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安全技术管理
10.0.4
1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包括:
1)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干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横板支撑工程;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 拆除、爆破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 其他: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预应力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特殊工程。
2 根据建质〔2009〕87号的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
1) 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的基坑(槽)土方的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量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土方的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支撑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 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
5) 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 其他: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工程。
3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标准、计算书及附图等,并符合以下规定:
1) 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难度等要素,明确各管理层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的权限。
2) 专业分包工程,应先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总包单位审核备案。
3) 经过审批或论证的方案,不准随意变更修改。确因客观原因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核、审批的分工与程序办理。
10.0.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分级安全技术交底的形式有:
1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开工前,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前,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方案交底,安全管理机构参与。
2 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方案编制人应会同安全员、项目施工员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方案实施安全交底。
3 各个管理岗位人员应对新进场的工人应实施作业人员工种交底,安全员参与督促。
4 作业班组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操作规程交底。