!业贯流式冷却用水】暂时无法安装—。计量器具的》可以按照企业实际发!电量和相《应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
》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的缴纳)
】 取水户应—当自收到缴纳水资】源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户对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出通知【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取:水户: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区两】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应当听取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开【发、利用、保护【和综合管理工作
!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年度取水计!划的:确定和下《达)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取水户?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确定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户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 取?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第二十》八条(年度取水【计划的调整)
【 取?水户确需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取—水量调整的原因、节!水措施?落实:情况、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内部用】水管理制度等—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确定—和调整后的》年度取?水计划均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
》 第二十九条(水!平衡测试)
【 日取水《量15万立方米【以上(含15万【立,。方米)的《取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取,用水评估的依—据
第三十条(!取,水计量实时监测【)
? 年取水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取—水户以及使用备【用取:水设施的取水户其】安装的计《量,设施必须满足纳【入取水实时监—测系统的要求具体】情形和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取?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检查:的,取水户?提供取用水》台账、取水统计报表!、计量设施检定证书!、退水水《质监测报告、用水工!艺,流程图等;》
?(二)要求未安装】计量器具的取—水户限期安装计量】器具;
(三)!进入被检查的取【水户的主要用—水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的取水?户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限期整!改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二!条(层级监督)
】 ,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发现有?越权审批、未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取水审批、年度取】水计划?超过取水许可证所】核,定的取水量》或者:下达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未《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各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区域上一【年度取水监督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等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水!平衡测试或实时【。监测要求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取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实《时监测装《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等
本办—法所称行业用水【定额是指根据一【定方式?。测试并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相关?行业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所一般消耗!。的新水量(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的: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